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正式發佈,並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於這項廣受社會關注的新條例,5月17日,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其相關情況進行介紹和解讀。會上,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透露,未來,民辦教育首先將更加公益化,也更強調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
未來民辦教育什麼樣?
教育部:更公益化、規範化、法制化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在會上明確:“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做了全面、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他指出,在具體條款上,現行條例的54條中,有30條進行了修改,刪除了9條,只有15條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動,同時還新增了23個條款。
那麼,在新修訂的《實施條例》落地後,我國民辦教育將發生怎樣的變化?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在會上表示,未來,民辦教育首先將更加公益化,也更強調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劉昌亞指出:“我們歡迎社會力量來辦學,但不能把教育作為資本運作的工具,更不能讓資本在教育領域無序擴張。”
另一方面,劉昌亞提出,民辦教育將更趨於法治化,更強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辦學。
劉昌亞還提到,民辦教育將更加特色化,更加強調民辦學校明確辦學定位,彰顯辦學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給。辦學也將更規範化,更強調全面規範民辦學校辦學行為,健全民辦學校日常監管機制。
普通高中民辦學校應在學校所在區域內招生
教育部:限制掐尖招生行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競爭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實施條例》還明確,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
對此項規定的意義,王大泉在會上解釋,該條規定對民辦學校的招生規則做了進一步規範,明確民辦普通高中民辦學校招生範圍,大體在設區市的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
對此規定,王大泉認為,其一方面細化了民辦學校享有公辦學校同等招生權這樣一個原則,從制度上限制了無序的跨區域競爭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競爭。
此外,王大泉指出,該規定之下,是考慮基礎教育的事權在地方,因此規定符合省級教育行政規定的可跨區域招生,給予了省級統籌實施管理的權利。而要建立良好的區域生態,就需要各地根據條例規定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教育生態。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
《實施條例》落地後,應注意規範和扶持措施
“民辦教育界對條例實施的擔心,不在條文規定本身,而在地方政府的實施層面。”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指出,新修訂的《實施條例》落地後,地方政府在對待民辦教育的態度上不可重規範、輕扶持。
劉林建議,各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規範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階段內要實現綜合平衡,向市場釋放出正確的政策信號。此外,管理不可一刀切。劉林強調,民辦教育情況複雜,發展背景差異大,在新、舊《實施條例》轉換間,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區別對待,穩妥過渡。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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