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學者在討論中世紀的婚俗時,對於新娘的初夜權普遍持有一個相同的看法,那就是在很多地區,新娘的 初夜權必須獻給那個地區的統治者,這個統治者或者是國王、祭司,或者是酋長、封建領主等等。在有些地區, 初夜權也要求獻給新郎的親友。
在塞內加爾的巴蘭特人中,酋長對其部落中的所有屬民不僅擁有生殺大權,而且還擁有領主權,任何女子,在酋長為她破貞之前,均不得嫁人。尼日利亞的巴格勒部落、古代埃及領屬的利比亞部落,酋長或者國王也享有此種權利。在加納利羣島的一些部落中,新娘在出嫁的前一天晚上,要把貞操先獻給國王。國王本人如不想與她同牀,便把她轉交給在地位上僅次於國王的 祭司或者法官,也可以轉交給國王寵信的某個貴族。美洲的某些印第安人,初夜權是賦予巫師或者首領的。
未破貞的新娘必須同祭司共度新婚第一夜,現今委內瑞拉的庫馬納地區,被娶為正妻的女子,必須由祭司實行破貞,娶妾則不在此例。古巴的加勒比人也嚴格禁止新郎新娘在新婚第一夜同牀共枕。在這裏,地位低下的人結婚時,就請酋長或者 祭司為新娘破貞,貴為酋長的人結婚,也必須遵從此俗,請其他酋長先同自己的新娘同牀。
五花八門的習俗。古希臘學者希羅多德在其名作《歷史》中記載説:“當一個納撒摩涅司的男子第一次結婚時,在第一夜裏新娘必須按照習慣和所有來賓依次 性交。”據西西里的狄奧多羅斯説,在巴利阿里羣島,親友們參加了新人的婚禮之後,先由其中最年長的男人同新娘睡覺,然後其他人按照年齡大小依次與新娘 性交,這些程序過後,新郎才能跟新娘親近。在波多黎各土着居民中,新娘在新婚之夜要先同與自己丈夫地位相同的人交媾,無論是酋長還是普通人,都得遵從此俗。在 馬克薩斯羣島的努庫西瓦島,有名望的人家在女兒出嫁時,都要宰殺很多頭豬,還要邀請所有的親朋好友前來聚會。婚禮上,每位賓客只要徵得新娘同意,即可共享交合之歡。婚宴一般都要持續兩三天,新娘至少可以享有這兩三天的性自由。
在這些破貞習俗中,由宗教神職人員為少女破貞似乎廣為流行。在印度的馬拉巴爾海岸,婆羅門一直在擔任給新娘破貞的角色。卡利卡特的國王娶親時,必須找一位最富有、最顯赫的婆羅門同自己的新娘共度新婚之夜併為其破貞,國王為此還得給婆羅門支付400-500金幣作為辛苦費。
這種對神職人員的嚮往甚至在已婚婦女中也很流行。在格陵蘭,如果一位土着婦女得到先知的一番撫愛,就會認為自己十分幸運。有時,做丈夫的還樂於因為先知同自己的妻子交合而支付酬金。在呂基亞的塔奇塔德希人,每年都要舉行一次宗教聚會,聚會期間,神職人員有權同他看上的任何女子交媾,女子全家都會為此感到榮幸。在摩洛哥某地,一位神職人員在大街上看上了一位年輕女子,馬上當街同她交媾。這位女子的同伴們在周圍發出歡快的叫聲,祝賀她交上了好運。同時,還有人跑到女子的丈夫那裏對他表示祝賀。
習俗的文化含義。丈夫不能享有新婚妻子的初夜權,這種婚姻現象究竟具有什麼樣的文化含義?包括恩格斯在內的許多學者認為,這種現象是古代社會 羣婚制度的殘留。英國的達爾文和斯賓塞、美國的摩爾根、瑞典的巴霍芬等等人類學界劃時代的重要學者都認為,現在的人類文化和制度,是在比較原始的基礎上進化而成,婚姻制度也經歷了漫長的進化和演變。人類歷史上曾經普遍存在過 羣婚制度,也就是一個氏族某個輩分的全部男性,與另一個氏族相對應輩分的全部女性,結成羣體共有的性交關係,這邊所有男性和那邊所有女性互為夫妻(那時並無夫妻概念)。這就是所謂原始共妻制度,也就是 羣婚制度。
隨着社會財富的增加和財產私有觀念的發展,創造財富的男性在族羣中的地位越來越高,並且越來越希望將財富遺留給自己的親生孩子,對女性婚後的貞操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以保證孩子的父系血緣關係真實可靠。於是,以男權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逐漸取得主流地位,女性逐漸失去了共夫和多夫的權利。作為對這種逐步失去的權利的補償,女性一度繼續享有婚前的性自由(按照恩格斯的解讀,丈夫不能享有妻子的 初夜權,意味着女子在結婚以前可以享受充分的性自由)。一個充分享有婚前性自由的女性,當然不一定能夠將她的貞操和初夜奉獻給自己的丈夫。
恩格斯這樣討論古代羣婚制的殘餘問題:“在北美的至少40個部落中,同長姊結婚的男子有權把她的達到一定年齡的一切妹妹也娶為妻子——這是一整羣姊妹共夫的遺風。而加利福尼亞半島的居民(矇昧時代高級階段),據班克羅夫特説,一些節日裏幾個部落聚集在一起,進行不加區別的 性交。顯然,這是指一些氏族,它們在這些節日裏,對於從前一個氏族的婦女以另一個氏族的所有男子為她們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則以另一個氏族的所有婦女為他們共同妻子的時代,還保存着一點朦朧的記憶。這種習俗在澳大利亞仍然盛行着。”
接下來恩格斯論述了女子婚前性自由問題,諸如到神廟裏破貞、由丈夫之外的其他男人破貞等問題,這都是羣婚制的遺風,並且廣泛存在於世界各個角落。恩格斯説:“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親屬或請來參加婚禮的客人,在舉行婚禮時,都可以提出古代遺傳下來的對新娘的權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後一個……在另一些民族中,則有一個有公職的人——部落或氏族的頭目、酋長、薩滿、 祭司、諸侯或其他不管什麼頭銜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對新娘的初夜權。”簡單地説,新郎放棄對於新娘的 初夜權,乃是為了日後長期獨佔其妻子所付出的代價,是放棄一種權利用以贖買另一種更加需要的權利。
習俗源起的論爭。關於中世紀新郎不享有新娘初夜權是古代羣婚制遺存的問題,是近代以來大多數學者的共識。但是也有少數學者反對這種觀點,其中最着名的有韋斯特馬克和麥克倫南。韋斯特馬克認為人類自古以來就是以一夫一妻製為主體的,根本不存在什麼 羣婚制,所以也就不存在什麼羣婚制的遺存問題。他指出,所謂“領主佔有初夜權”,不過是學術界的一種虛構和迷信。那項據信曾流行於歐洲很多國家的有關法律,並沒有在律書、證書、法令、審訊或者辭書中留有任何證據。
最有力的反對意見來自蘇格蘭法學家和原始社會史家麥克倫南先生。麥克倫南説,如果中世紀初夜權習俗是源於古代共有權的話,享受這種特權的就應該只有新郎方面的男性親屬,然而情況似乎並不是這樣。許多關於中世紀 初夜權問題的材料都沒有談及,享有初夜權的賓客究竟是新郎的親友還是新娘的親友。
揭秘世界各地奇葩的女子破貞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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