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和接到一些咨询,询问股东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今天,小和就来给大家梳理一下个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一些问题吧!
一、需不需要交税?
需要!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谁来交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即,A将股权转让给B,那么A为纳税人,B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什么时候交税?
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纳税人(出让方)或扣缴义务人(受让方)在次月的15日,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经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交多少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另,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一般为合同约定价格,或者是在债务处理过程中抵消相应债务的价格。同时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转让相关的各类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资产以及权益等都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中。
“股权原值”:如果股权通过现金出资方式获得,那么股权原值为实际支付价款与相应合理税费之和;如果股权以非货币形式取得,那么股权原值为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入股市非货币资产价格与相应合理税费之和;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下,股权原值为转增额与相关合理税费之和。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在哪里交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如,A向B转让甲公司的股权,向甲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六、税务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有以上这几种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等凭证载明的数额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而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