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手一次100元?危险危险危险!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要问当代年轻人感情困局?
那一定是:
想感受心动的快乐,
又不想吃爱情的苦。
如今,
不少商家瞄准了这种心理,
做起了“爱情买卖”的生意。
在很多电商平台、视频网站,
只要输入“一日男/女友”的关键词,
各种网红店、体验测评扑面而来。
所谓的“一日男/女友”,
就是花钱租友享受恋爱体验。
据了解,
有些商家会将服务人员的照片、
性格罗列清楚,
供消费者按喜好挑选,
之后不同服务对应的价格也不同,
比如牵手一次100元,
去密室、游乐园玩、
晚上九点以后出行要额外加钱等。
事实上,
类似这种体验式服务,
不过是打着缓解压力、消除孤单的旗号,
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
甚至有商家曾宣称,
可以提供线上“带颜色”语音陪聊,
只不过“收费会比普通聊天贵”。
租友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爱情买卖”虽火爆,
但背后的法律问题不可忽视↓
租友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日租男/女友仅仅提供以陪聊、陪玩为内容的正常服务,即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服务”,消费者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是具有合法性的。但在现实中,这类服务大多会有一些“擦边球”的内容,比如亲密举动甚至是色情服务等。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类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便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难以依据所谓的“合同关系”,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障自身权益。
租友期间送给服务人员的礼物,是否能要回?
“送礼物”的行为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属于“赠与”。如果说好了送礼物,但在礼物交付给对方之前反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如果礼物已经交付给了对方,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便无法再索回。但如果消费者在送礼物时设定了一些条件,而服务人员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撤销赠与。
租友行为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虽然租友是模拟恋爱关系,但在一些特定场景中,容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在相处过程中,女性一方的人身安全等权益难以受到有效保护,可能会引发性侵类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修改为“他人”,即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对象。
如果租友行为发展成不正当的性交易,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如果一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则涉嫌构成传播性病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处罚。
除此之外,消费者很可能会沉浸在虚拟的亲密关系中无法自拔,进而发生盲目消费、被对方利用并进行诈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与情感伤害。
因猎奇心理、缓解孤单去体验租友,
在亲密的相处下,
谁能完全做到
“让生意归生意,
让感情归感情”?
爱情没有捷径可寻,
互换真心才能长远。
别让“买”来的虚情假意,
将自己推进违法的深坑!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李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