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快评|网络作家大战阅文集团,更改合同不能“店大欺客”

文 | 王梓佩

5月5日,网络文学界针对阅文集团推出的合同掀起一场“五五断更节”。同一天,阅文集团在五天内第三次对引发舆论争议的合同作出回应。5月6日晚,阅文组织作家恳谈会就合同展开讨论。

提起阅文集团,公众可能相对陌生。事实上,其旗下囊括了QQ阅读、起点中文网、新丽传媒等多个为人熟知的品牌。这家拥有1220万部作品储备、810万名创作者的平台不仅对内影响范围广泛,而且可能波及其他平台,掀起网络文学界的一次洗牌。

对合同内容的争议可以大致归纳为三点。其一,著作权归属;其二,收入分配;其三,盗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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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阅文公司有没有侵犯创作者的著作权?

如其自辩,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前者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包括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后者可以转让并获得报酬。因此,合同的“授权内容及期限”部分要求乙方将后者打包独家授权给甲方,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然而,在“违约责任”部分,一些约定却似乎在暗度陈仓。

合同第9.4、9.5款约定,“甲方可自主暂停协议作品的发布和报酬的支付,并有权要求乙方对已完成的作品稿件进行修改、补充……甲方有权选择立即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协议;甲方还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协议作品提前完本、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补充、修改、续写协议作品直至完本……”

这等同于赋予阅文要求创作者作出修改,以及强行攫取修改权的权利,并很可能事实上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创作者表示自己未发表的存稿在五五断更节“被”发表,如若属实,则发表权也受到侵害。试想,如果作者连文章内容、是否完结、发表时间都不能自己控制,何谈享有著作权?何谈创作?不过是代笔枪手罢了。阅文在6日的回应中再次强调,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想必已经如其所说,对于合同中引起巨大争议的相关细则,将基于调研进行修改吧。

其次,该协议如何约定报酬?

此前,读者可以根据试读体验,选择购买一本小说的VIP,创作者与平台将购买量这种相对透明的收益五五分成。这样的模式虽然会促使一些创作者写所谓“爽文”“小白文”以投部分读者所好,但也可以激励很多创作者写出更多更好的文学作品,让他们相信,凭借文学梦想同样可以挺直脊背谋生。

协议中,阅文将“按本付费”模式改为“按月付费”,即读者按月购买整个平台的VIP,创作者的收入是平台扣除运营成本后净利润的50%,利润变得不再透明。监督无法实时,创作者保障自身权益更加艰难。而对于被翻拍的作品,根据第6.9款,如果是平台自用改编为音视、动画、游戏等(例如去年的爆款电视剧《庆余年》就属于平台自用)产生收益,阅文无需再向作者支付费用。这样的条款公平与否,连分析都不必。阅文目前表示已经明确了作者和阅文在改编过程中收益的分配方式,将自家平台排除在外了吗?

此外,合同第5.4款,“针对甲方网站自有渠道其他电子销售模式……不排除以类似‘点击观看广告/完成互动任务等形式以代替付费购买作品章节’等方式,向终端读者提供协议作品的订阅服务……”简而言之,就是读者可以在正版平台以外的网站免费看文。如果这一条不作修改,很可能出现盗版网站要打劫创作者,而正版平台把创作者们捆好奉上的现象。难道读者在其他平台上看完整部作品,还会回到正版网站补票?

最后,对于创作者而言,要不要签这份合同,不是“要有所取舍”的问题。

创作者的成长需要足够时间与空间,像这样“双方权利义务”部分充斥着甲方权利与乙方义务的合同,人们通常称之为卖身契,新人无法生存,遑论“有所取舍”之后成名。

名正然后言顺。合同第11.1款约定,“创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为聘请,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谈创作自主,阅文表示这是聘请,既然是聘请就谈酬劳,又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现在又改口为合作关系。

作为“引领行业的正版数字阅读平台和IP培育平台”,无论是为合作者、为口碑,还是为将来计,阅文的笔误可不能再犯了。

【作者】 王梓佩

【来源】 叮咚快评南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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