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长江流域一些地区生态流量难保障?长江保护法对此有硬性规定

中国网2月23日讯 (记者 郭泽涵)生态流量是维系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升河湖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基础。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流量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生境退化等问题。

《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针对特定流域的全国性法律,《长江保护法》是第一部,该法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长江保护法》坚持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资源保护、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在会上表示,《长江保护法》专门做出了规定,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包括建立生态流量标准、提出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工程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生态流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陈东明介绍,近年来,水利部组织开展河湖生态流量确定和保障工作。目前,长江流域已编制完成了20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开发了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实现了30条河流、2个湖泊62个控制断面实时在线监测。

为落实好《长江保护法》,生态流量管控法定职责包括明确主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重要断面保障措施,建立监测体系,实现长江流域主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加强水工程调度监管,落实生态流量调度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对重要控制断面和主要水工程生态流量实施实时在线监测和预警,加强日常检查和执法监督;开展保障鱼类产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态用水保障研究,深化生态调度试验,加强重要河段生态调度效果评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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