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全是縣太爺執掌一個縣,那時候一個縣有多少高官?
俗話説,皇權不下縣,也就是説,縣已經是古代最基層的行政機構了。明清時期,中國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日臻成熟,對於縣級行政機構的管理也日益規範。那麼,明清時期的縣級地方政府到底有多少由朝廷任命並接受朝廷考核的正式在編官員呢?
一般來説,縣級官員分三類:
第一,行政類
1.知縣,一縣之長,縣級最高行政長官,品級為正七品。
2.縣丞,知縣的副官,相當於副縣長,品級為正八品,主要是配合並協助知縣完成縣裏的行政、賦税、檔案文書等工作。
3.主簿,知縣的秘書官,品級為正九品,主要是配合知縣和縣丞完成全縣的人口、户籍編制和文書工作。
第二,治安司法類
1.典史,又稱縣尉,品級為從九品,主要負責全縣的治安刑獄。
2.巡檢,明清時期設巡檢司,其最高長官為巡檢,品級為從九品,主要負責抓捕、盤查和巡視。
第三,文教類
1.教諭,明清時期在各縣設縣學,最高長官為教諭,品級為正八品,負責全縣教育工作。
2.訓導,為教諭的佐官,品級為從八品,配合和協助教諭完成全縣教育工作。
其他人員諸如書吏、衙役、師爺、仵作、轎伕等,都是縣令花錢僱的,有工資,沒編制,屬於合同工,國家財政不負擔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