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杭州市民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一案宣判。杭州市富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动物世界删除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人脸识别技术已趋于成熟,并在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应用,诸如小区门禁、公司打卡、地铁监控、刷脸支付等。一方面给大众带来了方便,另一方面也衍生出人脸数据的采集、保管等问题,很多人担心会带来隐私信息泄露风险。“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社会舆论的强烈围观,对所涉及的技术风险、数据管理、法律问题等,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一审判决结果发出了强烈警示信号,有助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范化。
不可否认的是,人脸识别是生物识别技术的进步,能够大幅度提升识别效率,实现无接触识别,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节省大量人力和时间,商家、单位、用户均能受益。在疫情期间,为了防范人体接触造成病毒传染,很多公共场所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用于身份识别、体温检测、支付等,证明了人脸识别技术确实具有广泛用途。
但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人脸识别需要大量采集用户的隐私数据信息,涉及到非常敏感的面部特征,令很多人对此感到不安,担忧会造成隐私泄露风险,给自己带来麻烦和损失。用户的担忧并不为过,近年来隐私数据泄露的事件屡屡发生,电商平台亦有人在倒卖人脸数据,价格便宜、数量庞大,数据最终可能流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手里,将给用户埋下难以预测的风险。
“人脸识别第一案”引起社会大众共鸣,就是担心背后潜藏的风险。动物园做为经营者,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提高运营效率,但是,动物园采集数据合法性、保管能力均存疑,毕竟动物园并非大公司,技术力量薄弱,如何避免人脸数据泄露、盗用风险?而且,动物园擅自修改条款,强制消费者使用人脸识别入园,亦违反协议,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一审判决支持消费者,对动物园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具有积极警示意义。人脸识别是一项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技术,对其不必因噎废食,需要加以规范化、标准化,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商家、单位、平台予以制约,明确人脸数据的采集标准,需遵循合理、正当、必要等原则,并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可见,“人脸识别第一案”的一审判决表明了法律态度,既要支持技术发展和应用,又要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在两方面取得平衡,避免造成无谓的伤害。这是监管应有的标准,人脸识别技术本身无害,关键在于使用者,对技术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范可能发生的侵害,乃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很多技术发展历史的前车之鉴。
(作者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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