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教丨校外培訓機構示範性合同文本,選擇機構與維權的指南

*來源:騰訊教育(qq_edu),作者:熊丙奇

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培訓者(學員)監護人與開展中小學生校外培訓的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台上籤約。

為培訓者(學員)監護人,提供與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簽約的參考合同文本,回應了選擇培訓機構的學生家長的期待,也是規範培訓機構經營行為,減少合同糾紛尤其是退費糾紛,維護培訓者合法權利的積極嘗試。

雖然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並沒有要求所有校外培訓機構都必須使用這一合同文本,但是,從維護培訓者合法權利出發,校外培訓機構應積極使用這一合同文本簽約,而培訓者可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採用示範合同文本簽約。

從以往發生的培訓者與提供培訓的機構的糾紛看,合同不規範,培訓機構與培訓者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培訓機構單方面提出“霸王條款”,利用家長維權意識不強,引誘家長簽訂違反有關國家規範培訓機構規定的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這導致培訓者與培訓機構的糾紛不斷,而培訓者想依據合同維權時,才發現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機構設置的“陷阱”,於是“維權難”。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從合同文本看,這也是一份告知家長在選擇培訓機構時,應該關注事項的“教育性文件”。比如,合同明確甲方(提供培訓方)需要寫明的信息包括:機構名稱(與營業執照或辦學許可證一致),辦學地址(與營業執照或辦學許可證一致),審批機關,登記註冊機關,辦學許可證編號,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線上機構ICP備案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民非登記證/營業執照有效期,聯繫人與聯繫電話。

一直以來,存在沒有合法資質的機構提供培訓服務的情況,而有的學員家長並不知道該怎麼判斷機構是否有合法資質,要求機構出具哪些證明自己有合法資質的證件、資料。示範合同文本,給培訓者提供了一個向家長索要這些資料的材料清單。可以避免家長受沒有合法資質的機構所騙。

另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向乙方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線上培訓機構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這一規定,是為了減少預付款經營模式帶來的退費糾紛,也迫使培訓機構提高培訓質量吸引學員續費,但仍舊有培訓機構打擦邊球,違規收費,如把一年收費籤四份合同,還有的學員家長則在培訓機構打折優惠的蠱惑下,配合培訓機構的違規操作。

示範合同文本中明確提到“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收取培訓費用。甲方收取培訓費用後應當及時向乙方開具正規發票”時列出相關政策規定,是明確告訴家長國家規定,也要求培訓機構嚴格執行規定。有了示範性合同文本,培訓機構也就不好忽悠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示範性合同文本明確了培訓退費條款。包括乙方在培訓班正式開班前多少時間或開班後多少時間前可提出退學的,有權要求全額退費。並列出由於乙方的原因申請提前退學的,雙方可約定的退費方式。這就把退費條款加以明晰,培訓機構不能再渾水摸魚,以事先約定不清晰為由拒絕學員監護人合理的退費訴求。

當然,這一切都取決於培訓機構要採用示範性合同文本,以及家長要求培訓機構用示範性合同文本簽約,如果家長對待簽訂合同採取無所謂態度,不認真考察培訓機構資質,就在培訓機構的焦慮營銷攻勢下,擔心報不上班而繳費,那麼,就是有格式合同,還是有家長會簽訂培訓機構提供的自制合同。這類家長其實助長了培訓機構的違規經營行為,要促進培訓機構規範經營,消費者的理性、成熟是極為重要的力量。從這一角度説,示範性合同,也為學生家長提供了一份有用的選擇培訓機構、維權的指南,會讓家長變得理性、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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