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單位不給入保險,離職能有補償嗎?】龍頭新聞生活報幫辦工作室 王先生來電求助:我在哈爾濱市某駕校分校擔任一名駕校教練,2017年入職時和學校簽了勞動合同,説1年後給入保險。工作滿一年後,學校又説需要完成任務才給交,就這樣一直拖到了現在。今年分校經營不善解散了,我被分到離家較遠的工作區,所以打算離職。這種情況,可以申請這幾年的保險補償款嗎?黑龍江同長律師事務所徐凌: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補繳。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補繳的,勞動者辭職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如果主動離職的,不能要求經濟補償的,但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交在職期間未繳納的社會保險,社保部門可對用人單位加處滯納金。建議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建議結合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律師。見習幫辦記者:劉維娜
來源:生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