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利剑”高悬 切除公司财务造假“毒瘤”
安 宁
“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毒瘤’,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4月24日,证监会通过四个“严重”的表述,再次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发出了明确的监管信号。
笔者认为,证监会此次的表态与以往相比最大不同之处就是,在新证券法实施的全新法治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这个“毒瘤”将首次面对新证券法的“利剑”,在这把“利剑”下,“毒瘤”将会被更快、更准、更完整的切除掉。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不要再心存侥幸,一旦造假,将面临的是倾家荡产的惩罚、投资者的巨额索赔,甚至会被直接踢出市场。
“猛药才能去疴”。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必须对症下药。
A股市场此前对财务造假缺少严惩的法治供给,例如,原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顶格处罚也只有60万元,相关责任人的最高罚款仅为30万元,这样的处罚措施很难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因此,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中介机构都将承担连带责任,处罚幅度也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重要的是让上市公司形成对法律的畏惧感,形成制度的震慑力。
新证券法下,上市公司造假不仅面临着行政和刑事的处罚,还将面临着投资者的巨额索赔。
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意味着一旦代表人起诉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坐实,赔偿范围默认覆盖所有被侵权的投资者,投资者的巨额索赔也将对上市公司起到震慑作用。
从成熟市场来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被证明了的有效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每年大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证券集团诉讼,而从赔偿金额来看,美国安然和世通两案单个案件赔偿额度都超过70亿美元。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对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还有可能被强制“退货”,根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有罪生效裁判,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由此来看,在新证券法的“利剑”下,上市公司不要有造假的念头和举措,否则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