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下欺诈发行将责令回购股票
严打欺诈发行,证监会再放大招。
证监会21日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明确,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新证券法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二是明确回购对象范围。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存在欺诈发行的投资者,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三是明确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四是明确回购程序和方式。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启动回购工作。
五是明确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