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在下台前最後一天上演反華“末日瘋狂”,悍然污衊中國在新疆搞所謂“滅絕種族”。少數西方政客、媒體和所謂專家隨即跟進炒作,添油加醋,毫無操守和底線地助長這一彌天大謊。
熟悉歷史的人們都知道,國際社會首次使用“滅絕種族”是在二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中,用來形容德國納粹摧毀猶太民族的政策和暴行。如今,滅絕種族罪是國際法規定的最為嚴重、危害最大的國際罪行,是公認的“罪中之罪”,不僅嚴重侵犯人權,甚至威脅國際和平和安全。認定滅絕種族罪有極為嚴苛的法律、證據和程序標準,一經認定,將會產生嚴重政治和法律後果,因此該罪名不能被用作信口開河、惡意栽贓的政治標籤。蓬佩奧之流罔顧事實和法律給中國扣“滅絕種族”的帽子,是極為惡毒的政治挑釁,是對國際法的嚴重玷污,也是對歷史上滅絕種族罪受害者的公然褻瀆。
滅絕種族罪是公認的嚴重國際罪行
“滅絕種族”概念的誕生與二戰密切相關。當時,波蘭法學家拉斐爾·萊姆金在納粹大屠殺中失去了親人,1944年其在《軸心國佔領歐洲後的統治》一書中歷數德國納粹的罪行,創造了“滅絕種族”一詞,用來形容“對一個民族或一個種族團體的毀滅”。二戰結束後,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起訴書中援用了“滅絕種族”,用來描述德國納粹實施摧毀民族和種族羣體的政策,特別是對歐洲猶太人的大屠殺。
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上,各國從二戰的慘禍中痛定思痛,一致同意將滅絕種族定為國際法禁止的罪行。1946年12月11日,聯大通過決議,指出滅絕種族是國際社會的共同關切,為文明世界所不容,授權起草懲治滅絕種族罪行的公約。1948年12月,聯大通過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明確規定了滅絕種族罪的定義以及各國預防和懲治該項犯罪的義務。公約序言指出,“有史以來,滅絕種族行為殃禍人類至為慘烈;深信欲免人類再遭此類獰惡之浩劫,國際合作實所必需”。這是聯合國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國際人權條約。在短短兩年時間裏,一項政治共識被轉化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彰顯了國際社會對滅絕種族罪行的痛惡,以及超越政治和意識形態差異、根除這種暴行的決心。
公約生效以來,國際社會從守護正義、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高度,重視追究滅絕種族罪行的責任。上世紀90年代,聯合國安理會先後通過決議設立了相關國際刑事法庭,負責起訴和審判有關地區發生的包括滅絕種族在內的嚴重國際犯罪。國際法院也受理了多起與違反公約有關的案件。2002年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也將滅絕種族罪納入管轄範圍,並先後審理了多起案件,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一貫支持懲治滅絕種族罪行
中華民族向來有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近代以來,中國人民飽受西方列強殺戮蹂躪之苦,對世界上其他民族遭受的暴行感同身受,堅決反對滅絕種族等罪行。二戰期間,中國人民為在歐洲面臨迫害的猶太難民提供“生命簽證”和庇護所,這一義舉至今仍為人們所銘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3年加入《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一貫支持懲治滅絕種族等嚴重國際犯罪,支持國際社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解決有罪不罰問題。在有關國際刑事法庭的成立和運作中,中國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中國著名的法學家李浩培教授是前南國際刑事法庭首屆法官,王鐵崖教授和劉大羣先生也相繼出任該法庭法官。雖然中國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但自始至終積極參加成立法院的規約談判,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努力推動建立一個獨立、公正、有效的國際刑事法院。
滅絕種族罪在國際法上有嚴格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滅絕種族是指為了“全部或部分消滅特定團體”而實施的暴行,包括殺害其成員;使其成員遭受嚴重身體或精神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這是被普遍接受的關於滅絕種族罪的定義,它為認定這一犯罪設定了極高的門檻。
首先,在客觀方面,必須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公約規定的有關行為。這是認定滅絕種族罪的最基本的要求。對於行為的證明有極高的標準,相關證據要“排除合理懷疑”。國際法院在有關判決中指出,考慮到滅絕種族指控的嚴重性,有關要素必須要求“高程度的證明”和“完全地肯定”。
其次,在主觀方面,必須要有“全部或部分消滅特定團體”的特定意圖,這是認定滅絕種族罪的關鍵要素。有關國際法庭認為,即便是“種族清洗”這樣嚴重的暴行,也只有在具備“全部或部分消滅特定團體”的特定意圖時才可能構成滅絕種族罪。對特定意圖的認定必須是具體和明確無誤的。國際法院的判例認為,儘管“全部或部分消滅特定團體”的意圖可以從一些事實和情況中加以推斷,但只有當這是“唯一可能”的結論時,推斷才有效。
根據《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習慣國際法和有關案例,一旦認定存在滅絕種族犯罪,責任人應受刑事處罰,相關國家可能會承擔國家責任,並在政治和道義上面臨譴責,相關國家和地區的民族、種族關係也會受到深遠影響。因此,對滅絕種族罪的認定需要經過權威、嚴格的法律程序,要經得起事實和歷史的檢驗。公約規定,滅絕種族罪案件要麼由行為發生地國家的主管法院管轄,要麼由締約國接受其管轄權的國際刑事法庭審理。公約誕生以來,主要的滅絕種族案例大多是由國際法院和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成立的特別法庭認定的,個別國家法院也審理過發生在本國境內的滅絕種族案件。除此以外,任何國家、組織或個人都沒有資格和權力隨意認定別國犯有“滅絕種族罪”。
中國根本不存在所謂的“滅絕種族”
在蓬佩奧等西方政客、鄭國恩等偽學者以及少數西方媒體的眼裏,滅絕種族罪沒有一絲一毫法律上的嚴肅性,完全是可以任意操弄的反華政治工具。他們惡意捏造網羅所謂“事實”,污衊中國在新疆搞“滅絕種族”。他們拼湊的所謂“事實”完全基於虛假的所謂“內部文件”、“受害人陳述”和來源不明的信息,甚至是對中國官方政策、文件和數據的斷章取義和歪曲篡改。他們的謊言根本掩蓋不了事實真相。
所謂“滅絕種族”是對中國民族政策的污衊。中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既保證了國家團結統一,又實現了各民族共同當家作主。根據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刑法等法律,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所謂“滅絕種族”是對中國治疆政策的污衊。中國新疆生活着包括維吾爾族在內的56個民族,各民族像石榴籽那樣緊緊抱在一起。中國致力於建設團結和諧、繁榮富裕、文明進步、安居樂業、生態良好的新疆。這是中國在新疆一切政策措施的根本出發點和目標。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在新疆大肆實施暴恐活動,危害社會穩定和各族人民利益。為了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中國根據憲法和刑法、國家安全法、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採取了反恐怖主義和去極端化措施,並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進行,符合中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所謂“滅絕種族”也是對新疆發展成就的污衊。新中國成立以來,新疆經濟社會發展、民生和人權保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各族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斷增強。新疆地區生產總值在2019年增至13597.1億元人民幣,近五年年均增速高達7.2%,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達9.1%。
他們聲稱中國對維吾爾族婦女實施“強制絕育”,造成維吾爾族人口大幅下降。事實是,中國一直對少數民族實行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少數民族人口的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過去40多年來,新疆維吾爾族人口從555萬人上升至1270多萬人,人均預期壽命從60年前的30歲提高至72歲。近年來,維吾爾族人口的增幅達25.04%,不僅高於全疆人口13.99%的增幅,更明顯高於漢族人口2.0%的增幅。有關美國調查記者也撰文指出,鄭國恩等通過篡改和扭曲原始資料,“發明”統計數據,有意忽略對比事實等伎倆,歪曲中國的生育政策。
他們污衊中國對維吾爾族兒童實施“強制轉移”和“隔離”。事實是,新疆地域遼闊,村鎮之間距離遠,學生上學不方便。為解決這一問題,新疆從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建設寄宿制中小學,這有助於提高少數民族中小學校教育現代化水平,促進新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這些學校與中國其他地區,與世界其他國家開辦的寄宿學校沒有區別。
他們還造謠新疆存在所謂“強迫勞動”。事實是,新疆部分地區工業化、城鎮化發展不足,就業機會有限,為滿足當地羣眾脱貧就業願望,新疆各級政府在充分尊重本人意願的基礎上,採取了跨地區就業、到外省市轉移就業等措施,目的是幫助羣眾有就業有收入、過上幸福生活,這是幫助人民擺脱貧困的有效實踐。所謂“強迫維吾爾族人摘棉花”更是無稽之談。新疆棉花成熟時節,採棉需求會吸引河南、四川等外地農民工到新疆採棉,也有新疆各族農民工參與,他們都是為掙錢自願務工,沒有受到任何所謂的“強迫”。這與部分歐洲國家民眾秋季到葡萄園打工採摘葡萄沒有區別。
在國際法上確立追究滅絕種族罪行責任的制度,體現了人類文明和國際法治的進步,彰顯了各國決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共同意志。惡意捏造事實,濫用法律,在國際關係中把滅絕種族罪政治化、武器化,是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公然破壞,更與國際社會懲治滅絕種族犯罪努力背道而馳。公道自在人心。事實證明,對於少數反華政客和偽學者的這場拙劣“政治秀”,任何負責任的國家都不會理睬,更破壞不了新疆社會穩定、各民族親如一家的大好局面,阻擋不了新疆各民族向美好生活邁進的堅定步伐。他們的謊言終將被戳穿,他們的圖謀註定不會得逞,結果只能是信譽掃地,自取其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