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冒名頂替納入刑法中,有利於規範招考秩序,維護教育權利,實現社會公平。
資料圖 來自視覺中國
文 |歐陽晨雨
冒名頂替上學入刑又有新進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8月8日至11日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7日舉行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的首次現場記者會。法工委發言人表示,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上學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關於冒名頂替上學入刑問題,早已成為社會討論的熱點。從“冠縣陳春秀被冒名頂替”,到“濟寧苟晶被冒名頂替”,這些新近曝光的事件,箇中無不充斥着違法亂紀的影子,儘管事後相關責任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理,甚至被移送司法,但仍激起公眾的強烈不安。如何加大懲處力度、遏制亂象,成為亟待正視的課題。
早在今年6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時,針對引發社會關注的山東“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在分組審議中普遍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寫入相應罪名,並加大量刑標準。與之前的公民建言、代表委員“個人”層面建議相比,這次的官方公開表態,意味着冒名頂替上學入刑已正式納入立法視線,而各方面的意見也將在法案起草中得到體現。
而無論是從情理上看,還是從法理上講,冒名頂替入刑都應該得到嚴肅對待。
公平是考試的基本前提,現在對很多人來説,高考仍然是改變命運的唯一出路,因為上大學不僅關係個人的前途,也關乎家庭、家族的切身利益,冒名頂替他人上學,截留、盜取他人成果,毀人一生而成己之美,這種“昧了良心”的人和事,如不予以嚴懲,是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嚴重破壞。
而且就其社會危害性而言,冒名頂替別人上學,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受教育權、就業權,擾亂的是社會公共秩序,褻瀆的是國家公權力。既然侵害了法律保護的諸多法益,那些責任人員就應當依法受到處罰。
當前,由於刑法針對冒名上學行為缺乏專項罪名,追究冒名上學者及其他關聯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只能適用偽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等罪名,而在以往的案例中,鮮有冒名上學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絕大多數其他環節的責任人也大多被追究了政紀責任,擔刑責的只是極少數。
即便是一些追究刑責的案例,各地法院在定性以及量刑標準上也存有較大差異。刑法針對冒名上學行為的調整不明或缺失,不利於消除違法者或潛在違法者的僥倖心理,不利於打擊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和教育公平。因此有必要推動立法進程,儘快統一認識,形成規範。
本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醖釀過程中,最開始是沒有冒名頂替上學入刑的,而被密集曝光的“招考”亂象,堪稱推動國家立法的“催化劑”。其實,也應看到的是,冒名頂替他人上學並非新鮮事,多年前便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更有代表委員接連多年建議立法。在2018年至2019年的山東高等學歷數據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結果,其中發現有242人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歷,這足以説明嚴懲此類不法行為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冒名頂替上學,是社會公平的毒瘤,必須儘快除之。立法着眼當下頑疾,順應各界呼聲,向冒名頂替上學亂象開刀,有利於規範招考秩序,維護教育權利,實現社會公平,而公民“前途的安全”也將更有保障。
□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編輯:井彩霞 校對: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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