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清:数据是数字劳动所得,用户理当拥有数据所有权
新京报讯(记者 郑伟彬)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实际使用中却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飞速发展,但行业管理规制粗放,禁止用户分享部分外部链接等互联网平台滥用支配性地位的情况层出不穷,造成了用户使用互联网应用的不便。
为了促进数据应用,加强数据治理,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的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首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成功举办。
会上,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正清表示,劳动是确定数据所有权的关键。但基于这种逻辑,在当今的消费社会中,数据生产者未必都能拿到通过劳动获得的数据所有权。例如社交应用好友关系是否属于用户隐私,深圳某法院持否认观点,原因在于从财产权角度将用户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其以代码或存储文本等物质形态存在。然而如今学界在主张数据生产者的权利时,主流观点为数据归属于生产者,数据起源于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但是如果说赋予平台或者企业以数字所有权,可能违背了数据由用户引发的逻辑起点。
将劳动作为确定用户数据权利的三个理由
张正清表示,一般社交媒体用户的交流沟通产生的痕迹即是一种劳动。除此之外,在数字平台还有另外两种形式的劳动。一种是象征劳动,一种是情感劳动。信息现在更多被认为是带有文化象征意义,传播这种象征意义的活动也就是象征劳动;情感劳动则是指我们在数字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主观意愿或者意向性投入。
除此之外,张正清同时强调,认知、交流、合作是数字劳动的基本流程。这是社会媒体用户获得自己数据确权非常重要的事情。张正清表示,只要我们认知活动,有生产合作和分工,它就是一个数字劳动。
而将劳动作为用户来确定自己对数据所有权的方式,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解释。一是劳动技术确权,就是我们是非常明白或有意识、有目的地使用劳动工具,比如转发、回复、点赞等行动,都能产生数据,并且是在他们的数据之上进行再操作。二是劳动关系确权。数据平台所有者和用户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但是这种雇佣关系并非按照数据要素分配来设定,因此劳动关系确权就变得尤为重要。不过,由于这种雇佣关系是无意识的,因此不为用户所重视。三是劳动价值确权,比如别人买卖用户的数据,这是基于消费社会价值生产。
用户作为数据生产者主张权利的困难
张正清表示,这三种方式都能确认用户与平台关系之间的劳动权利,但是在学理上存在四种困境。一是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生产、主张权利的数据到底是产品还是商品;二是生产目的性问题,比如用户并不清楚自己社交媒体上的朋友关系为什么会被暴露;三是信息转译问题,比如用户认为数据A有用,但实际平台认为数据B有用;四是有用性与收益问题,数据生产者对自己的数据权利意义是不太明确的。
张正清指出在虚拟网络的活动中,包括诸如用户的匿名性,参与活动的去意识化以及借助技术、软件等使得用户生产数据所需要的技能越来越低,因而导致用户在平台面前无法主张其作为数据生产者的意义,导致用户自觉放弃自己对数据权利主张。
所以,张正清认为,由于这种通过产生原始数据来进行权利确认的方式,在消费社会面临很多挑战,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需要转换思路。鉴于对于一般社交媒体用户而言,数据都是一种图像性或景观性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数字景观社会来让用户更加确认自己劳动过程的物质性。简单来说,就是要从消费社会的观念切换到景观社会的视角中来。
张正清表示,如果我们走景观社会,可以让数据权利问题甚至数据劳动本身回归到劳动,回归到物质性里面,而不是虚拟的、人造的甚至是消费给予的虚假目的。因此,所有权从下游回溯到上游时,将更有助于我们明确创造数据的价值。
编辑:王春蕊 校对:赵琳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