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字博大精深,因字面歧義所發生的合同糾紛也不少,近日,浙江義烏的鮑先生就陷入了“語言陷阱”中,不過他的代價有點大,就因為一字之差,導致其近百萬元利息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話要從十年前説起,當時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並在2005年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後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後該公司同意於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至於這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同時約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原以為事情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沒想到到了約定的時間,該公司仍未還款,於是一怒之下,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義烏市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並從2005年11月16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
庭審中,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一句話,即:“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後”。這個“後”字該如何理解?鮑先生認為,按合同本意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某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明確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後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句話中的“後”字應當按“之後”理解,“之後”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後,故按照用語結構,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後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因為協議書也是由鮑先生草擬的,對條款的文意理解發生爭議時,也應當作出不利於鮑先生的解釋,所以最終法院沒有支持鮑先生要求,最終只能由他自己為這次的“失誤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