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佔與職務侵佔的區別
兩罪在客觀行為表現上都是一致的,即把自己已經合法佔有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
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被害人的身份不同:職務侵佔的被害人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即有法人資格。而侵佔罪的被害人是自然人或個體户之類無法人資格的人。
所以,如果快遞公司是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則快遞員構成盜竊罪或職務侵佔罪;如果快遞公司是個體户(我不確定快遞公司是不是有這種情況,但其他很多叫 XX 公司的實際上有可能只是個體工商户),則快遞員構成盜竊罪或侵佔罪。
2、盜竊與職務侵佔的區別
根本區別在於:盜竊是以非法手段取得佔有,職務侵佔是以職務便利合法取得佔有。
具體到這類情況中,盜竊利用的是工作之便,職務侵佔利用的是職務之便。
職務之便,是指因本身工作內容,有權管理和佔有財物,故對財物的佔有是合法的。如倉庫管理員對倉庫內的貨物有管理權,故管理員對貨物的佔有是合法佔有。
工作之便,是指因本身工作內容,有機會接觸到財物,但無權管理和佔有財物,故對財物的佔有是非法的。如清潔工有機會在工作中接觸到財物,但其工作內容本身無權管理和佔有財物,故其利用清潔的機會佔有財物屬非法佔有。
所以,如果快遞員本身負有管理快遞的職務之便,那麼在送快遞的過程中將快遞佔為己有,屬於職務侵佔。
但如果快遞員對快遞沒有職務之便(如負責送 A 區的快遞員對 B 區的快遞沒有管理權),但利用自己工作中可以接觸到快遞的機會將快遞佔為己有,屬盜竊。
另外要注意的是,這種職務之便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合法佔有財物只是工作流程中的一段時間,當財物已經脱離其有權控制的工作流程,則其不再有權合法佔有財物。
我在實踐中就遇到過一個典型的例子:
一個快遞公司的快遞分撿員(根據快遞地址把快遞分區域)從自己分撿的快遞包裏私藏起來一個,定了職務侵佔。因此時財物處於他管理的工作流程中。
同時也有個分撿員發現快遞包裏是值錢的東西,他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終於在下班後從已經分撿好的包裹堆裏把那個快遞拿走了。由於他對快遞的工作流程已經完成,他已經無職務權限再管理快遞,故最後被認定為盜竊罪。
3、一個有爭議的情況
如果快遞員不是把快遞整個拿走,而是把快遞裏面的財物拿走後,又將包裝封好交給客户,構成何罪?
這個問題較有爭議,我本人的觀點是:盜竊罪。
理由是,將快遞整個拿走,被害人是快遞公司,此時快遞是一個整體,需要根據是否有管理快遞的職務便利來劃分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
但將快遞裏面的財物拿走並封好包裝交給客户,此時被害人是客户,快遞被視為客户通過封好的包裝仍對裏面的財物有一定的控制權,故拆封行為拿走財物是對客户控制財物的破壞,屬非法佔有客户財物,構成盜竊罪。
4、如果託運人買傢俱讓幫運然後先離開
看送貨人的身份。
如果送貨人是傢俱公司的員工,專門負責送貨,則是職務侵佔或者侵佔(如果傢俱公司不是法人的話)
如果送貨人不是傢俱公司的員工,只是臨時找來送貨的,則是侵佔。因為是合法取得財物後佔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