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福江苏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英飞尼迪三胞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文号〔2021〕152号)。
江苏证监局对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英飞尼迪三胞投资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英飞尼迪三胞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的大股东是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英飞尼迪三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