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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连发三文件,扎紧制度笼子规范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由 亓官天亦 发布于 财经

近日,银保监会定制并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文件,以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定偿付能力门槛,保险机构主体资质有要求

逐一来看,银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资质要求方面,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规范业务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风险管理方面,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建立监测、评估与处置风险的信息系统,完善应急机制和管理预案。

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应当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衍生品及其资产组合的风险限额,按照一定的评估频率定期复查更新。

期货公司需具备硬性条件,成立5年、上季末净资本不低于3亿

银保监会强调,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重要指标方面,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轧差后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10%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同时,银保监会还给出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的硬性条件,包括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等,加强风险管理。

投资有上限,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季末总资产20%

根据银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流动性资产,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与期货交易结算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多方合作协议,所选期货公司应当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50%;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等。(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