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方未足额出资为由不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 法院:应承担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发布于: 综合2020-06-03标签: 支付为由股权转让协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回放】 华某是鸿儒公司的大股东,持有该公司70%的股权。为了回笼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华某和余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华某将其持有的鸿儒公司30%的股份作价90万元转让给余某。 鸿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