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知縣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清朝時,地方行政以省、府、州、縣,知縣在地方行政官員體系中,屬於級別較低的一層。大興、宛平這兩個級別稍高的京縣知縣,也不過正六品,普通知縣則是正七品官階。
不過,知縣級別雖低,但對它們的選拔任用,歷來受朝廷重視。一般而言,知縣需要接受吏部審議,地方督撫考核,才可獲得實際官職。按照宣統三年統計顯示,當時全國有1263個知縣職位。
過去古代中國地方治理中,有“皇權不下縣”的説法,意思是朝廷對地方治理,基本只滲透到縣一層的行政機構,再往下更多需要依靠宗族和地方鄉紳維持。所以,知縣是過去地方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處理實際事務的地方官員。
在清朝地方行政職權劃分中,知縣才是真正處理地方實際事務的官員,而他們的上級主要通過書面公文的方式,監督知縣工作。
正因如此,清朝知縣對地方行政治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下,朝廷政策需要由知縣實際負責。往上,他們比上級衙門更瞭解民間實際情況。
知縣人選優劣,決定朝廷政策能夠成功推行的關鍵。所以,知縣級別雖然不高,但需要處理的事務卻極為複雜,朝廷授予的職權也不少。
當然,中國地大物博,各地情況差異較大,知縣職權也並不完全相同。如果是在江南地區任職的知縣,需要承擔更多漕運糧食徵收的任務。
如果是北方一帶任職的知縣,需要承擔更多徵調百姓服徭役的任務。如果是處在交通要地的知縣,就要負責接待來往官員。情況不同,職權有變。
一般而言,知縣所需要負責的職權,主要包括:刑名、錢穀、治安、教化。刑名就是刑事上面的事務,包括民間糾紛、訴訟在內。清朝的時候,知縣會在每月選擇幾天時間,接受百姓遞交的訟狀。
尤其是每年二月到十月,這是朝廷徵收賦税的時間,知縣還會對那些徵收賦税不力的衙役,以及沒有按時交税的百姓進行問訊,必要時會進行懲罰。全年只有春節和農忙時期,可以稍微歇息。刑名事務,其實跟錢穀有關。
對於清朝知縣來説,地方賦税是否徵收得力,屬於考核政績的一個重要標準。清朝時,地方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過程中,會對官員政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直接決定官員的仕途升降。當然,如果知縣私自加徵賦税或濫用刑罰,也會受到懲罰。
因為知縣如果在地方實行苛政,就容易引起百姓怨念,造成動亂。《大清律例》載有明文,地方官在考核評價中,如果得到“貪”“酷”評價,除接受懲罰外,還會被革除職位,永不敍用。
這也是為什麼治安會成為知縣職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朝廷不希望看到地方動亂,就會把責任壓在知縣身份。想要維持治安,又不能只靠法律,教化成為其中的關鍵。
教化的辦法有很多種,比如勸説農桑、開辦學校、引導百姓婚嫁喪娶事務、祭拜孔廟等。教化的目的,就是勸導百姓良善,讓民風淳樸,不需要一直依靠法律來解決民間糾紛。
當然,知縣的職權,也代表獲得相應權力。不過,除了明面規定的權力,知縣還有許多隱性權力。
清朝的時候,對地方衙門的設立十分簡單。縣衙中,除了知縣外,只有縣丞、主簿、巡檢等職位。跟一個縣的繁雜事務相比,這些人手根本不夠。
所以,清朝的時候,縣衙中還有三班六房的衙役。衙役大多由當地人任職,且有世襲的可能。這跟知縣有很大不同。清朝地方官一律不得在本省任職,即便調往外省,也必須在家鄉五百里外才可以。
所以,很多知縣上任時,都會帶上自己的家丁、長隨,聘請幕僚師爺,協助自己處理事務。朝廷為了減免開支,處理好地方公務,也默許了這一情況。
因為知縣的家丁、師爺、幕僚長隨,都是由知縣自己花錢養活,朝廷可以不承擔相應開支。這些人到地方後,會跟衙役一同參與處理地方事務,把持衙門權力。
他們的收入來自知縣,故而對知縣極為謙卑,至少要保持表面的恭敬。這些人又不在正式編制內,不屬官員行列,清朝的監察制度在這些人當中,無法正常推行。
再加上有地方主政官員的庇護,這些衙役胥吏做事往往肆無忌憚,對百姓也極盡勒索的辦法。
各種名目的拿錢辦法,讓百姓走投無路,卻無可奈何。而知縣如果願意的話,只要憑着手上權力,藉助幕僚書吏,自親信隨從,就可牢牢把持地方權力,成為高高在上的“父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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