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理性的律法書教導之外,儘管一般也不缺預言,但絕非以色列特有的那種預言。那些地區之所以沒有,而唯獨存在於以色列,這純粹是政治環境使然(如後述)。如果説律法書教師身處於宗教倫理發展的中心點上,那麼我們勢必要略窺一下他們的實質要求,並且要問:其倫理教誨的內容是否從他處挪借過來,而這內容一般而言對於其他文化地區的政治倫理又有着怎樣的關係。
古代以色列倫理的實質特色,不僅如十誡所呈現的,而且部分而言更加明確地在其他倫理的神諭裏表現出來。若要加以評價,整體而言,與其和巴比倫的罪表相比對,倒不如和《死者之書》第125章裏的埃及罪表相比較要有趣得多,因為前者雖與以色列的罪表有許多對應之處,但整體上純就倫理而言並沒有太多進步,總之大致不外乎理所當然的老生常談。
▲奈斯曼《亡靈書》
《死者之書》的罪表早在以色列誓約同盟形成之前即已存在,並且無疑地是按祭司在質問其顧客的罪過之際所提出的要求而表列出來。在個別的問題點上,其與倫理十誡的要求有時差異顯着,但另一方面,兩者又相當近似。和十誡裏對於“妄稱”神名的禁令相應對的,是從未“招引”神亦即以巫術強制神的保證。對應於“不可有別的神”(原本是“不可向別的神獻犧牲”)的埃及要求是:不可在心裏輕蔑神,這是由於埃及的虔敬性有較強烈的泛神論傾向,因而也比較轉向心志方面推進。《申命記》要求敬愛神,在埃及的目錄裏倒沒有以這種一般的形式清楚表現出來。不過,即使普塔和泰普也知道神所愛的是順從。此種順從與“沉默”在埃及是非常政治取向的。
埃及對臣民之忠誠的要求,在倫理的十誡裏完全從缺,即使在其他地方也僅被降低為“不可咒罵你百姓的君長”。十誡裏的對父母恭順,以及《申命記》裏以石頭擊殺的威脅來嚴明對父母的順從義務,如同巴比倫法律文獻裏許多針對不孝子女的規定,應該都是指對於年老的父母,特別是退休的年邁雙親;《西拉書》裏也對此多所着墨。相應於十誡與《申命記》的這種恭順父母的命令,以及巴比倫文書裏對於向父或母語出不遜的兒女不斷出現的嚴懲警告,在《死者之書》裏只不過宣言:不要對父親有任何惡行。
▲摩西的十誡
除此之外,埃及的祭司倫理與書記倫理自然也是諄諄教誨要敬重長者、尊重父母與傳統的教導,就像以色列也規定“在白髮人的面前,你要站起來”。十誡裏的殺人禁令,相當於《死者之書》裏的保證未曾殺人和使人被殺。與不可“欺壓”窮人和格爾林姆相對應的是,埃及罪表裏的嚴禁任何暴力和教唆傷害的禁令。許許多多埃及君王與官員的墓誌銘裏如此稱揚:這位死者未曾欺壓貧困者。倫理的十誡裏偷竊的禁令及第十誡,在《死者之書》裏表現為禁止偷盜或對他人財物的任何侵佔。禁作偽證的誡命則被超越為禁止任何一種欺瞞、與不忠實。
致使渠道偏移也可在以色列對搬動界石的詛咒裏找到對應,而禁用偽秤亦為利未人的教諭。位於埃及的告解最前端的是:“未對鄰人為惡”,以及更加廣泛的保證:“未曾令人傷心苦惱”和“未使人哭泣”也“未驚嚇任何人”,相當於以色列較為形式的一般規定:“不可欺壓你的鄰舍”,就慈善的昇華這點而言,顯然落後於埃及的規定。如眾所知,“鄰人愛”的一般誡命在以色列等同於不可對共同體成員記仇報復的命令,在《死者之書》裏也可發現到。反之,在埃及的罪表裏欠缺這樣的正面規定:要照顧鄰人走失的牲畜在另一處則只是稱讚指引正路給迷路的人;要把“仇敵”的走失牲畜牽回去給他的命令則完全闕如。
▲古埃及金像
在埃及著名的《貓與豺狼的對話》裏,以德報怨是相當受批評的。另一方面,從埃及書記行禮如儀的風俗習慣而來的種種規定-部分屬於品味高尚的領域,部分則是一種相當昇華的倫理-在十誡裏和一般在古代的以色列倫理裏自然是完全付之闕如的。其中,例如埃及書記倫理(普塔和泰普)的禁令:以辯論上的優勢來羞辱對手,以及《死者之書》裏也一再表達的禁令:不可言不及義、言語誇張、激動不已或怒不可遏,也不可驟下判斷、吹噓自大或對真理裝聾作啞。此種行儀直到俘囚期之後才出現在猶太教裏,也就是當猶太教教理的擔綱者本身變成“Soferim”(書記官)然後再變成有學養的拉比之後。
在真正的經濟倫理領域裏,埃及的道德由於對職業義務上的忠誠與職場上的精確準點有着甚高的評價,故而相當出色。這是以賦役制組織下由官僚所領導的勞動為基礎的半國家社會主義的經濟自然而然會產生的結果。類似的特色,儘管隱晦得多,也在巴比倫發現到,那兒的王子實地學習手工建築勞動,有時似乎也是慣常的事,由此表現出的是王室工程的中心意義所在。在埃及,早在古王國時代就已出現手工藝者(特別是石藝工匠)的強烈職業驕傲,就像在以色列,摩西的神殿製作的手工藝者有耶和華的靈附在他們身上一樣。由於埃及財富的高度不穩定,以及(特別是新王國時代)平民的頻頻晉身到官僚體系裏,所以大地主的官職貴族的貴族身份觀念在此早就衰退,並且經濟活動也早已被普塔和泰普讚賞為保持財富的唯一手段。
▲巴比倫空中花園
然而,政治團體的官僚性格與宗教的嚴格傳統主義仍將此種見解的作用圈制在有限的範圍內。書記階級的身份感,正如拉美西斯時代的一種嘲笑的諷刺文學裏所表現出來的,超然於所有其他的職業之上,不管是軍事的或經濟的,並且蔑視所有非關文字的活動為可憐的庸俗。儘管人身的自由與不自由並沒有明確的區別,但文士與無文者之間的隔閡卻是涇渭分明。誰是高貴者,全然取決於教育。並且,官僚體制絕對的教權制服從決定了生活理想。“瑪”(Ma),亦即“忠誠”,同時也就是“得體合宜”、“奉公守法”、“持節守義”中國官僚美德,禮,稍經修飾的對照版構成一切超拔卓越的總體。
模仿長官、無條件地接受他的觀點、嚴謹遵守階級秩序-包括在陵墓區裏墓地的配置皆為忠貞臣下應盡的義務。“卑躬屈膝地過完一生”,被認為是人的命運。僱用勞動者從事非其慣常職業,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史料所證實的在底比斯陵墓上的勞動者之罷工,並不牽扯到什麼社會革命之類,而僅僅是要求發放向來的酬勞就像基督教主禱文裏的“每日的麪包”而已。在以色列,《西拉書》之前的時代找不到像埃及那樣對於勞動忠誠的高度倫理評價。同樣也沒有官僚組織,“瑪”的概念在此並無任何地位,至少在宗教倫理上官僚制的賦役國家還被厭棄為“埃及的奴役之家”。將經濟活動評價為一種美德,在此更是毫無蛛絲馬跡可尋。反之,吝嗇才是真正最大惡德。
▲古埃及文明
可見得,在此,虔敬者的仇敵是城市的貴族。任一種“現世內的禁|欲”,無論在埃及或在以色列都付之闕如。在埃及,如果男人被告誡要小心女人,那是因為一時的歡快可得付出沉重災難的代價,這是儒教倫理式的處世慧見那樣的一種通則,而且在俘囚期之後的猶太文學裏也可找到模擬。不過除此之外,在埃及與美索不達米亞,一切努力的目標終歸是生命的享受,以聰慧的處世之術來調整。
以色列的心志與此大有分別,尤其是基於比起他處譬如巴比倫亦可見到更加高漲的畏罪感與懺悔心情,而此種心緒的不斷高漲泰半是政治的命運使然。心志倫理的昇華程度,與埃及的不相上下,但整體而言,至少在庶民的實際生活方面,卻遠比巴比倫的罪的觀念實質上要發展得更加洗練得多了;後者在實際生活上,總是一再被巫術性地操弄而終至扭曲破局儘管在細節上有許多類似之處,但在某個重要層面上以色列的倫理與埃及和美索不達米亞的倫理形成對比,亦即前者相對廣泛的理性的系統化。
▲美索不達米亞古城遺址
對此,光是倫理的十誡及其他類似集成的存在,相對於埃及與巴比倫完全無組織的罪表,即可視為一大表徵。再者,從這兩個文化地區流傳下來的東西,並無任何足以和《申命記》那樣一種有系統的宗教一倫理教説相匹敵者即使只是相類似。就我們所知,埃及所擁有的是教育性的處世之術與秘傳的《死者之書》,巴比倫所有的是不乏倫理成分但發揮巫術作用的讚美歌集與儀禮典籍,像俘囚期之前即已存在於以色列的那種統一概括起來且以宗教為基底的倫理是全然付之闕如的。
結語
在以色列,此種倫理乃是代代相傳下來的利未人的倫理的律法書以及(尚待論究的)預言的產物。預言對於倫理的內容並未發揮如此大的影響毋寧是既已有之則採用之,而是更加致力於倫理的有系統的統一,手段是將人民與所有個人的整體生活都關聯到耶和華實定命令的遵行上。進一步則是去除儀式的優位以利於倫理。於此,利未人的律法書本身則為倫理命令的內容刻畫了印記。不過,兩者共同賦予倫理同時具有平民的性格且具有理性系統的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