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日報:如何看待男子遺囑將房屋贈第三者 違反公序良俗被判無效?

  如何看待「男子遺囑將房屋贈第三者 違反公序良俗被判無效」?

知乎日報:如何看待男子遺囑將房屋贈第三者 違反公序良俗被判無效?

 

  其實這個問題一句話可以回答:最高院編寫的民事審判指導一書中明確了這種情況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所以小三無權繼承財產。

  此類案件中的“小三”一般被理解為長期以性關係獲取男性經濟資助的人。雖然不可否認部分小三確實與其金主存在真實的感情,但該不能否認兩者之間用性換取物質的本質。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自然不能支持和鼓勵這種破壞合法婚姻關係的變相的性交易行為。

  畢竟法院判決並非單純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還要考慮判決對社會的指引作用。因為民事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羣的生存智慧與生活方式的規則形式,“其本質為人類生活本身”。民眾或者説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識”之下道德標準當然可以作為解釋法律的一種尺度。

  小三如果提出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生活起居,獲取的財物遠不足以彌補其實際為此的支出的話,我個人會考慮酌情支持一部分她的請求。

  知乎用户,認識你自己

  《繼承法》中,遺囑繼承和遺贈同屬一個順位,二者的唯一差別就是接受遺產的對象不同,除此之外適用法律一樣,因此討論到底是遺囑還是遺贈其實是沒什麼意義的,本案顯然是遺贈。兩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之中就包含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即違反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包括違反性道德、婚姻倫理,都是無效的(但是為了結束婚外情而付的“遣散費“可能有效,夫妻忠誠協議也可能有效)。

  有許多人質疑題目中提及案例的審判結果的理由是,法律不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干涉個人意志自由,這是民意侵犯私權——其實這種思路是錯誤的。自由和法律的邊界在何處,這我就不詳細論述了,必須強調的是,民法(尤其是合同)非常注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基本不主動干預當事人行為方式,只有在個人行使權利涉及他人義務、公共利益時,並且按其性質用法律調整將會產生不公正的後果時,為了防止個人濫用民事權利,才會對其做出約束。實際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行為確認無效,正是數年來無數判例和學者共同努力的成果,其中許多概括性條款是需要價值判斷來不斷予以具體和完善的,具體可以參考 @求解 答案中所提及的最高院民事審判指導。

  案例中還有一個細節是歐先生的兩個女兒,雖然新聞報道沒有給出更多的信息,但如果這兩個女兒欠缺勞動能力且又無生活來源時,這個遺贈合同也歸於無效。在《繼承法意見》中有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順便説一句,還有些朋友認為用《民法通則》/《合同法》條款來調整理應由《繼承法》調整的案例不恰當,其實法律的適用並沒有那麼僵化,《繼承法》也是民法這棵參天大樹大樹的一根分支。説白了,都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與財產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衝突,是不存在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情形的。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52 字。

轉載請註明: 知乎日報:如何看待男子遺囑將房屋贈第三者 違反公序良俗被判無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