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2014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

由 無英 發佈於 經典

  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2014

  轉眼2014年的夏天就來了,現在的天氣已經讓人覺得熱不可耐了。而已經是上班族的你,一定也想知道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2014是怎麼樣的吧?畢竟這也算是員工福利的一種。那麼究竟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2014是怎麼樣的呢?

  無論是北方的北京市、河北省、山東省、內蒙古自治區,還是南方的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福建省、海南省,各個地方都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來發放防暑降温費,無論企業銷售陽澄湖大閘蟹禮券的,還是做中秋月餅券團購的。都要遵循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2014。

  2012年6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衞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佈的《防暑降温措施暫行辦法》予以廢止。《辦法》對暑降温費發放標準2014作了明確的規定,讓我們來看看吧。

  防暑降温費發放標準2014

  防暑降温費並非人人有份

  高温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温津貼。

  降暑飲料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費補貼

  根據規定,發放高温補貼的時間為每年的6月至8月。至於具體到月初、月中還是月末發放,可由各用人單位隨發薪日期自行確定。企業在高温期間下發的防暑降温飲料,並不能充抵高温補貼。也不得在工作人員因高温需停止工作降暑而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高温補貼只向高温期間在崗工作的勞動者發放,其間休假或脱崗的勞動者並不享受。勞動者如發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可憑工資條舉證,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防暑降温費須繳個税

  國税總局表示,防暑降温費也須繳納個税。按照《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因此,企業以現金或實物發放防暑降温費等都要併入個人應納税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據衞生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衞監督發〔20071186號)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津貼。”

  從2011年開始,上海提高高温季節津貼標準,並從有利於企業操作的角度出發,將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温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温津貼。今年維持該標準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