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執行!税務“首違不罰”事項清單首度亮相
在日前國家税務總局提出税務行政處罰將試行“首違不罰”後,納税人千呼萬喚的相關事項清單終於首度亮相。記者4月1日獲悉,國家税務總局就此發佈了《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税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税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這次國家税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國家税務總局方面表示,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將不予行政處罰。不過與此同時,税務機關也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據介紹,《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已自2021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
記者注意到,這份清單顯示的相關事項共有十項,涉及到納税申報、報送納税資料、開具發票等諸多方面。
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於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序號 | 事項 |
1 | 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税務機關報送 |
2 | 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
3 | 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 |
4 | 納税人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
5 | 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
6 | 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
7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
8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資料 |
9 |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税收票證 |
10 | 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