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孙华:6月15日起,深交所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改革正式进入实操阶段。今日本报对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交易制度、退市机制等变化结合相关制度规则给予详细解读。
本报记者 吴晓璐
6月12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出台。6月15日起,深交所正式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这意味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进入实操阶段。
在发行上市方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上市条件由原来的2套变为5套,更加丰富和多元化,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更加严格,制定了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华夏基金基金经理荣膺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有利于提升直接融资体系对新兴产业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有利于让更多成长型创新企业享受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
5套上市标准
体现包容性
证监会表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精简优化现有发行条件,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扩大资本市场覆盖面,建立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股票发行注册机制,健全市场化询价定价机制,着力于提升股权融资效率。
深交所表示,此次改革畅通了“入口关”,制定更为多元、丰富的上市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未盈利企业、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适应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创新创业企业的上市需求,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包容性。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发行上市条件方面持续优化,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制定多套上市标准。同时,取消“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要求,进一步完善盈利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对于改革后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总共有5套,对于一般盈利企业有2套,分别是最近2年均盈利,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及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1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对于红筹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有2套,分别是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最近1年盈利;及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盈利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最后是对于未盈利企业有1套上市条件,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李湛进一步解释道。
华泰联合证券执委张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体现包容性前提下,设置了负面清单,明确了创业板行业定位。深交所还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标准更加公开透明。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此次改革明确创业板定位,且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有望进一步滴灌高成长型企业,发挥融资效能。
差异化信披要求
体现板块定位
在信息披露方面,证监会表示,《创业板首发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监管。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明确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
张雷对记者表示,此次改革后,创业板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充分,并针对红筹企业和创业板定位等制定了明确要求。
具体来看,《创业板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充分披露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针对性披露科技创新、模式创新或者业态创新情况,以及对新旧产业融合的促进作用,充分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分析等信息。“凡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张雷表示,本次改革将加快推动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优秀企业上市、融资进程,进一步践行资本市场改革,通过资本市场精准服务助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未来创业板定位有望更具针对性,将着重于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并推动传统产业的创新升级。在更深层次上释放资本市场活力和动力,为A股市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荣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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