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類戲曲和古裝劇中,我們看到堂下犯人認罪之後,官老爺總會讓他簽字畫押。古代流傳下來的各類田契、地契,指紋、掌紋也是常有的事情。那麼問題來了:古代畫押的時候按手印,可是指紋技術好像非常高深,應該是現在才產生的,那麼古代畫押有什麼用呢?
其實,中國是世界上公認的“指紋術”發祥地,在指紋應用方面具有非常悠久的歷史。
要追溯中華民族的指紋歷史,甚至可以上溯到6000年以前的新石器時代中期。在半坡遺址出土的陶器上就印有清晰可見的指紋圖案。且在陶器上幾何裝飾紋中,如波形紋、弧形紋、圓圈紋、曲線紋、漩渦紋、雷雲紋等在指紋上應有盡有。這是在積累了豐富的指紋觀察經驗的基礎上,準確生動的創作的指紋畫。這種創作的成功,是深刻理解指紋特性基礎上的再創作,是對指紋術認識的前奏曲。
秦漢時代盛行封泥制。當時的公私文書大都寫在木簡或木牘上,差發時用繩捆綁,在繩端或交叉處封以粘土,蓋上印章或指紋,作為信驗,以防私拆。這種泥封指紋,是作為個人標識,也表示真實和信義。還可防止偽造。這個保密措施可靠易行。
根據考古發現和史書上的記載,中國早在距今2500年前的戰國後期就開始利用犯罪現場遺留下來的罪犯指紋進行破案。
1975年,湖北省雲夢睡虎地出土了一批戰國時秦國的竹簡,這就是著名的“雲夢竹簡”。“雲夢竹簡”的著作年代大約在公元前251年至公元前221年之間,也就是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前的戰國後期。“雲夢竹簡”中的《封診式・穴盜》簡,詳細而生動地記錄了一起罪犯挖洞進入一户人家裏進行盜竊的犯罪案件。
竹簡不僅詳細地記載了罪犯所挖地洞的位置、形狀、大小以及罪犯挖洞所用的工具,而且特別強調了犯罪現場和地洞的洞壁上留下了罪犯的“膝、手跡,膝、手各六處”。這一歷史記錄表明,至遲在戰國晚期,我們的祖先在偵破案件時已經將“手跡”,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説的指紋作為犯罪現場勘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把指紋作為偵破案件、確定罪犯的重要證據之一。
秦朝以後,利用指紋破案的案例在中國史書上屢見不鮮。
《宋史・元絳傳》裏就記載了一起利用指紋破案的典型案例。北宋仁宗天聖年間,江西永新縣有個年輕人名叫周整,是個嗜賭如命的賭徒。有一次,周整和豪強子弟龍聿在一起賭博,將身上的銀子輸光後,輸紅了眼的周整竟然將屬於母親的15畝肥沃土地作為賭注壓了上去,結果又輸了。無奈,他只好答應當面向龍聿立下字據。但是,這15畝地的所有權是周整母親的,所以龍聿要求字據上必須有周整母親按下的手印才能算數。周整知道這15畝地是母親的命根子,打死她也不會在上面按手印的。於是,他揹着母親在家裏找來了一份按有母親手印的文書,然後塗掉文書上的字,和龍聿一起偽造了一份賣地的契約。
當龍聿拿着契約向周整的母親要地時,周整的母親不同意,並將龍聿告到了永新縣衙。縣衙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根據契約上週整母親的手印,判15畝田產歸龍聿所有。周整的母親不服判決,又將龍聿告到了州衙門,結果因同樣理由而輸了官司。
時隔不久,元絳被任命為永新縣令,周整的母親再次將龍聿告到縣衙。元絳通過了解周整、龍聿的為人後,初步認為周整的母親很可能是冤枉的。於是,他反覆、仔細地察看了龍聿所持有的契約,終於發現了破綻。他告訴龍聿説:“你這份賣地的契約是偽造的。”龍聿不服,反問道:“何以見得?”元絳指着契約上的手印説:“這份契約上書寫的年月字跡在手印的上邊,説明你必定是先得到了周整母親文書上的手印而後撰寫的契約。”龍聿見陰謀敗露,只好承認契約上的手印是假的。元絳以假手印為突破口,終將屬於周整母親的15畝田產物歸原主。
可見,北宋時期人們已經能夠準確地鑑別出指印是誰按的,是怎麼按的,所以手印已經成為中國民間民事糾紛的主要證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