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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成績名次應一對一告知學生和家長,對教職工行為劃出六條紅線

由 廉擁軍 發佈於 經典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部長陳寶生於6月1日簽發第50號教育部令,頒佈《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護制定專門規章。《規定》分一般保護、專項保護、管理要求和保護機制等章節,全面構建了學校保護制度體系,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如學生欺凌等建立完善了相應專門制度。在今天(6月1日)下午教育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專家對此進行詳細解讀。

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公開

為保護學生的隱私和自尊心,減少攀比、避免歧視、緩解應試壓力,《規定》明確學校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不得宣傳升學情況;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閲學生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或者其他網絡通訊內容。

那麼在實踐操作中,對成績、名次等專業信息公佈將如何把握?中國人民大學附屬中學校長劉小惠表示,《規定》明確了學生、家長對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成績的知情權。同時,成績又是個人的信息,學校應當採取一對一的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而不得采取公開的方式進行發佈。

明確學生欺凌概念

針對學生欺凌、校園性侵害等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羣眾關切的對學生合法權益損害重大的問題,《規定》設了專項保護一章。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鄧傳淮介紹,《規定》明確了學生欺凌的概念,強調主體上的特定性、主觀上的故意性、後果上的傷害性,把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學生間正常的嬉鬧等區別開來。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佔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前款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規定》要求學校應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進行評估。教職工發現學生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蔘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佈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譭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職工應當關注因身體條件、家庭背景或者學習成績等可能處於弱勢或者特殊地位的學生,發現學生存在被孤立、排擠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干預。

學校應當成立由校內相關人員、法治副校長、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等參與的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負責學生欺凌行為的預防和宣傳教育、組織認定、實施矯治、提供援助等。

明確教職工行為紅線

教職工是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要主體,《規定》專門規定了教師行為管理的要求:建立入職查詢制度,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四類人員,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關刑事處罰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因虐待學生等被開除或者解聘的以及實施其他被納入教育領域從業禁止範圍行為的,以把好入口關。

《規定》提出六項要求,明確教職工行為紅線:

(一)利用管理學生的職務便利或者招生考試、評獎評優、推薦評價等機會,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及其家長索取、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宴請、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為目的,向學生推銷或者要求、指定學生購買特定輔導書、練習冊等教輔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務;

(三)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外有償補課,或者與校外機構、個人合作向學生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四)誘導、組織或者要求學生及其家長登錄特定經營性網站,參與視頻直播、網絡購物、網絡投票、刷票等活動;

(五)非法提供、泄露學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學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學生的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作者:吳金嬌

  編輯:儲舒婷

責任編輯:樊麗萍

  圖片:教育部官網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