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東漢趙娥受表彰,唐朝徐元慶被處死,同是為父報仇為何判決不同?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經典

提起「血親復仇」,大家一定不會陌生,無論是在文學作品,還是現實生活中,「血債血償」的情節並不少見。

殺人是不對的,可如果因為自衞或為了給親人報仇而殺人,就難免有些遲疑了。

那些血親復仇案例,總是伴隨着熱血憤恨、快意恩仇,但也伴隨着人們對這種做法的爭議。

為父報仇的案子該怎麼判,確實是個難題。

《禮記》講,「父之仇,弗與共戴天」,這是禮。

《韓非子》講,「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私者所以亂法也」,認為私自復仇,就是亂法。

這是一場「」與「」的衝突。

的確很難辦。殺人償命,似乎天經地義;但父母被冤殺,無人主持公道,這是國家的失職與正義的缺失,當國家不能維護公義,百姓自己為何不能動手?

這條「悖論」的爭論,自古便有。唐代詩人陳子昂與柳宗元,就有過一場精彩的辯論。

今天,在知鴉·通識課程《何老師歷史掌故》中,我們就來講講這個古代的「血親復仇」案,以及這場跨越時空的「禮法之辯」。

一千三百多年前,正值女皇武則天當政時期。當時在同州下邽(guī),也就是今天的陝西渭南縣,發生了一起殺人案。

在那裏,一個朝廷命官在驛站裏被一個服務生給殺害了。被殺的這位官員叫趙師韞,是中央的御史,需要到各地區監察工作,相當於今天的監察部官員。

這個天天監督人的職位,平時肯定不少得罪人,很多風言風語就出來了。

還沒等人們對它大書特書,兇手就來投案自首了。

原來,這個驛站服務生是個叫徐元慶的年輕人,他的父親徐爽當年被擔任縣尉的趙師韞枉法殺害了。

殺父之仇,怎麼能忍?

礙於當時年紀尚小,徐元慶只好暗中觀察,等待時機再去報仇。

可還沒等到這個機會,趙師韞就升官了。這一升就升為御史,直接奔中央去了,這下想要報仇就更難了。

於是徐元慶更名改姓,到下邽的一個官辦驛站做僕役,等待機會降臨。

為什麼選這個地方?

當時下邽是西都長安與東都洛陽之間的中轉地,身為御史的趙師韞一定會來這裏過宿的,他就在這裏靜靜地等。

這個機會真的就被等來了。一天,趙師韞真的住進了這個驛所,徐元慶手起刀落,終於血親之仇得報。

報了仇之後,徐元慶也沒有逃跑,反正大仇已報,人生夙願已了,索性自首去了。

這兇手是來了,可一眾官員卻判不出個所以然來。按照法律來説,殺人當誅,這有什麼好猶豫的呢?

自漢代以來,儒家成為中國的官方學問,儒家的「」就愈發受到人們的尊崇。《禮記》中説: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禮記·曲禮上》

既然國家教導的是要與殺父仇人不共戴天,那徐元慶為了自己的父親報仇,自然是個大孝子,理應嘉獎;而且人家還來投案自首,按理也不該是死刑。

中國人自古以來受儒家「」的思想影響很重,關於報仇這件事,在春秋時期,孔子的弟子子夏就問過他。子夏問:遇到殺父之仇、殺母之仇的時候,對待那個仇人應該怎麼做呢?

孔子説:那應該要每天睡在草蓆上,枕着盾牌,不去當官,把報仇雪恨這件事時時刻刻記掛在心,誓不與仇人共存世上,如果在街上碰到了這個仇人,連回去拿兵器都不必,直接上前拼命,最好是平常都隨身帶着兵器。

弗與共天下也」,這叫不共戴天之仇。

可見,孔子對於「」、「」是十分看重的。《周禮》中也對報仇這件事做了説明,凡是那些想要報仇的人,只要去官府那裏登記了,再去殺人,就判為無罪。

這是儒家對待血親復仇的看法,但法家就不這樣認為了。

韓非子説過一句話:

「夫立法令者以廢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廢矣。私者所以亂法也。」——《韓非子·詭使》

韓非子説,我們之所以立法,是為了禁止私刑,像這些私自報仇的行為,就是在亂法。

這是先秦時期諸子對待禮與法的不同看法。到了漢代,儒家思想成為官方正統,血親復仇的事情變得普遍,這樣一來,連官方有時也受不了了。據歷史學家瞿同祖考證,他説:

「至少在西漢末年已經有禁止復仇的法令……以防止惡風之滋長而已。」

到了三國時期,《三國志》中也記載了曹丕的一條詔令:

「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仇者,皆族之。」——《三國志·魏書二·文帝紀》

|唐代畫家閻立本筆下的魏文帝曹丕畫像。

圖片來源:Wikipedia

由此可見,隨着法律的完善,以及國家權威愈加受到重視,民間報仇這種事越來越不被允許了。

到了唐代,中國的法律更加完善,《唐律疏義》是中國古代最完備、影響最大的一部法典。

但同時,經過魏晉南北朝幾百年的戰亂與儒家衰落,唐朝時期儒家思想又開始重新確立起地位。所以在唐代,禮法衝突就顯得格外嚴重,關於禮與法的爭論也就更多。

《唐律疏義》中有這樣一條記載:

「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凡鬥折傷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唐律疏義·卷二十三》

這是説,父母被人打了,子女當然可以打回去,如果沒有打傷,就不算犯法;如果打傷了,就按普通鬥毆罪再降三等定罪;但是如果把人打死了,那隻能依常律處以死刑。

可是中國人骨子裏對於骨肉之親的「」、「殺父之仇,不共戴天」的「」,這些觀念仍是根深蒂固。人們寧願受刑,也不願背上不孝的罵名。

而且,自漢到唐,有許多士大夫官員都認為「」是高於「」的,「」是儒家的治國理念,是仁政的根本,而「」不過是國家運行的工具。當兩者產生衝突時,自然應該「」先「」後。

因此,當徐元慶這件難斷的案子層層上報,去到了武則天手裏時,這位女皇帝是同意放人的。

唐代的法律雖然禁止民間報仇,但因為前朝的種種先例和皇帝的允許,案子照理説該從輕發落,徐元慶也罪不至死。

|武則天像

圖片來源:Wikipedia

但是,後來武則天卻改變了主意。

當時武則天有個拾遺(唐代官職)叫陳子昂,就是那個吟出「前不見古人,後不見來者。念天地之悠悠,獨愴然而涕下」的陳子昂,他的職位就是專門來指正皇帝的不足,給皇帝出謀劃策的。

聽説了徐元慶的案子,陳子昂跳了出來,專門作了一篇《復仇議狀》,他在裏面把「」和「」顛來倒去地論證了一遍,殺人者死,是法律,是國家權威,怎麼能不顧?這一次放過了,以後再有人謀殺朝廷官員,那可怎麼辦?可是徐元慶替父報仇,大孝大義,儒家信條,不可不遵,又該怎麼辦?

他出了一個主意,他説,照我看來,應該先根據法律將他處死,但是在他死後,在他的鄉里大力表彰他,給他的墓插個錦旗什麼的,使他為同鄉、後輩敬仰。

這個辦法一提出來,當時的人都覺得好,既施行了法制,也保全了禮義,看起來是個「禮法合一」的好辦法。武則天也同意了這個折中的方案,並將它編入到典章法令裏,作為後世此類案件的參照。

這件事按理説也就塵埃落定了,可是它在一百年後又有了轉折。

那時,時任禮部員外郎的柳宗元有了不同看法。他當時所處的部門禮部,就是專門掌管禮儀的,他在搜尋前朝卷宗時就注意到了徐元慶一案,發現了不對勁。

|柳宗元像。柳宗元,‍唐‍代著名文學家,唐宋八大家之一。

圖片來源:Wikipedia

柳宗元認為,陳子昂的做法並沒有達到「禮法合一」,反而自相矛盾。為了反駁陳子昂,他特意寫了一篇《駁復仇議》,裏面寫: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

禮的作用,就是為了防止暴亂,刑法的作用也是為了防止暴亂,兩者本質相同,不應該是對立的。但陳子昂的做法「既誅又旌」,把懲罰和表揚用在同一件事上,懲罰一個應當表彰的人,又表彰一個應該受懲的人,其實是把「」和「」割裂了。這樣的做法可能導致刑法的濫用,也會破壞禮制,後人看來,怎麼能不混淆呢?用這樣的方法作為國家法典,既不會懲罰到壞人,也沒有起到規範的作用。

他又進一步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論點,引用了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裏的話來佐證: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

他認為,如果一個父親是蒙冤而死,那他的孩子當然應該為他報仇,如果一個父親作惡多端,就是該死,這時候孩子為他復仇,並不能除害,冤冤相報何時了。因此,柳宗元認為,徐元慶的父親徐爽明明是受了冤屈的,趙師韞徇私枉法,上邊的人沒有體察、沒有主持公道,還把復仇的孩子判了刑,就是國家的失職。既然國家失職,百姓為何不能自己動手、維護正義呢?

因此,他認為徐元慶的做法既維護了私義,也維護了公義,其實合「」又合「」。這樣一個英雄,國家應該獎勵他,而不是對他又捧又殺,這一次的「以禮入法」,才是真正的「禮法合一」。

柳宗元特意在卷宗上做了標記,請求人們把自己這篇文章加到後面,以提醒後人在看徐元慶的案例以及陳子昂的處理時,可以參考自己的意見,更加審慎對這類案件予以置評。

後來,柳宗元的這篇文章被收錄到《古文觀止》裏,足見它在後人心中的地位。

陳子昂、柳宗元的辯論雖然是跨越時空的一場對辯,卻是法律史上的一次重要辯論,禮法之爭在司法實踐中屢屢出現。

歷史上的血親復仇例子非常多,之所以挑出徐元慶案,也是因為陳子昂和柳宗元的辯論非常精彩,它給了我們一個思考,當法的正義缺失時,我們應該如何彌補這種缺失。

中華法系自古以來就有自身的特點,本質是禮法合一,而不單單隻論法,儒家理念也是人們行為準則的重要依據。

因此,中華法系的實質是在處理「禮」與「法」的衝突,以實現「禮法合一」,也正因如此,才會有這些爭論的不斷髮生。

從古至今,從帝王將相到平民百姓,每一個歷史故事都發人深思,每一個歷史故事都是我們理解真實歷史的最優方式。

有時,換一種角度看歷史故事,又是另一番風味;通過歷史掌故還原歷史人物,也會體會到人性的衝突;通過歷史深處的悲涼與真情,體會歷史粗糙而真實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