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证明中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其内容也无其他证据辅证的,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应不予认可发布于: 综合2022-10-10标签: 博能小贷公司万力公司滕赪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1.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函》作为单位证明仅有单位加盖印章,并无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该函所载明的内容也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故法院对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