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大宋提刑官》中使用的屍檢和破案手段有科學依據嗎

  最近工作事情比較多我終於來填坑了,一來就寫個大長篇,算是憋了好久放個大招吧……大量文字預警,歡迎大家收藏慢慢看。

  大量文字預警!

  大量文字預警!!

  大量文字預警!!!

  宋慈在 700 多年前博採當時所傳有關刑獄的書籍如《內恕錄》、《折獄龜鑑》、《疑獄集》等等,加入自己多年的的實踐經驗,總結為一本書,名為《洗冤集錄》。這不只是中國,更是世界的第一本法醫學專著。書中不只有現在歸屬於法醫病理學的內容,還有相當篇幅的現場勘查工作。可以説在當時的“法醫學”領域已經是包羅萬象的百科全書了。

  宋慈所在的南宋時期,正是程朱理學最為興盛的時期,這一唯心主義思想體系受到了當時的統治者的極度推崇。在這樣的背景下,宋慈仍然在《洗冤集錄》中表現出來強烈的唯物主義思想傾向,充滿了求真務實的精神,真的是相當難得的。

  古時候,驗屍的人稱為仵作、行人,在當時是地位非常低下,甚至是低賤的工作,宋慈是提刑官,但是他仍然深入當時低賤的仵作工作中去,認真鑽研這些常人唯恐避之不及的工作,這種精神仍值得現在學習!

  這本《洗冤集錄》中相當多的認識和方法,在今天看來都是正確的、科學的,很多知識直到現在仍然在使用。

  如辨認刀傷是生前傷還是死後傷,是自殺還是他殺;對溺死屍體,辨認是生前入水,還是殺死後入水;對燒死屍體,辨認是被火燒死,還是死後焚屍,都是從死者受傷時,其肌肉、血液、各種組織是否還有生理功能來判斷的,這與現代法醫學上辨認生前傷還是死後傷所依據的“生活反應”原理是完全符合的。

  再如以看“血蔭”來辨別骨質的生前、死後傷方面,也總結了許多方法,不自覺中也運用了現代科學上的光學原理,用明油雨傘罩骨,迎着陽光隔傘驗看骨傷,這與現在使用紫外線照射檢驗細小傷痕的做法都是利用了光學原理。還有關於使用酒精和醋來處理損傷部位應該是利用了酸可以溶解血液中的蛋白質,乙醇又起到了浸出液的作用使纖維蛋白(血漬中最主要的成分)固定顯現出來。這一點在全書關於處理和顯現各種損傷時都多次反覆提到。

  書中還收錄了一部分自縊、溺水、中毒、中暑、凍死的急救方法,雖有不科學之處,但有繼續研究的價值。如救治縊死用的人工呼吸法,仍然是今日救治自縊、溺水、觸電的主要方法之一。

  《洗冤集錄》的後半部分還蒐集了大量不同死亡方式的檢驗要點,比如:受杖死、針灸死、塌壓死、外物壓塞口鼻死、牛馬踏死、雷震死、虎咬死、男子作過死等等,應該是幾乎囊括了古時能想到的所有死法了……

  此外,還有大量篇幅強調了司法檢驗官員必須及時準確、認真負責,嚴肅謹慎,親臨現場,親自檢視,嚴格遵守檢驗制度,進行多方面的調查研究,絕不可敷衍塞責。這些也是今天的法醫工作者應該遵循的工作原則。

  不可否認的是,受到當時條件和思想認識的侷限,確實也有一些不科學的地方,最主要的原因是古時候沒有系統的屍體解剖,對很多人體深處結構的認識就是不正確的,再加上經常把一些特例當作共性來看待。但是瑕不掩瑜,作為一部 700 多年前的法醫學專著,其正確而科學的內容要遠遠大於有繆誤的小瑕疵。

  看完整部《洗冤集錄》,每個人應該都會不由自主的感慨,確確實實的細緻入微,包羅萬象!真的真的是古今奇書!

  下面對《洗冤集錄》中各章節的部分內容進行摘錄、翻譯和個人的解讀,摘錄的內容尚不到原文的三分之一。一些翻譯和找到的版本文字可能有不夠準確的地方,歡迎指正。

  序言部分:

  序言部分主要強調了法醫檢驗對於死刑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宋慈編纂這本書的背景和目的。在今天,涉及人命的案件,法醫的第一手檢驗資料仍然是最重要的案件證據。相當多的案件都是等法醫提出屍檢意見之後才有比較明確而具體的偵查方向。同時法醫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學科,必須要把知識轉化為實踐經驗。

  “獄事莫重於大辟 ,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

  ——刑事案件沒有比死刑案件更重要的了,死刑案件中沒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要查清初始案情沒有比檢驗更重要的。

  “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

  ——每當想到有錯誤案件,大多是在最開始時就出現了偏差,檢驗鑑定出現了錯誤,究其原因就在於缺乏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

  一、條令

  這一章主要是摘錄了當時有關檢驗工作職責的一些法令。這些法令規定了主管負責官員在接到檢驗任務後,必須及時前往現場,親自認真檢驗,負責鑑定致命傷等檢驗工作的制度和程序;規定了對貪贓枉法的檢驗官吏以及誣告、亂告者的嚴厲處分;還規定了初驗、複驗、免驗的範圍;界定拳腳傷還是使用器物造成的損傷,以及對受傷未死者保辜就醫的期限,為傷人者將功補過提供機會等制度。保辜那一段論述了要嚴格區分導致死亡的原因,對於不是因為本次損傷死亡的,就不能將死亡的責任加到傷人者身上,這一點仍然是現在法醫學中對於損傷和疾病之間關係的認識。

  “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穿着靴鞋踢人致傷的,要以官司檢驗認定。如果靴鞋是堅硬的,就算作器物傷;不是堅硬的,就不能算器傷,只能算作腳踢傷。

  “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諸齧人者依他物法。辜內墮胎者,墮後別保三十日,仍通本毆傷限,不得過五十日。)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餘息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人,因風致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保辜即負責為被害人治傷以減輕罪責的意思。古時規定,凡打傷了人,可給一個限期,如在限內被害人死亡,就要定作因傷致死,兇犯要受重罰;限內未死,可以從輕判罪,這樣傷人者為了減輕責罰就要千方百計醫治受傷者,算是將功補過。

  二、檢覆總説上

  這一章和下一章(即檢覆總説下),主要是在論述屍體檢驗、勘查現場應該遵守的原則和需要注意的問題。其中涉及了勘查現場先要記錄環境,然後才能動屍體,帶嫌疑人指認現場,現場勘查和屍檢都要有見證人,注意保密原則,注意搜查兇器等等,這與現代的現場勘查和屍體檢驗原則仍然是高度一致的。

  “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兇人隨行,差土着、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兇人,以鄰保為眾證。所有屍帳,初、復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脱重傷處。”

  ——出發檢驗的時候,要帶凶手一同前去,派有家眷、田產、沒有犯罪記錄的本地捕頭、差役看管兇手。到了現場,把兇手帶到屍前指認現場,命令檢驗人員、差役當着眾鄰居、保甲的面仔細檢驗,唱報檢驗結果。不能讓檢驗人員、差役們背地裏驗屍,防止他們從中做手腳,以致檢驗不實。如果兇手巳還未捕獲,就以眾鄰居、保甲為驗屍的見證人。有關驗屍的記錄,不管是初驗還是複驗,都不得泄露。驗官一定要親自到現場,監督檢驗人員檢驗唱報,以免他們將重傷報作輕傷,替兇犯開脱罪責。

  “凡血屬人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污穢難明。”

  ——凡死者家屬申請免予檢驗的,大多是受了兇手暗地買通,串通差役,遞來免檢的申請。遇到這種情況,檢驗官不能輕易相信,就替家屬向上申報,或者把空白的屍檢報告繳回去。即使負責辦理案件的州、縣主管官員批准了免除檢驗的申請並下達了公文,檢驗官也要慎重對待,防止將來死者親屬分錢不均,引起爭執,或者賄賂問題暴露了,檢驗官員自己脱不了干係。

  凡行兇器仗,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對於兇器,必須及時搜繳,防止被藏匿轉移,兇器又可以與傷口大小、寬窄相互印證。兇器的尋找在現在破案的時候依然非常非常重要,這是非常直接的證據。

  “先令剖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系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系吊處高下,原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系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闊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系,有纏繞系,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先記下現場的四面情況,然後才會同檢驗人員、差役等上前驗看。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懸吊的物體上和頸項上的索痕;更要注意察看懸吊物體上面的灰塵,有沒有被移動過?還要看所繫物體的位置高度多少,死者原來踩在什麼地方?用什麼東西墊腳將繩索繫上去的?要看索套垂下多長,套在頸項上面的繩索大小粗細如何,和頸部的縊痕是不是相對應的,仔細察看是活套還是死套。繩索的形態有單打個十字扣的,也有纏繞幾道的,都要仔細察看。如果是從高處落下摔死的,要察看墜落地方的泥土痕跡,墜落高度是多少。如果是淹死的,也要察看落入水中的地方的泥土痕跡及高度,還要量出水的深淺。

  子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

  強調檢查的仔細,這一點在整本書中都多次強調!看來,宋慈也是深諳“重要的話要説三遍!”這個道理。

  然後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被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

  這裏就是全文第一次出現使用酒、醋來固定、顯現損傷,原理就是酸可以溶解血液中的蛋白質,乙醇又起到了浸出液的作用使纖維蛋白(血漬中最主要的成分)固定顯現出來。這一點在全書關於處理和顯現各種損傷時都多次反覆提到。尤其後文多次還強調了屍檢的第一步就是用酒、醋潑洗全身來更好的發現損傷。

  三、檢覆總説下

  “如燒死口內有灰;溺死腹脹,內有水;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即腹幹脹;若被人勒死,項下繩索交過,手指甲或抓損;若自縊,即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繩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

  ——例如燒死的口腔裏會有煙灰;溺死的腹部膨脹,裏面有水;用衣服或浸濕的紙等捂在口、鼻上悶死的,腹部也會脹大,但裏面沒有水;如果被人勒死的,頸後會有繩索交叉勒過的印痕,還有手指甲印或抓破傷痕;如果是自縊的,頸後索痕像“八”字形,不交叉在一起;繩索如套在喉結下面,舌頭會伸出來,如套在喉結上面,舌頭就不會伸出。

  這一段大部分現在看來是正確的,但是溺死的人不一定在胃腸道內有水,腹部脹大也並不是一定會出現的情況。關於自縊和他勒死的區別後面還有更詳細的區分,這裏關於自縊的“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就是“八字不交”,對於單根縊索的前位縊型可以出現這種表現,但是如果縊索纏繞多圈的,也可以不出現這個表現。

  “凡定致命痕,雖小,當微廣其分寸。”

  實際上對傷痕不應該人為進行改變,實際多少就是多少。

  “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實際致命傷可以為多處共同作用致命。

  四、疑難雜説上

  這一章和下一章(疑難雜説下)對勒死與自縊的區別,溺死和投水的區別,被打傷後由於其他疾病死亡的,或因鬥毆後頭暈落水死亡的、跌死與直接打死的區別,真傷和假傷的區別,以及檢驗鋭器刺傷要看入口或出口、比對衣服相應部位的孔洞等方面作了詳盡的闡述。還舉了一些例子。

  “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如屍首爛,須看其原衣服,比傷着去處。”

  ——如是鋭器刺傷,創傷透到另一面,則必須檢查兩面的傷口,大的一面是刺入口,小的一面是刺出口。如果屍體已經腐爛,那就要驗看死者原來穿的衣服上面有無破損,與傷口做對比。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

  細緻入微,對於避諱之處亦不能放過。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日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日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拼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拼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拼殺兩人。

  一個小故事作為例子,書裏面很喜歡舉一些小實例。

  五、疑難雜説下

  這一部分主要就是幾個例子,可以當作小故事來看一看,比較好理解,就不細緻的翻譯了。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旁,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今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佈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個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這種以鐮刀上有血吸引蒼蠅就來判斷是兇器的方法現在看來有所偏頗,萬一沾染了動物血一樣會引來蒼蠅。這個故事只能從一個側面反映當時對於這種自然證據的重視,卻並不十分科學。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人,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這個説的有點絕對了,生前溺死,泥沙確實可能因為呼吸進入咽鼓管或者鼻竇中,但是如果水中泥沙本來就少,甚至沒有泥沙,那這種方法就檢驗不出來了,另外,泥沙也可能因為水流的帶動而進入鼻腔內,所以這個案例現在看來也並不完全正確。現在檢驗生前溺死最有力的證明是檢驗內臟器官、骨骼中是否含有相應水域中的硅藻,死後的即使長時間浸泡也不會有硅藻進入。

  “廣右有兇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閲案卷,見初驗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原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複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這個根據身體特徵來確定是死者本人的思想非常正確。現在辨認一些無名屍體在 DNA 沒有在 DNA 庫裏比對到人的情況下,依靠的也是一些身體上的特徵先大概篩選,縮小範圍。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須仔細驗定因何致死。

  也説得有點絕對了,肥壯的一樣可以因病死亡……比如冠狀動脈粥樣斑塊導致的冠脈堵塞,造成急性心肌梗死……

  “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須仔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強調要仔細檢查,得出結論要有真憑實據。

  六、初檢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對於來告狀的人説的話不能輕易相信,必須經過詳細檢驗,一定要實事求是,有確實證據。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鬚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複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複檢異同。

  初檢非常重要,“鬚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並且有關於原位置保護屍體的要求。

  七、複檢

  “複檢,如屍經多日,頭面胖脹,皮發脱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複檢狀申。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仔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説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複驗的時候,如果屍體放得太久了,頭面部膨脹,皮膚、毛髮脱落下來,兩唇外翻,口張開,眼球突出,生滿姐蟲,腐爛得實在不能下手,如果使用鋭器、其他工具、拳打腳踢,傷在沒有骨頭的地方,才可以作“不能複檢”上報。假如是鋭器、鈍器傷到了骨頭,就要用水沖洗後,仔細檢查,並在驗屍報告上説明致命傷在哪裏。一件人命關天的案子,不能使用“不能複檢”來上報。

  這一段有關於死後“巨人觀”的描述,“頭面胖脹,皮發脱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非常具體形象。

  八、驗屍

  這一章主要説的是屍表和損傷的檢驗,其中關於屍表的檢驗要求的非常非常細緻,對古時候比較忌諱的生殖器、肛門等部位也要求務必進行仔細檢查。這與現代法醫學進行的屍表檢驗項目基本大致相同,對於損傷的檢驗也基本是相同的。這一章主要羅列的是身體各處的名字,就不一一翻譯了。大家看一看,感受一下古人的智慧。〇應該是認不清的字,並不影響文意。

  “身上件數〇正頭面(有無髻子?)、髮長(若干?)、頂心、囟門、發跡、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如自縊,舌有無抵齒?)、胲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此後,捻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子言陰門)”、兩腳、大腿、膝、兩腳臁肕、兩腳脛、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脊、腰、兩臀瓣(有無杖疤)、穀道、後腿、兩曲〇、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腳踝。右側亦如之。……囱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並系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件作指定喝起。

  眾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須仔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凡檢覆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切不可令件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仍仔細驗頭髮內、穀道、產門內,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體屍。被傷處須仔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

  這就是最早利用光學原理來查驗骨骼上微小傷痕的記錄,真的很讓人驚奇。其原理推測應該是骨骼上有損傷出血後,血液滲透進入小的縫隙中,用紙傘濾掉一些波長的光線後,可以更清楚的發現這些細小的損傷。與現代使用紫外線來查看血痕都是利用了光學原理。這裏又是使用了醋來顯現損傷。

  九、婦人

  《洗冤集錄》裏將女屍的檢驗單獨列出一章,可見宋慈對其的重視,在古代很難得。

  這一章中涉及到了檢驗是否處女,死後分娩現象,是否懷孕以及嬰兒屍體檢驗,如何確定墮胎的月齡,大體上是正確的,但是也存在很多的謬誤。

  “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第一句話説的如此直接明白……

  “若是處女,劄四至訖,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扎,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若檢驗的是處女屍體,要把現場四面環境記錄清楚,抬到明亮平穩的地方。叫接生婆剪掉中指的指甲,用絲棉把指頭包紮好,先讓死者母親、家屬及兩三個鄰居婦女,一同驗看死者是不是處女。讓接生婆用絲棉的中指頭插進女屍的陰道,抽出,絲棉上面如沾有黑血,就是處女,沒有就不是。

  這一個想必大家應該有點興趣吧~~~~~~實際這個方法並不可靠,因為這個黑血並不是處女膜破裂產生的,而是認為處女死後陰道內會有黑血。現代涉及到性侵犯案件,主要依靠辨識處女膜是否有外傷性的新鮮破裂來判斷。

  “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

  ——孕婦被殺害,或者因為難產死亡,屍體埋放在地窖裏,檢驗的時候卻發現有死嬰孩。研究其道理,這是因為屍體埋放在地窖裏,受了地下水氣、火氣和地風的作用,導致屍體膨脹,骨節縫裂開,肚裏的胎兒就被擠壓出來了。也會看到臍帶等物,都在死屍腳下。死屍的陰道有血水、淤血等髒東西流出來。

  這個是對“死後分娩”現象的最早記載,死後分娩是因為死亡後屍體腐敗,腹腔內產生大量的腐敗氣體,氣體推擠子宮內的胎兒從陰道內產出。雖然宋慈認為是受到了“地水、火風吹”,原因現在看來並不科學,但是對這一現象的客觀記載還是可以證明其認識的先進性。

  十、四時變動

  這一章介紹了屍體在不同季節、氣温、環境、屍體本身情況的影響下,發生各種變化的現象。現在看來就是對屍體死亡之後腐敗現象的記載,可以用來推斷死亡時間,現在仍然以這些腐敗現象來大致推斷死亡時間。這些記載足以證明宋慈對於屍體腐敗經過了大量的實踐總結。這些文字比較好理解,就不詳細的翻譯了。

  “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胖匹縫切,脹臭也脹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皮膚脱爛,皰胗起。○經四五日,發落。……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皰胗起。經六七日,發落。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經半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盛寒五日,如盛熱一日時,半月如盛熱三四日時。春秋氣候和平,兩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壞,瘦、老者難壞。又南北氣候不同,山內寒暄不常。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肉色微青”應該是對屍綠的記載。

  “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這個對於蛆蟲最先聚集在身體自然孔洞和有傷口處的記載非常正確。

  十一、洗罨

  這一章介紹了在腐敗屍體上使用米醋,酒糟浸泡對屍體進行處理,達到保留並顯現傷痕,使用熱處理的方法來緩解屍僵,方便檢驗。有一定的科學道理,但是現在已經基本不再使用了,而是客觀記載屍體現象,儘量減少人為操作的干擾和影響。最多進行一下清水沖洗和擦拭。

  十二、驗未埋瘞屍

  這一章介紹了現場勘查和屍檢中一些注意事項,又一次強調了現場勘查要注重對環境的觀察,尤其是各種細節,可謂細緻入微。屍體檢驗從衣物入手,要詳細記載身上的全部衣物和各種首飾,隨身物體。對屍表檢查要注意有個人識別特徵的標誌,比如傷疤、刺字、紋身等等。這也都是現在進行現場勘查和屍表檢驗的原則。

  “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牀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或在山嶺、溪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在溪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若屋內,系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訖,方可〇屍出驗。先剝脱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劄。或是隨身行李,亦具名件。……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系配隸人,所配隸何州軍字?亦須計行數。……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有灸瘢,系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髮長若干?年顏若干?”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葬殯屍

  “先驗墳系何人地上?地名甚處?土堆一個,量高及長闊,並各計若干尺寸,及屍見 殯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屍頭、腳所向,謂如頭東腳西之類,頭離某處若干?腳離某處若干?左右亦如之。對眾爬開浮土,或取去 磚,看其屍用何物盛簟。謂棺木有無漆飾、席有無沿禒及蕟蕈之類。舁出開拆,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

  這一章介紹的是“開棺驗屍”,這在古時候可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不過這一段原文字數非常少,都是集中在對墳墓環境的勘查和棺槨的檢查。對屍體的檢查應該是分散在其他各個章節中了。

  十四、驗壞爛屍

  題目已經很明顯了,對高度腐敗屍體的檢驗。提供了一些避免腐臭氣味的小方法……只是現在都已經不用了,取而代之的是……沒有防護(只帶普通醫學口罩)或者徹底防護(帶有濾氣罐的防護面具),兩個極端……

  “若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屍首變動,臭不可近,當燒蒼朮、皂角闢之,用麻油塗鼻,或作紙攄子揾油塞兩鼻孔,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遇檢,切用猛閉口,恐穢氣衝入”

  十五、無憑檢驗

  “凡檢驗無憑之屍,宜説頭髮褪落,曲鬢、頭面、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 皮壞爛,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如皮肉消化,宜説骸骨顯露,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今來委是無憑檢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及定奪年顏、形狀、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並無骨損去處。

  這一章字數也非常少,説的是對已經高度腐敗的屍體檢驗,古時因為缺少現在的各種儀器和對人體更深的認識,高度腐敗的屍體一般缺少檢驗方法。但是現在還可以使用各種殘留組織進行可能的毒物檢驗。解剖學的發展也讓屍體解剖更加細緻和發現更多的損傷。

  十六、白僵死瘁死

  “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上鋪薄布,可與炭等。以水噴微濕,卧屍於上。仍以布覆蓋頭面、肢體訖,再用炭火鋪擁令遍,再以布覆之,複用水遍灑。一時久,其屍皮肉必軟起。乃揭所鋪布與炭看,若皮肉軟起,方可以熱醋洗之。於驗損處,以葱、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作餅子,火內煨令熱,先於屍上用紙搭了,次以糟餅罨之,其痕損必見。”

  這一章有點意思,説的是長久沒有腐敗的屍體檢驗。對應的應該是現在所説的木乃伊……使用了蒸汽將乾硬的屍體回軟……想像一下使用蒸汽使乾硬的麪包、餅回軟的手法…………23333333333333

  十七、驗骨

  比較重點的來了,這一章是關於對人體骨骼數量的認識,不過……謬誤……有點多……最主要的原因是把一些特例或者是個別的變異當作了普遍現象。其實也並不奇怪,古人畢竟沒有非常系統和細緻的解剖人體,有時候穿鑿附會一點也是可以理解的。這一章全文摘錄一下,有些太絕對或者錯誤的地方我加黑一下,看看有多少。

  “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鬚子細詳定。

  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婦人只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無縫。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條。

  心骨一片,嫩如錢大。

  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自項至腰共二十四 骨,上有一大 骨。

  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

  婦人各十四條。

  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邊皆有捭骨,婦人無。兩腳膝頭各有剦骨隱在其間,如大指大。手掌、腳板各五縫,手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餘十四指並三節。

  尾蛆骨若豬腰子,仰在骨節下。

  男子者,其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稜角,周布九竅。

  婦人者,其綴脊處平直,周布六竅。

  大小便處,各一竅。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細篾串訖,各以紙籤標號某骨,檢驗時不至差誤。”

  “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這種要把人體骨骼數量用 365 天來對上的行為也是……太勉強了。

  男人和女人的骨頭顏色不一樣這個也成問題。“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認為婦女是因為來月經經過骨頭導致骨頭變黑……

  “心骨”這個可能是劍突那裏的小骨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人各十四條。”肋骨不分男女都是十二對……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本章敍述了骨骼結構和一些驗骨方法,骨骼結構的部分基本與今天的解剖知識是相符的。但是後面一些比如檢骨驗親其實並不科學。

  “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橫髃骨,橫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胲,胲兩傍者曲頷,曲頷兩傍者頤。頤兩傍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者目,目兩傍者兩小眥,兩小眥上者上臉,下者下臉,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近鼻者兩大訾,近兩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者釵骨,釵骨下中者腰門骨,釵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傍生者骨,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趺,跌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這是骨骼結構,基本大致是正確、科學的。有一處最明顯有問題的已經標出了。

  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生親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雲“滴骨親”蓋謂此也。

  這就是一些古裝劇中的出現的“滴骨認親”,實際沒有科學道理!

  “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煅,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藁薦遮定,蒸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這一段是對骨頭進行處理,然後使用油傘檢驗骨傷。這種方法有一定的科學道理,依靠紅油傘濾掉了一些波長的光,使骨質表面的小損傷更容易看到。但是依靠這種方法得出確定性的結論卻並不是很可靠,因為“血蔭”需要死亡後存活一段時間,有血液滲透進骨質中才可以發現,如果死亡非常快的可能就不會出現這種“血蔭”。如果有陳舊的損傷,在骨質深處也會有這種“血蔭”,這就需要特別的加以注意了。

  骨上若無血蔭,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以甕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須着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血皆浸骨損處,赤色、青黑色,仍子細驗有無破裂。

  這種煮骨頭的方法會對骨質造成不可逆的破壞,可能喪失掉檢查一些細小損傷的機會,所以宋慈也是説“骨上若無血蔭,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不得已則用煮法”。

  十九、自縊

  本章對縊死的姿態、體表現象,縊索種類、質量,縊溝的位置、形狀、走向,勘驗自縊現場應注意的問題等作了詳細的描述。自縊畢竟是從古至今一直都有的一種容易做到的死法,古人對其的研究也比較深刻。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把個例當作普遍限現象的問題,比如“兩手須握大拇指”這樣的現象。

  “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雲: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卧於下,或側或覆。側卧,其痕斜起橫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

  “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這是一個比較難以理解的説法,後來有根據宋慈家鄉,也就是現在福建偏北一帶走訪,瞭解到當地有一種風俗,土葬時候在墓坑中生火來暖坑這樣的做法。據此推測,自縊的人還是想自己來生可以投個好胎,所以換好新衣服,自己給自己燒上火炭營造熱土。下文出現了“卻驗所着衣新舊”也可以對這種説法作一定的印證。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如果是在房屋樑下自縊,應驗看上吊的地方,比如樑棟和各種橫木等,如果上面塵土滾亂了很多處,才是真正自縊。如果只有一處沒有塵土,就不是自縊。用手杖在繩索上輕輕敲打幾下,如果繩索是繃緊的就是真的自縊,如果繩索寬鬆就是有轉移屍體的表現。一般凡是將屍體轉移到別的地方懸掛,就會出現兩處縊痕。

  這應該是人自縊後會發生掙扎,可能引起繩索滾動,導致多處塵土改變。人的掙扎也會使繩索變的相對更緊一點。

  “凡驗自縊人,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鬚子細。”

  現場勘查要仔細!各種強調細節!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

  生前損傷和死後損傷,依據縊痕處是否有生活反應來判斷,非常科學。

  “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雲: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這裏記載了“玫瑰齒”這種現象,現在認為是窒息過程中形成的,有參考價值,但是並不是特徵性的。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發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

  有一些現象不是絕對,這也是醫學上的一個區別於很多學科的顯著特點,醫學可能會羅列很多的症狀,現象,然後這些並不是絕對的全都出現,或者不出現就不是,醫學沒有絕對!!醫學沒有絕對!!醫學沒有絕對!!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屍首,男僕卧、女仰卧。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着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判斷生前入水的一些表現,非常有道理。其中,“男僕卧、女仰卧”這個經過長久的觀察,是正確的,現在認為與男女骨盆行形狀的差異,脂肪分佈不同等原因導致的重心有所區別有關。

  “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這個又是太絕對了~~~並沒有道理。

  “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説頭髮脱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説致命因依。”

  受古時條件所限,高度腐敗的屍體檢驗很困難。實際現在也是一樣,因為很多損傷會因為屍體的腐敗而改變或者消失。

  二十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若在辜限外死,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 ”

  驚訝嘛?原文真的是“破傷風”,破傷風一詞至少在南宋時期就已經有了!其實這個名字,個人理解可能就是中醫認為皮膚破損之後受了邪風。

  “凡打着兩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氣蓄積向裏,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若是打着當下身死,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即時向裏,可以當下身死。”

  這裏關於鈍器損傷,觀察到了被打後 2 天才死亡的,損傷會顯得擴大了一些,實際是因為皮下出血向周圍擴散的原因。而損傷較重當時死亡的,應該是損傷到了大血管導致出血多,立刻就會顯出紫黑色。因為認識不足,當時認為這是毒氣擴散的原因。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大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對右利手和左利手造成的傷口不同進行了區分,實際應該只是有方向性,而並不是一定“起自耳後”。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氣系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斷,”

  這裏宋慈認為食管是在氣管前面,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而且這種將傷口深度和存活時間結合的想法也並不科學。實際割喉最主要的死因還是傷及大血管導致的失血死亡,而那時候卻並沒有認識到這一點。

  二十四、殺傷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

  關於“抵抗傷”的記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着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划着三兩痕。”

  認識到要將衣物上的破損與傷口對應起來。而且認識到了腸管在體內的盤起來的。如果狠狠一刀下去,會造成多處傷口。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

  生前傷和死後傷特點的集中闡述,對於判斷的關鍵——生活反應,認識的十分到位。

  二十五、屍首異處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子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兩肩井不聳,系死後斫落。”

  看到這裏想起來我另一個回答,關於家屬辨認屍體的:

  被害人的死狀非常慘,家屬非要看屍體,不用制度,該怎麼處理?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着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呼吸道內的煙灰炭末確實是判斷生前入火場還是死後焚屍的重要依據,關於這一點,遠在更早的 1700 多年前,五代時期的《疑獄集》中就有相關的記載,而且還是用豬做的現場實驗。看到這裏的各位是不是更驚歎了?但是,只用口、鼻內的煙灰並不是非常準確,現在需要解剖看到更深處的支氣管等處是否有煙灰,以及取血液檢測碳氧血紅蛋白來判斷。後面關於手腳拳縮的描述就是現在稱的“拳鬥姿勢”。是肌肉受到火燒之後收縮導致的。

  二十七、湯潑死

  “凡被熱湯潑傷者,其屍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爛赤。

  如在湯火內,多是倒卧,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是兩後秋(原字為月秋)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皰不甚起,與其他所燙不同。”

  關於已經有損傷部位又被燙傷後水泡大小的不同,是有一定道理的。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腫,面作青黑色,唇捲髮皰,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皰,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鬚髮浮不堪洗。”

  太絕對化了,而且與一些腐敗現象混淆了。

  凡服毒死,或時即發作,或當日早晚,若其藥慢,即有一日或二日發。或有翻吐,或吐不絕,仍須於衣服上尋餘藥,及死屍坐處尋藥物器皿之類。

  強調了對於服毒者衣物和屍體附近毒物的發現,這仍然是現在在中毒死亡現場勘查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若驗服毒,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探入死人喉內,以紙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無,其色鮮白。”

  這個使用銀釵驗毒的方法,可以説是由來已久,大家在各種影視劇裏也是經常見到的。但這種方法只對硫化物種類的毒物才有反應,銀釵遇到其他的毒物也可能不會變色。而且屍體腐敗會產生硫化氫,也會導致銀釵變色。並不可靠。

  “廣南人小有爭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如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幹者或收藏經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竅潰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又鳥)兒研細,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蘇。如少遲,無可救者。”

  這個故事很重口啊!大糞汁洗胃~~~~~~~實際是起到了用噁心的東西催吐的作用。

  二十九、病死

  “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渦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

  啊~~~~這個“邪魔中風”,説的應該是腦血管疾病,現在的腦卒中,多與高血壓,動脈粥樣硬化相關。肥胖的人倒是確實相對易得。

  三十、針灸死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説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算是一箇中國特色死法吧~~~~非黑,只是調侃。

  三十一、剳(音扎)口詞

  “凡抄扎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説,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雲:“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古時候,對客居他鄉,身患危重疾病卻沒有親屬在場照顧的人,以及病重的奴蟬、囚犯等,按規定應報官,由官府派人取得病人的親口陳述,製作筆錄以備案。可以瞭解這些人有無遭受殘酷的待遇和迫害,有利於死後的檢驗工作。

  三十二、驗罪囚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須當徑申提刑司,即時入發遞鋪。”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説兼瘡週迴,有毒氣攻注、青赤 皮緊硬去處。

  如日數多時,宜説兼瘡週迴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三十四、跌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子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這是顱底骨折的一個表現,如果高處墜落沒有導致顱底骨折,也可以不出現所謂的“七竅流血”。

  三十五、塌壓死

  “凡被塌壓死者,兩腿〇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着要害致命,如不壓着要害不致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脱落壓着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説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着痕損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幹脹。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污壞衣服。”

  這裏涉及到了一個有叫做“貼加官”的死法~看這個回答~~:

  為什麼用紙加水會把人殺死? - 死者代言人的回答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着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這個“硬物癮痁(音山)”,意思是身體柔軟的部位抵堅硬物體上導致的內臟挫傷。

  三十八、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臟出。若只築倒或踏不着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驢足痕小。

  牛角觸着,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着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還是強調一下~~説的有點絕對了~~~

  三十九、車輪拶(音攢)死

  “凡被車輪拶死者,其屍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凡車輪頭拶着處,多在心頭、胸前並兩脅肋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古代的交通事故~~~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屍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兑皮),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着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髮如焰火燒着。從上至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應該是對雷擊可能會產生的“雷擊紋”的記載,是皮下血管麻痹造成的。這個可以在一段時間後消失。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屍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掰損痕,傷處成窟或見骨,心頭、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跡。勒畫匠畫出虎跡,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一雲: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

  最後這個“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挺有意思~~~~~不過應該是沒有科學依據的。

  四十二、蛇蟲傷死

  “凡被蛇蟲傷致死者,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檢此狀,即須定作毒氣灌着甚處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先集會首等,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在身如無痕損,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過度,腹脹心肺致死。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會首等狀,今來吃酒多少數目,以驗致死因依。”

  一些本來患有心臟疾病等潛在問題的人,可能會因為短時間大量飲食導致胃急性擴張,刺激心臟導致反射性心跳驟停。這裏的“酒食醉飽過度,腹脹心肺致死”並沒有道理。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凡人吃酒食至飽,被築踏內損亦可致死。其狀甚難明。其屍外別無他故,唯口、鼻、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遇此形狀,鬚子細體究曾與人交爭,因而築踏?見人照證分明,方可定死狀。”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脱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啊~~~~~這個…………説的是男子在性交過程中猝死,現在通過解剖、病理檢查基本都會發現有心、腦、血管方面的潛在疾病,因為性交時過度激動導致死亡。也有叫法是“馬上風”。

  至於這裏的“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意思就是“如果是真的,陰莖依然會勃起,假的陰莖則會軟”。大家看看就好,看看就好~~~~沒有道理~~~~

  四十六、遺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須是子細。如有痕跡,合申官多方體訪。”

  基層法醫很頭疼的無名屍體~~~~

  四十七、死後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 、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卧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這是關於屍斑的記載,對其形成原因的解釋也很正確!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3778 字。

轉載請註明: 知乎日報:《大宋提刑官》中使用的屍檢和破案手段有科學依據嗎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