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
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市場監管總局昨天聯合發佈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公告。其中明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規範自身收費行為。禁止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禁止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努力提升培訓質量,確保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與培訓對象的年齡狀況、身心特點、認知水平相適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此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用賬户。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不得以非學科類培訓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等。
來源:北京晚報 實習記者何蕊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