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大源:部分國家職業教育學歷和學位制度情況介紹

姜大源:部分國家職業教育學歷和學位制度情況介紹
部分國家職業教育學歷和學位制度情況介紹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教育類型而不是一種教育層次已為世界共識。近年來,一些國家嘗試或已經將在普通教育尤其是在高中後教育階段所實施的學歷學位制度引入職業教育,建立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學歷學位制度,部分國家在修訂或制定新的職業教育法律法規時,改寫或增加了職業教育學歷學位的條款,對職業性高校及職業培訓領域引入學歷學位予以規範、加以保障。

一、部分國家職業教育學位設置

(一)德國職業教育法關於職業教育學位的表述及其職業教育模式

德國2019年發佈的《職業教育法——2019年修訂版》,設置了3級職業教育學位:第一層級為經考試認定的職業行家,第二層級為專業學士,第三層級為專業碩士。這與傳統的學校學位制度有重大差別:一是該文憑證書並非傳統的高等學校學位證書。德國沒有高等職業學校的建制,也就是沒有職業學校稱謂的高等職業教育,採用的是“高級職業資格的職業教育”這一概念。二是該文憑證書給出的學位名稱,不是在職前的學校教育領域,而是在職後的職業繼續教育亦即“進修職業教育”領域裏的學位稱號。三是該文憑證書的授予機構並非學校,而是由行業協會(如工商行會、手工業行會等12個行會)或其他州及聯邦主管部門授權的機構。

德國職業教育學位設置,將傳統的學校學位制度擴展至非正規教育——職業進修教育領域,且學位並非由學校而是由行業協會授予,但在宏觀管理層面,根據其職教法,聯邦教育與研究部,在與聯邦經濟與能源部或其他主管的專業部門會商,聽取聯邦職業教育所決策委員會意見後,最終認定相關文憑為學位文憑。這表明,德國是一種“政府通過教育部門為主、經濟部門為輔引導,實施教育調節的企業中心模式”。

(二)瑞士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關於職業教育學歷學位的表述及其職業教育模式

瑞士《聯邦職業教育法》2004年版是歐洲第一個在法律層面提出高等職業教育概念的國家。規定:一是高等職業教育是第三階段教育,為幫助學習者獲取從事一個職業所需要的資格服務。二是高等職業教育可通過聯邦職業考試或聯邦高級專業考試,以及聯邦承認的高等專業學校獲得。三是不經過學校但通過聯邦職業考試的學生將獲得專業文憑,通過聯邦高級專業考試的學生將獲得學位(Diplom)。瑞士職教法的最大亮點,是將高職定義為非傳統高等學校形態的高等教育。高等專業學校所獲學位即職業(專業)學士學位與普通本科等值;高等專業學校教育文憑後(學位後)教育,還可授予等同於碩士層次的“高等專業學校後學位”;接受職業培訓並通過聯邦高級專業考試獲得的學位,也等同於職業學士層級。

瑞士教育經濟學的研究表明,高職的國家教育收益率最高,是一種高效率的教育供給。瑞士不設教育部,由聯邦經濟部管理全國職業教育,執行機構為瑞士教育、研究和創新國務秘書處。瑞士中職是市場調節的企業中心模式,在此基礎上建立的職業培訓與職業學校平行的高職教育,是一種“政府通過經濟部門的引導,實施市場調節的企業中心模式與市場調節的學校中心模式並行的職業教育模式”。

(三)英國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關於高等和學位學徒制的表述及其職業教育模式

2008年以來,英國發布了系列學徒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一是引入高等和學位學徒制:4級高等學徒制可獲高等教育證書、國家高等證書,5級高等學徒制可獲基礎學位、高等教育文憑和國家高等文憑,6級學位學徒制可獲學士學位,7級學位學徒制可獲碩士學位。二是將高等和學位學徒制的教育屬性定義為企業主導的高等教育。三是吸引大學參與高等和學位學徒制建設,以企業學徒制標準為基礎設計人才培養方案,以企業需求為平台開發課程並實施教學,考試合格後由大學授予學士或碩士學位。與傳統的高等學校學位制度相比,這是一種以企業為中心的技術技能型的高等教育學位制度。

英國以企業為主導、大學參與的高等和學位學徒制,將非正規的企業學徒培訓與正規的高等教育實現等值,實現了交集和融合,培養能將學術、技術和技能整合運用的學徒。英國包括高等和學位學徒的七級現代學徒制,是一種“政府通過綜合管理部門引導,市場調節與教育調節相結合的企業中心模式”。

(四)日本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關於職業教育學位與職業段位的表述及其職業教育模式

日本文部科學省負責管理職業學校教育。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一是可授予2年制短期大學和5年制初中起點的高等專門學校畢業生準學士學位,短期大學準學士也稱短期大學士學位。二是專門學校可授予相當於準學士的專門士學位。三是對修業年限4年及以上、接受過體系化課程教育的專門學校畢業生,可授予相當於學士學位的高度專門士學位。四是將建立專業大學或專業短期大學等實踐型高職新機構,攻讀2~3年學制的學生畢業後可獲得短期大學士(職業)學位;攻讀4年學制的學生畢業後可獲得學士(職業)學位,鼓勵現有高校向以實踐型職業教育為核心、向就業過渡的專業短期大學、專業大學轉型。

日本勞動厚生省主管企業職業教育。企業職業教育屬於公共職業訓練領域企業職業培訓範疇。日本企業所需技能型人才,主要由企業培養,形成獨具特色的企業職業教育模式。但企業職業教育不授予學位,而是根據職業能力水平確定職業資格等級。日本的職業資格制度——《職業段位制度》,是由行業、企業及相關培訓機構進行分級管理。

日本職業學校教育與企業職業培訓分離存在,兩者之間沒有交集,故學歷學位制度只在正規的學校教育實施。非正規教育的日本企業培訓模式,其七級《職業段位制度》與《歐洲資格框架》接軌。日本職業學校教育是一種“政府通過教育部門引導,實施市場調節的學校中心模式”,而企業職業培訓則是一種“政府通過勞動部門引導,實施市場調節的企業中心模式”。

(五)法國職業教育法律關於職業教育學歷學位和學徒文憑的表述及其職業教育模式

法國自21世紀初頒佈系列法律法規,促進職業教育逐漸由學校為主向校企合作方向發展,涉及學位制度的規定有,一是學校形式的職業教育:技術高中的高級技術員班,學習2年後可授予高級技術員證書;大學技術學院的職業教育,學習2年後可授予技術大學文憑,屬短期高等教育,相當於大專文憑。若繼續學習1年可獲職業學士文憑。二是學徒培訓形式的職業教育:通過設立學徒培訓中心和學徒班,其中高等教育層次的學徒可獲得包括高級技術員證書、大學技術文憑、職業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工程師文憑等資格證書。三是社會培訓機構實施的職業繼續教育:通過個人培訓賬户累積和個人經驗認證亦可被授予文憑、頭銜或資格證書。

法國既在正規的學校職業教育,又在非正規教育的學徒培訓中心,引入傳統屬於高校範疇裏的學位制度,使得在不同學習地點的受教育者都可獲得與普通高校等值的學位。這表明,法國職業院校教育是“政府通過教育部門的引導,實施市場調節的學校中心模式”,而學徒職業培訓則是在《國家資格框架》下,“政府通過綜合部門(指“法國能力建設署”)的引導,實施市場調節的企業中心模式”。

縱觀德、瑞、英、日、法五國職業教育學歷和學位設置,職業教育學位設置基本上分為3級:相當於副學士的學位(專科層級)、職業學士(本科層級)、職業碩士(研究生層級)。由於博士學位一般為學術學位,目前在職業教育的專業學位設置中,未見職業博士學位的設置。

在正規教育,即職業學校形式的職業教育領域,學歷與學位掛鈎,學歷分為短期高等教育(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層次,相應的學位分別為(職業)副學士、(職業)學士、(職業)碩士,如瑞士、日本、法國。

在非正規教育,即職業培訓形式的職業教育領域,學位與學歷脱鈎,可跨過學歷直接設置相應學位,包括(職業)副學士、(職業)學士、(職業)碩士,如德國、英國、法國。

在非正式教育,即個體通過經驗累積和能力認證,依據資格框架實施轉換,也可獲得相應的學位,如法國。

以上幾國基於終身學習的理念,將個人經由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所獲取的資格或資歷,通過相關法律的認定與授權,讓不同路徑的受教育者都可獲得與傳統普通教育的學歷學位等值的職業教育的學歷或學位。還需指出的是,一些國家還將學位與職稱掛鈎:如德國和瑞士,技術員、技師一般等值於職業學士學位;在法國,工程師則等值於碩士學位。

二、職業教育學位設置的爭議

通過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修訂引入職業教育學位制度的做法,也遇到了諸多擔憂、批評和爭議,其中最突出的是各界對職業教育過度學術化,忽視實踐能力傳授的擔憂。

在德國,雖然《職業教育法》的修訂得到多數行業的支持和肯定,但代表德國經濟界利益的行業協會,對此表示“基本贊同”的遠多於“完全贊同”,而“完全否定”的則遠多於“部分否定”的。爭議焦點是:對高等教育學位的刻意模仿,容易導致丟失職業教育與實踐結合這一優勢,引起與傳統的德國職業稱謂如師傅稱號的衝突,出現新的學位制度與傳統職業教育制度難以匹配的問題。在瑞士,世界經濟合作組織調研發現,被訪談者批評得最多的是職業教育體系學術化的傾向,而職業實踐能力傳授才是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本質區別。再如在日本,許多學者也表達了類似擔憂,強調要防止出現職業教育學術化的傾向。日本全球性產業一流,但紮根本土的區域性產業,其勞動生產率低於歐美。為此,要提高區域性產業勞動生產率,就必須舉辦高水平的職業教育,專注實踐能力培養而非學術研究。

我國2019年12月發佈《職業教育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職業教育的學歷等次:“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專科、本科層次的職業高等學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這表明,一是高等職業學校學歷分為專科、本科兩個層次,但沒明確各層次相應學位稱號的表述。二是高等職業教育主要指學校形式的教育,專科和本科及可能授予的學位稱號,都是在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裏進行。三是職業培訓不在學歷學位制度適用範疇之內,但給出了空間:“有關職業培訓經歷、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的證書及其他學習成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為相應的學歷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培訓學員,可以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借鑑國外已在非學校教育領域建立學位制度的做法,我國職教法補充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的具體內容,應將正規教育、非正規教育與非正式教育加以整合,將學歷制度與學位制度的設置予以通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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