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府指導價?國家發改委解答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279號,以下簡稱《通知》)。記者就《通知》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來,義務教育最突出的問題之一是中小學生負擔太重。特別是校外培訓機構無序發展,資本過度湧入,導致校內減負、校外增負,加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之前一直實行市場調節價,一些培訓項目收費過高,違背了教育公益屬性,加重了學生家長經濟負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以下簡稱“雙減”)工作。今年7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雙減”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確要求強化培訓收費監管,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為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我委會同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反覆深入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制定了本《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作為貫徹落實《意見》的配套文件,主要是要指導各地制定實施好政府指導價政策,並做好收費信息公開、收費行為監督等工作。《通知》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一是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明確義務教育階段線上和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屬於非營利性機構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各地政府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按屬地原則,規定了定價權限。二是科學制定收費標準。明確了制定收費標準的原則、主要考慮因素,規定了成本構成、主要指標審核的原則等。三是強化收費信息公開。包括要求培訓機構做好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相關信息的公開工作,將有關材料及時報送相關部門等。四是加強收費行為監管。包括要求培訓機構嚴格規範自身培訓收費行為,相關部門依職責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五是部署各地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問:如何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府指導價?有何意義和作用?
答:依據《價格法》規定,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根據《價格法》規定和《意見》精神,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制定政府指導價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要求。一是明晰定價原則和範圍。要堅持學科類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以有效減輕學生家庭教育支出負擔為目標,以平均培訓成本為基礎,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線下和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二是明確定價權限。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由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線上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由培訓機構辦學許可審批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制定。三是加強成本調查。要根據相關規定,開展成本調查,嚴格核減不合理成本,尤其是加強對培訓機構人員薪酬、培訓場地租金、宣傳費、研發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等主要成本項目,以及關聯交易的調查審核。四是科學實施分類定價。要根據培訓成本和特點,區分線上和線下以及不同班型分類制定基準收費標準,並明確標準課程時長。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對收費政策開展評估,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六是明確實施時間。各地要於2021年底前出台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府指導價管理政策,並做好政策銜接。
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有利於遏制培訓機構過度逐利行為,促進其公益屬性的迴歸;有利於降低過高的校外培訓收費標準,切實減輕學生家庭教育支出經濟負擔;有利於增強校外培訓收費透明度,更好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問:如何保證制定的政府指導價能嚴格執行?
答:政策重在執行。為保證政策執行到位,《通知》要求各地督促培訓機構按照規定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序、公開媒體等途徑,將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開;將招生簡章、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資料,連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潤以及關聯交易、政策執行等情況,於每年6月底前分別報送給當地教育、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切實發揮好全國中小學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作用,鼓勵各省級或市級教育部門採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將當地主要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類型、辦學規模、收費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開。要求各地教育部門加快制定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質量、培訓進度、課時設置等標準規範,並向社會公開。
《通知》強調,要推動培訓機構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規範自身收費行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市場監管、教育、發展改革等部門要依職責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執行情況的監督。依法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虛增培訓時長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虛假宣傳,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同時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 邰紹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