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否繁榮與富強,經濟實力是否雄厚,是否可以長治久安,可以從人民的生活水平與生活狀態中直接體現出來,其中老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狀態又最能體現當時社會下整體的社會福利制度對人民生活的保障。養老聽起來是個新鮮的熱點詞彙,但其實養老的歷史源遠流長,可以説它早已經是橫貫古今的熱門話題了。但説起歷朝歷代的養老,明朝這個作為“養老專家”的朝代就不得不提了。
一、明代的養老政策為何得到了空前的發展
一方面由於原始尊老養老的美德、長者的威信和儒家思想的影響,養老制度在明代之前就得到了不斷的發展。
在原始社會中,飽經歲月和風霜的老人總是充滿社會,他們掌握更多的技能,有着豐富的狩獵或生存脱險的經驗,對老者的尊敬和老者的威信就慢慢的從骨子裏沉澱和遺傳下來。到後來人類社會的生產力進步和發展,養老政策就在社會的穩定中慢慢發展起來。
再談起儒學對養老政策發展的重要性。儒家對歷朝歷代的對歷朝歷代的政治影響想必大家都不言而喻,除了秦始皇“焚書坑儒”外,漢代以後歷代君王都將儒學看作治國之本,儒學在政治中一直佔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儒學講究仁孝,對養老尤為重視,幾乎一談到以仁義治天下,就會提到對老人的供養。
儒學的經典著作《禮記》中有一篇散文描寫了一種古人追求的理想社會模式,“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 這段話就描述了理想社會中應有社會福利制度,其中對老人的生活關照佔了一大部分,並且都將老人應有的生活狀態寫到了前面,如最開始就寫人們不能只奉養自己的父母,要使所有的老年人能夠頤養天年”,後面接着寫應得到社會供養的五種人:老而無妻的人、老而無夫的人、幼而無父的人、老而無子的人、殘疾人,這五種之中老人就佔到了三種。儒家的代表孟子曾提過“入其疆,土地闢,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蕪,遺老失賢,掊克在位,則有讓。”他認為去視察一個諸侯國治理的好不好,應該獎勵還是懲罰,其中一個標準就是老人是否得到贍養。綜上可見,在儒學宣揚的治國之道中,供養好老人是很重要的一環。再到後來漢代時董仲舒提過“教以愛,使以忠,敬長老,親親而尊尊”,劉向提過“舉逸民,明養老”。由此可見養老在儒學中舉足輕重的地位,養老政策的地位也隨着儒學的政治地位被個朝代的君王重視起來,隨着歷史的向前推進,通過不斷總結前人經驗,養老政策也不斷向前發展完善。
另一方面,明朝時期國家統一,君王平定外憂,攘除內患,國家繁榮昌盛,為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完善提供了極好的環境。但我認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出生於底層社會的明太祖朱元璋能深切瞭解到底層人民的生活疾苦,朱元璋在成為明太祖之前,生活十分困苦,他十七歲時,因為乾旱、瘟疫等天災人禍,在不到一個月中接連失去了三個兄長,也失去了母親,最後被迫逃難,顛沛流離,可以説是家破人亡,受盡苦難。
對於朱元璋來説,他不希望自己的子民像自己一樣在水生火熱中掙扎求存,不希望自己治理的國家像自己推翻的國家一樣出現民不聊生的情況,他自認自己推翻的是殘暴的政府和無能的君王,那怎麼會讓自己也是殘暴和無能的呢?他也知道底層人民的力量,不希望出現下一個“朱元璋”,所以在社會養老福利上更為重視。明代的養老制度就在這些條件下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完善。
二、《大明會典》中明朝政府規定的養老政策
要想全民敬老養老,除了中華傳統血液裏保留的敬愛老人的美德約束外,首先官方要做好表率作用,那麼自然必不可少的政府要建立收留無人奉養的老人的場所——養濟院。
《大明會典》卷九中記載:“養濟院、見在孤老、月支糧米、歲支布疋、遂一開報。須親自點視給賜、毋致失所、以副朝廷存恤之意。”這條規定也就是説,各地郡縣政府要設立收養“孤老”的機構,由政府報銷供養老人的費用,每月都要給老人送糧食,布料,而且必須要當地的政府官員親自發放,不能有紕漏。這條規定雖然看起來十分嚴厲,但是我想編撰法律的人一定知道單單有這一條規定自然壓不住一些地方官員想要壓榨老人從中牟利的急切心情,畢竟那些自私腐敗的人總是以為自己很聰明。
為了切實保障老人權利,防止地方官吏腐敗,明朝政府專門制定了相關刑法,《大明會典》卷163中記載:“收養孤老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這就表示官方政府要防患於未然了,哪個官員敢無視我的規定不收養老人,那你就得捱打,要是敢剋扣補給給老人的錢,那就按貪污罪懲罰。關於貪污腐敗《大明會典》和《大明律》中都有專門的章節明確制定了反貪條款,杖擊降級流放等懲罰十分嚴厲。
明代的《宛署雜記》中對養濟院有過記載,萬曆紀元,宛平收一千八十名孤老。七年,又收了五百名。十年,皇長子出生,又收了五百八十五名。每人每月給米三鬥,布一匹。一段時間後為防止有人混亂在其中,做了名冊卷,以年齡為序歸類成冊,半年時間除名了一百多人。後來養濟院走遍郡邑,路上乞討的人一年一年慢慢消除,越來越少。可見明朝養濟院的政策確實得到了有效的實施,得到了相應的成效,明朝沒有流浪者並不是虛假的空話。
明朝養濟院
除了設立養濟院供養孤老外,在法律中對養老也有專門一個區塊的成文規定。(以下是《大明會典》卷八十·養老中的記載,未完全摘抄。)
“國初養老、令貧者給米肉、富者賜爵”。
“十九年、詔所在有司、審耆老不繫隸卒倡優、年八十九十鄰里稱善者、備其年甲行實、具狀奏聞。貧無產業者、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肉五斤、酒三鬥。九十以上、歲加給帛一疋、絮五斤”。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一丁侍養。不能自存者有司賬給。八十以上者、仍給絹二疋、綿二斤、酒一斗。時加存問”。
“天順二年、詔軍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婦、有司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歲、加與冠帶榮”。
“八年、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與綿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給與冠帶。每歲設宴待一次。百歲以上、給與棺具”。
“弘治十八年、詔文職官員五品以上、以禮致仕在家者各進階一級。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備採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問。”
由《大明會典》的記載中可以看出明朝的養老政策也是慢慢發展的更好的。首先從養老福利制度的受眾來看,從建國初期的“貧者、富者”到後來的“殘疾者”再到後來的“凡民”、“不分男婦”,當時明朝養老制度的受眾確實是由特殊化逐漸轉變到平民化了,而且其中的“不分男婦”倒是可以窺見一些思想的先進性。其次從養老的福利力度來看,起初只是給予米肉,後來又加了娟、棉、酒,百歲以上還會給老人提供棺材,也是非常有人性化的規定了。再者從養老政策的門檻來看,剛開始只是年八十九十,後來年七十以上的老人也可以享受到政府的福利,百歲加與冠帶後來也變成了九十加與冠帶。最後單從養老政策上來説,也由最初的單一片面變得更加詳盡,對在朝中為官的人老了之後都有專門對應的養老政策,從開始的寥寥幾句到後來基本涵蓋到了各種情況。從養老福利制度的變化中也可以看出明朝國力的日漸鼎盛,思想的些許進步。
三、百善孝為先:孝道觀念下的贍養傳統
僅僅官方政府的養老政策健全並不能完全保證老人的生活,而且官方養老的福利制度中只針對無依無靠的老人和高齡的老人,《大明會典》·養老的典章中老人享受政府福利是由七十歲開始的,然而在當時的條件來説,七十歲算是高齡了,並不是所有的老人都能等及七十歲享受社會福利的。所以對大多數百姓來説,老人的奉養重點還是在於子女後代。
《大明會典》卷十一中記載了在朝為官的人對年老的父母侍養的政策,基本提及了各種情況。嘉靖年十三年時,政府規定:父母年老並且兄弟都在外地任職,父母沒有人侍候,可以放回終養;十五年時規定:父母年老,雖然有兄弟但病重的,可以終養;十七年時規定:母親老了,即使有兄弟,同父異母的人,也依令終養,當然這些的前提是上奏得到朝廷准奏。從當時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即使在朝為官,也以孝為先,朝廷是允許辭職去奉養父母的。不過事有萬一,明朝政府對於特殊情況不能離職的官員也做了規定,《大明會典》卷三十九中記載:“洪熙元年詔,官員有父母年老,不得離職侍養,願分俸於原籍奉養者,聽”。
除了這些在朝為官的人外,還有對平民的約束,《大明會典》卷165有一條法律專門關於放棄奉養父母的人,該條法律規定父母或祖父母八十歲以上生病在家而自己不管不顧的人“杖八十”。明朝政府還有一條關於僧者對父母奉養的特殊規定,《大明會典》卷一百四中記載:“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見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明朝對於平民的出家和還俗規定是十分嚴肅的,百姓既不得隨意出家,也不能隨意還俗,但如果是要侍奉父母,則可以還俗,這也能看得出當時明朝的政府想的也是十分周全。
四、明代養老保障的重要補充:政府對老人的優待
明朝養老還有一個完備之處在於對老人的優待不單只是吃飽穿暖有地方住,在各方面都有特別的優待,主要體現在退休制度和刑法方面。
從退休制度開始説起,明朝也像現在這樣,也有年滿即可退休的説法,退休金制度也慢慢的發展起來。《大明會典》卷十三記載:
“洪武元年令、凡內外大小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
“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聽致仕”
“二十六年定、凡官員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許令親身赴京,面奏。如準、吏部查照相同、方許去官離職”
“永樂十九年詔、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許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無子嗣、孤獨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終其身”
“宣德十年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歲給米四石”。
從典章中的律例中可以看出為官退休的豐厚福利,在上面政府怎樣養老中也摘抄了一部分退休福利的記載(《大明會典》卷八十),米肉酒、娟布帛之類的生活用品撇開不談,退休之前還可以升官,可見明朝對為國奉獻青春的老臣的尊敬也可見一斑了。不過也可以從這看出當時階級之間的地位差別。退休制度日漸發展改善,到後來對王府官也制定了相應的條例,“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題準、各府長史等官、但有年逾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願告致仕者。該府徑自具奏、照依詔書恩例、俱加升本府相應官員職銜、行令致仕、如無職銜可升者、授以該升品級散官致仕”。雖然當時的在制度上依舊能看出不同階級之間的人的高下之別,但是從百姓到平民都有相對應的福利,所以我認為這種制度在當時來講的確是相對公平和人道的,也符合當時的社會環境,具有一定的先進性。
我們再來看明朝政府對於老人的另一大塊的優待政策,刑法方面。明朝政府對於老人犯罪比較寬容,大多數的犯罪都可以贖罪,免去苦難。
明朝政府還有“老幼不拷訊”的法律規定,並規定“違者,笞五十”。明朝當時設有錦衣衞,錦衣衞牢房在當時百姓眼裏是比地獄還可怕的地方,不拷訊確實是當時的人夢寐以求的恩典,這項政府規定切實保障了老人免受牢獄之災,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對老人是十分寬容的。雖然老人的大部分罪名可以免除,但是也會有不免罪入獄的老人,對這些老人,明朝政府也有相應的寬容政策,《大明會典》一百七十八卷中,有對老人犯罪入獄的律例,這條律例規定,老人的枷杻應該經常洗,牀要鋪好,冬天要設暖匣,夏季要備涼漿。沒有家屬的,每天給倉一升米,冬天給綿衣一件,晚上給燈油,生病也要派給醫生。這可以説是非常的人性化了,即時入獄,也會保證老人在獄中的生活條件。除了老人犯罪,對老人家屬犯罪也有相關的政策優待,明朝法律規定父母或祖父母年老生病無人照顧,自己犯死罪的可以上報朝廷裁決,應流放的可以免罪照顧老人,也防止了老人出現無人照顧的情況。
除開這兩個大方面,明朝政府在生活中也有許多其他對老人的優待政策,如僧者還俗需要考試,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可以不用考試直接還俗(《大明會典》卷一百四),老人免除差役等(《大明會典》卷二十)由此可見,明朝對老人的優待可謂是面面俱到了。
五、結語
想必看完上面這些,大家就可以對明朝養老政策的空前完善有所瞭解和感受,明朝政府養老福利制度十分詳盡,各種細節的規定也十分全面,從孤老到平民到官員,都有相對應的政策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和權益,在生活和法律的多種方面也都為老人設置了優待政策。還可以一提的是,明朝政府有多條律例來保障父母的權益,其中包括子女不能對父母上訴,父母犯錯子女也要負責,子女不能爭奪父母財產等(《大明會典》卷一百六十九)。也是為了在官方角度上就樹立父母的威嚴,為社會中形成養老敬老的美德形成加上官方力度。雖然可以看出一些漏洞,如不論父母對錯子女都不能對父母上訴,以及高力度的免罪條款,養濟院的管理耗費國力而且很多人混雜其中。但是我認為,明朝的養老政策在當時來説確實是先進的,不僅在於制度的多方面涵蓋,也在於思想上,因為明朝的養老政策是打破男尊女卑觀念而一視同仁的,這在封建王朝農耕時代十分難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