楠木轩

东方汇金期货3宗违规 董事长邓江宽等4高管收警示函

由 梁丘怜翠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1日讯 5月11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8号)显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四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天眼查资料显示,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是由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粮油储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专业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主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信息咨询及培训。2011年6月公司名称由"吉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变更为"吉粮期货有限公司"2012年9月公司名称由"吉粮期货有限公司"变更为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股东有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吉林省粮油储运公司。北京纽森特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3.80%。邓江宽任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泽侯任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潜在风险超过期货公司承受能力的,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资本或控制业务规模,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期货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书面报告应当同时抄送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情况后2个工作日内对期货公司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视情况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8号

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

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及业务发展情况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二是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在4月1日至4月21日、4月23日和4月28日不符合规定标准,违反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是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四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四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5月9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