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瑛,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信用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广州、西安、天津、南京、合肥等多地仲裁委员会及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图为刘 瑛教授在接受采访。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只恒文 摄)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只恒文
版权的法律保护与网络文艺的发展息息相关。人民调解是版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网络文艺发展必不可少的保障。
目前,中国网络文艺作者数百万人,读者数亿人,作品上千万部,由此带动的网络文艺产业规模庞大,从业者人数众多,版权合同纠纷、侵权诉讼等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7月6日,由中国作家协会发起的全国首家“中国网络文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成立仪式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瑛教授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的采访。
“所谓著作权侵权,简单说就是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随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刘瑛教授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而调解可以处理两类版权纠纷:合作合同纠纷(署名、权利归属、投资分成等纠纷);侵权纠纷(包括因合作纠纷转化的侵权纠纷)”。
刘瑛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具体介绍了目前网络文学侵权主体的三种情况:
一是盗版的网站,几乎所有网络小说都有盗版,刚刚上传更新的章节,甚至一分钟不到就会在盗版网站显示。二是抄袭的同行、个人,还有一些新媒体(比如微信公众号)等,大火的作品几乎都有被抄袭的现象。第三是平台侵权,比如侵吞稿费或未经授权转载,暗中出售、低买高卖版权等。同时,网络文学作家维权取证也十分困难,侵权方可以随时将数据更改,甚至将证据毁掉。
网络侵权如此普遍、严重,在刘瑛看来,其根源不外乎“一弱一重”:一是法律意识弱,加之著作权的无形性,有意无意间便侵权了;二是不诚信,不劳而获,名利思想重。
鉴于这两种情况,刘瑛认为,中国网络文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有其重要的意义和特殊的优势。“调解是最优的解决方式,不伤和气,尤其是对合同纠纷及非恶意的侵权;维权成本低;节省司法资源;便于执行,因为调解是自愿的。调解包括诉讼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四种。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相比诉讼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诉讼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丁是丁卯是卯;而调解可以在不违法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可以相互妥协让步,甚至可以‘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合作,成为朋友。人民调解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相比其它调解方式更具有成本优势。”刘瑛说。
揭牌仪式。(主办单位供图)
7月6日上午,中国网络文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京成立。图为成立仪式现场。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只恒文/摄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