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擅自組織面向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近日,教育部頒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旨在加強校外培訓監管,使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保障“雙減”改革不斷取得實效。
“雙減”改革實施兩年以來,校外培訓治理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隱形變異開展校外培訓等問題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個別機構“捲款跑路”問題仍零星發生。
此次《辦法》列明瞭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認定情形,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轉線上”“轉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
《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台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户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的身心健康問題是人民羣眾關心的首要問題。《辦法》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准入查詢制度,開展從業人員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詢,織密校外培訓安全防護網。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根據《辦法》,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作者:張鵬
編輯:儲舒婷
責任編輯:唐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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