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血传奇》状告《王城英雄》,三七最终胜诉:法院怎么说?
图片来源:pixabay
一款游戏对另一款游戏侵权与否,玩家、公司之间向来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打嘴仗大多没用的情况下,法律诉讼往往是最终的结果。
最近,游戏圈就发生了一桩围绕“热血传奇”的典型判例,原告正是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三家热血传奇IP版权方,而被告是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冠航网络。
原告方认为,三七互娱研发、冠航网络运营的《王城英雄》在多个方面与《热血传奇》整体实质近似,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索赔1000万元。被告则认为,《王城英雄》独立开发,且对方提供的实质性相似素材仅占游戏内容很小的一部分,并未达到原告主张的类电(影)作品整体相似的程度。
今年3月底,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定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原告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焦点官司,游戏业内人士当然想知道更多的细节,接下来就基于正式判决书,来了解这起诉讼的整个过程、以及法院的判决逻辑。
以下内容均摘自判决书:
传奇版权方娱美德、亚拓士齐上阵
2019年7月,传奇IP版权方娱美德,发现了三七互娱关联公司旗下运营的产品《王城英雄》。经过比对娱美德认为,《王城英雄》在人物、装备、技能、地图和特殊设计等多个方面,与《热血传奇》整体实质近似。
2019年9月,娱美德与其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状告三七互娱、冠航网络涉嫌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
由于娱美德认同亚拓士为《热血传奇》共有著作人,亚拓士受到通知后也未明确放弃诉讼权利,法院追加亚拓士为原告。而亚拓士则提出了应获50%赔偿的请求。
娱美德还提出,《王城英雄》官方介绍中自称“传承经典”,属于“自认抄袭”。加上三七互娱过去有过旗下产品侵权《热血传奇》的先例,娱美德认为,三七互娱“侵权故意非常明显”。
面对娱美德的指控,三七互娱如何解释?
三七互娱引用电影作品比对原则(重点比对人物设定、关机及剧情),指出娱美德拆分人物、装备等单独素材进行比对的做法,得出结论会“以偏概全”。
其次,三七互娱开始从游戏内容上一一否认原告的指控:
而对于娱美德主张的不正常竞争,三七互娱认为自己成立于2013年,是国内第三大游戏公司,研发实力强,《王城英雄》打出“传承经典”完全没问题。
一桩侵权纠纷,六大焦点问题
双方各自表达观点和提交证据后,难题到了法院这边,判决书中法院判断,本案有几个焦点问题:
一、《传奇续章》与《热血传奇》是否为同一游戏?(是)
二、《热血传奇》游戏整体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构成)
三、原告娱美德公司、传奇株式会社、亚拓士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有权)
四、被告三七公司、冠航公司是否侵犯了三原告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否)
五、被告三七公司、冠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否)
六、如果被告三七公司、冠航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考虑到本文篇幅,我们主要摘选二、四部分法院的分析思路。
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于用户可实际参与游戏构建的虚拟世界,《热血传奇》与传统电影作品并不相同。不过,法院认为,随时代发展新创作方法和传播方式会不断出现,当新作品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从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角度,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予以保护。
因而,法院认为《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宜认定为类电作品”,原被告均对此无异议。
重点集中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上,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比对证据。法院考虑到,类电作品比对“一般都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是游戏有互动,游戏整体画面比对难以穷尽,因此必须结合游戏特点进行比对。
法律不保护情怀,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由于原告被告双方都认同,运行《热血传奇》游戏至60级与《王城英雄》游戏至250级所需的时间均为两小时左右,法院结合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前述等级之内的具体内容比对:
场景比对——
角色设计——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两款游戏不构成基本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原告娱美德、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