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舉辦者挪用學校資金將負刑責

民辦教育舉辦者挪用學校資金將負刑責
   

     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政策大局已定,非營利民辦學校不得分配辦學結餘,同時法律和政策並不禁止舉辦者和學校之間的合法合規的關聯交易,因此,合法合規的關聯交易是非營利民辦學校舉辦者唯一合法收入來源,規範關聯交易是民辦學校舉辦者最緊迫的事情。

    舉辦者何去何從,是簡單粗暴挪用學校資金,面臨刑事責任?還是規範關聯交易,獲得合法收入安全發展?

01

舉辦者簡單粗暴挪用學校資金將面臨刑事責任

近期,國家出台各種政策文件,對非營利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之間的關聯交易進行嚴格規範,個別地區已有舉辦者因為簡單粗暴地挪用學校資金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舉辦者”為關鍵詞,搜索到的刑事判決書共有89篇,其中大多數為挪用資金、職務侵佔、騙取貸款等罪名。

其主要原因是,在既往的辦學過程中,舉辦者往往並不區分個人與學校,個人與學校混為一談,由此給自身帶來了巨大的潛在風險。從風險防控的角度來説,舉辦者每一次的違規行為都是一個不知何時會爆發的炸彈,現在的安穩寧靜不過是的表象。

近年來,隨着《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佈施行,對民辦學校的監管也越來越細、越來越多、越來越嚴,對於舉辦者而言,合法合規辦學既是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為學校爭取更大發展的關鍵所在。

▍案例一、民辦學校董事長挪用學校資金被判六年

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於2002年6月10日籌建成立,成立初期有林述某、陳某開、林某興、吳某鋒、吳某雄、曾某盛以及被告人施某甲等7位股東,施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25日經學校股東會決議,其他6位股東將股權轉讓給施某甲,從而施某甲一人持有學校100%股權,施某甲任學校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

施某甲在擔任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董事長期間,未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先後多次挪用學校資金共計4200萬元對外投資個人項目。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施某甲身為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學校資金4200萬元用於個人投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施某甲的辯解如下:

■1、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自己是100%的股權,資金進出都是隨意的,自己有錢就入賬,要錢就出賬,賬目隨意,並不是挪用。

■2、項目都是他個人與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以外的股東合作的項目,與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沒有關係,沒有必要召開學校董事會,更不需要他們授權。

■3、有三輛車是用他和他妻子吳某某的名字購買的,拿到學校來報賬,認為學校是他一個股東,個人的車輛也就是學校的車輛,所以就拿到學校來報賬。

民辦教育舉辦者挪用學校資金將負刑責
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認為:江西省美佛爾國際學校系民辦非企業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第三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該學校系經過登記註冊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其財產獨立於出資者個人的財產,表明民辦學校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只能由學校管理和使用,學校收入必須統一歸入學校賬户,擅自轉移、抽逃、挪用學校資金都是違法行為,被告人施某甲利用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已符合挪用資金的構成要件。

判決結果:

■  一、被告人施某甲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施某甲挪用的4200萬元還給被害人江西省臨川美佛兒國際學校。

▍案例二:民辦學校食堂等收費進入私賬花銷,舉辦者被判七年

2006年9月,黃某、程某某、蔣某某、易某某共同出資成立蘇州市壹點壹學前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其中,黃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擔任該公司總經理。

後來,該公司作為舉辦者先後出資成立蘇州工業園區東方嵐谷幼兒園和南通開發區東方嵐谷美地幼兒園。黃某擔任蘇州園區幼兒園園長,易某某擔任蘇州園區幼兒園執行園長,同時擔任南通美地幼兒園法定代表人。

易某某、黃某在2009年至2012年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將部分學費、伙食費、興趣班費用等收入不入賬及虛列支出等手段,侵佔蘇州園區幼兒園資金總計人民幣7,914,538.38元,用於二人的個人經營活動等用途。易某某在此期間,採用虛列教材開支和部分收入不入賬等手段,侵佔南通美地幼兒園資金25,3316元。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認為,易某某、黃某身為非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易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責令被告人易某某、黃某退賠蘇州工業園區東方嵐谷幼兒園人民幣7,914,538.38元,責令被告人易某某退賠南通開發區東方嵐谷美地幼兒園人民幣25,3316元。

02

關聯交易合法但必須規範且按年度審查

分類管理時代,非營利民辦學校不得分配辦學結餘,且國家對關聯交易監管日趨嚴格,舉辦者簡單粗暴從學校挪用資金的時代一去不返。

近期,國家出台各種政策文件,對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之間的關聯交易進行嚴格管理。關聯交易還能做嗎?怎麼做才是規範合法的?這是各類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園長等非常困惑和關心的問題。

8月17日,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其中第十五條提到,“探索建立學校收費專項審計制度,重點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審計,嚴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和非營利性中外合作辦學者通過各種方式從學費收入等辦學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辦學結餘(剩餘財產)或通過關聯交易、關聯方轉移辦學收益等行為。”

9月1日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了《關於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會議指出,“加強分類指導,強化民辦義務教育規範管理,營造良好教育生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國家舉辦義務教育,確保義務教育公益屬性,辦好辦強公辦義務教育。”

民辦教育舉辦者挪用學校資金將負刑責
另外《民促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已列入今年立法計劃,很快將要公佈,其中第四十五條提到,“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對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長期、反覆執行的協議,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計。”

最近,教育部在2020年11月公佈的《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379號(教育類343號)提案答覆的函(教發提案〔2020〕132號)》中明確民辦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之間的關聯交易可做但必須規範且須按年度審查,原文為:“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為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權益,回應舉辦者訴求,教育部對合法合規的關聯交易持開放態度。同時,為切實保障非營利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害,避免相關方“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修訂中,對關聯交易作出規定,要求關聯交易應該公開、公平、公允,合理定價,不得損害學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關部門加強監管、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等。”

來源  |  IEDU思享匯

編輯  |  卡特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045 字。

轉載請註明: 民辦教育舉辦者挪用學校資金將負刑責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