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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考知识点

由 诸葛寒香 发布于 财经

一、带有数字1%的考点

1. 股东代表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2.独立董事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二、带有数字5%的考点

1. 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2. 独立董事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己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重大事件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债务的费公开发行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6. 持股权益披露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2)协议转让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三、带有数字10%的考点

1.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5.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6.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7.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 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