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縣管校聘能解決縣域義務教育均衡嗎?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經典

我認為‘’縣管校聘‘’不可能完全解決縣域義務教育的均衡問題,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城鄉教師資源不平衡的矛盾,縮小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的部分差距。

一、何為‘’縣管校聘‘’

‘’縣管‘’,是指對義務教育教師的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局及相關部門)負責,包括教師的入職招聘、分配調動、工資待遇落實、考核獎懲、培養培訓、晉級提升、退休審批等。

‘’校聘‘’,是指由學校負責義務教育教師的使用和日常監管,自主聘任,競爭上崗,包括崗位聘任及聘期、任教學科、課程課時安排、班主任工作等。學校依據對教師個人工作能力、業務水平、教學成績和現實表現等綜合考核評定情況,確定聘任與否,決定教師個人的去留。

‘’縣管校聘‘’的初衷是:通過學校對教師實行競聘上崗,調動廣大教師的工作積極性;通過推進教師的輪崗交流,盤活、優化縣域教師資源配置,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由此衍生出以下説法:教師由‘’校管校聘‘’轉向‘’縣管校聘‘’,體現的是教師管理體制的變革;教師由某一學校的‘’學校人‘’,轉變為縣域義務教育的‘’系統人‘’,解決了教師一所學校幹到老的問題。

​二、‘’縣管校聘‘’的誤區

現行的教師管理體制,對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管理,基本上是:編制員額由縣級人事編制機構統盤核定,工資待遇由人社局核准、財政局撥付,職稱晉升、退休審批及養老金髮放由人社局承擔。除此之外,其他職能均由縣教育局負責,包括教師的入職招聘、分配調動、檔案管理、培訓培養、考核獎懲、系統內職務(職稱)晉升等。有些職能需要多部門協同聯動。

因此,教師的管理一直是‘’縣管‘’,學校僅有使用權、代為日常管理權,是具體的實施和執行者,從未有過全權的‘’校管‘’。目前重提‘’縣管‘’,不過是‘’重申‘’和‘’強化‘’而已,不存在所謂的‘’轉向‘’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説,教師既是某一學校的‘’學校人‘’,又是教育系統的‘’系統人‘’,也不存在‘’轉變‘’的問題。由‘’校管校聘‘’轉變為‘’縣管校聘‘’的説法,是一種誤讀。

三、‘’縣管校聘‘’的實踐

校聘‘’一詞出現近二十年,學校的實踐和探索,雖斷斷續續,但從未停止過。或淺償輒止、流於形式,或吵吵嚷嚷、半途而廢。其實,原始意義上的校聘由來已久,試問有哪個學校不是對上級分配到校的教師自主安排使用、擇優排崗,對剩餘的教師,或安排非一線教學崗位,或申請教育局調離?

落聘的教師一般是校內消化,或代教副科、打打補丁,或安排後勤事務等。個別會出現消極情緒,反正工資少不下,不能讓人吃不上飯,畢竟社會講和諧。這種現實情況又會影響到一線教師的工作情緒和積極性。申請上級調離,一則得罪人、增添矛盾積怨,二則其他學校也不願意接收,教育局也認為是矛盾上交,產生不好印象。即便有學校勉強接收了,個人到新學校的尷尬處境可想而知。三是如在當地已安居樂業,又牽涉到家屬工作、孩子上學、父母老人照顧等,舉家搬遷帶來諸多問題和不便。

‘’校聘‘’的時間點:學校對教師的聘任和工作安排,都是在新學期開始前進行的。縣域內大範圍實施‘’校聘,各校往住是同步進行的。那麼落聘教師的輪崗交流在什麼時間節點,他校還有無空崗,如何掌控、協調、操作?學校參與輪崗交流的都是落聘人員,而且人數極少,能實現均衡和優化教師資源的初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