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建立印第安保留地?這才是真正的歷史真相!
1783年美國獨立之後,出於自身的各種需求以及對印第安人的報復,開始不斷出台政策刺進阿拉巴契亞以東13個州的百姓向阿拉巴契亞以西進行移民,西進運動開始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
但是包括英國所有的密西西比河以東阿拉巴契亞山脈以西的大片土地、從法國人手中買到的路易斯安那,乃至從西班牙和其繼任者墨西哥手中得到的土地,這些土地上活躍的更多的還是印第安人,實際上殖民政府或者墨西哥政府都沒有真正行使過權利。
所以美國人得到的只是一紙空文,想真正得到這些土地還要過印第安人這一關。
殖民地時期就跟印第安人打交道的美國人實際上對此也是門兒清,印第安人驍勇善戰,想拿到他們的土地,就必須過對印第安人進行改造,或者滅絕。總之,阿拉巴契亞以西的土地必須騰出來交給白人。
在喬治·華盛頓看來,印第安人是一個註定要日漸消亡的民族,要麼會繼續向西遷徙,要麼會被美國人徹底同化,要麼逐漸死絕。
1789年,喬治·華盛頓宣誓就職新聯邦的總統,不過此時的局勢並不允許他對印第安人過分壓迫,儘管他也屬於對印第安人的強硬派,但是出於穩定的目的,他還是決定於印第安人達成和平協議,為美國保證一個相對和平的環境。
協議中,美國政府提出美國將會為印第安部落的農業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他們從“野蠻社會”進步到“文明社會”,每個種植玉米的印第安人將會得到每年250美元的補貼,這在當時絕對是一筆鉅款。
不僅如此,華盛頓甚至派遣基督教傳教士去教導他們私有產權的意義,讓他們重視起自己手上的土地。到了第二年,國會還立法恢復英國人當年的做法,禁止私人購買印第安人的土地,並且懲罰發生在印第安土地上的犯罪行為。
表面上這些做法看起來十分友好,對印第安人十分有利,好像確實是美國人為了幫助印第安人進步而做出的巨大讓步犧牲。
但是實際上的目的還是想方便控制印第安人,攫取土地:印第安人一旦進入農耕社會,必然要選擇地點定居,土地私有化讓土地進入市場就不是問題,對於擁有市場主導權的白人來講,低價拿地並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不過華盛頓這種放長線釣大魚的做法各州並不買賬,此時的西進運動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各州對土地的渴望幾乎就是赤裸裸的,尤其是北部新移民和南部奴隸種植園主,就差在臉上寫“給我土地”了。
最先站出來反對的是佐治亞州,可以説是頂風作案,無視國會法案和華盛頓下達的總統令,擅自轉讓2400萬英畝(9.7萬平方公里)印第安部落的土地給當地的奴隸種植園主。
有了佐治亞的前例,紐約很快也出台了獨立的印第安政策,和當地的印第安部落直接談判。
馬薩諸塞州也緊跟腳步,和印第安部落協商緬因地區的獨立建州問題。
這一系列公然挑戰聯邦和憲法權威的行為讓華盛頓束手無策,逼得華盛頓最後甚至在1796年公佈了給切洛基部落的公開信,向對方保證聯邦政府將遵守協議來保存切洛基作為一個民族和一個國家的完整。
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和嚴重的土地矛盾面前,此時的華盛頓無論是州政府還是平民根本就沒人鳥他,一如建國初期華盛頓空降得來的大陸軍總指揮一樣,大家都在各做各的,沒人拿他當回事。
隨着華盛頓下台,建國初期的美印蜜月期也隨之終結。由於聯邦政府對於印第安人的敵視和殘酷壓迫,再度把印第安部落推入英國人的懷抱,印第安人蔘與了此後英國對美國的大部分敵對行動。
隨着歐洲戰亂,越來越多的新移民來到美國,更加加劇了美國尤其是美國北部的土地矛盾,也促使越來越多的人前往西部,用盡各種辦法來從印第安人手中搶地,一些州政府甚至通過頒佈的各種法律限制土著印第安人的權利,侵佔他們的土地。
1802年,聯邦政府開始交涉“購買”印第安人的產權,二十年內簽訂了七個條約。從克里克人手中取得了一千四百萬英畝土地,從契洛克人手中取得一百二十萬英畝土地。
1807年,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對軍隊赤裸裸地説:“如果印第安人反抗美國人去獲取他們的土地,那麼,我們就要用短柄斧頭反擊,他們也會殺死我們中的某些人,但我們會殺死他們全部!”
在傑斐遜的總統任期內,他同南部各州州長達成私下協議,在南部各州放棄對西部領土宣示州權、讓那些州成為自由州的前提下,幫助南部各州驅逐當地的印第安部落,侵佔他們肥沃的土地牟利。
與喬治·華盛頓一樣,傑斐遜也加強了對印第安人的改造,他派人在印第安人中間大力推廣農耕文化,促使印第安人在某一塊土地上定居下來;同時與印第安人展開貿易,讓印第安人大量負債,然後乖乖用土地來還債。
但是這一系列社會改造過於激進,完全違背了印第安人的本意,也讓印第安人識破了美國政府的詭計,引起印第安人的強烈反彈,要求廢除這些改造。
但是印第安人的合理訴求卻被政府無視,導致1808年印第安人再次同白人展開爭鬥,1811年11月7日爆發了普洛菲茨敦(先知鎮)之戰,只是很快被白人鎮壓。
儘管遭到了印第安人的反抗,但是美國人並不認為自己作的有何不妥,反而變本加厲。1813年,傑斐遜公然宣稱,要麼把印第安人全部消滅掉,要麼趕到白人到不了的地方去。
甚至在1814年,新上台的美國詹姆斯·麥迪遜政府參考1703年北美各殖民地議會作出屠殺印第安人的獎勵規定,重新頒佈了一條法令。
法令規定每上繳一個印第安人(不論男女老少甚至嬰兒)的頭蓋皮,美國政府將會發給獎金50—100美元(殺死12歲以下印第安人嬰幼兒和殺死女印第安人獎50美元,殺死12歲以上青壯年印第安人男子獎100美元)。
隨着新移民的不斷湧入,對土地、礦山等資源需求的不斷增加引發了西進運動的高潮,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越過阿拉巴契亞山脈,去西部尋找新的樂土。
1823年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宣佈了一個決定,規定印第安人可以使用美國境內的土地,但不能享有所有權。一紙法令,讓原本就在美洲大陸繁衍生息數千年的印第安人一夜之間成為了無家可歸的流浪兒。
1829年,美國第七任總統安德魯·傑克遜上台,他同他的前任一樣對印第安人懷有極大的敵意,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在他從軍與印第安人作戰期間,被稱為“印第安人殺手”,數十萬英畝的土地從印第安人手中落入白人農場主手中。
他曾經露骨地宣佈:“有必要滅絕全體印第安人部落!”
為了解決西進運動中的土地需求,1830年5月,安德魯·傑克遜簽署了《印第安人驅逐法案》,宣佈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土地與居住在河流以東印第安人的土地交換,並將這些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強制西遷,甚至於出動軍隊進行驅趕。遷入的保留地主要分佈在西部俄克拉荷馬、亞利桑那和加尼福尼亞等極為荒涼的地域。
在這種長途的跨區域的西遷過程中,印第安人並未得到聯邦政府給予的絲毫補給和幫助,反而不斷遭到騷擾,大量印第安人因為沒有足夠的食物、水源、禦寒衣服等原因死在西遷的道路上。
而那些不願意接受法令搬遷的印第安部落與美國政府爆發了第二次、第三次塞米諾爾戰爭,聯邦政府始終無法取勝,最終承認塞米諾爾人可以留在佛羅里達的肥沃土地,而不用受到脅迫搬遷去西部。
至此,密西西比河以東、阿拉巴契亞山脈以西幾乎所有的印第安部落都被遷移到西部,僅有少部分部落得以在這些地區留有自留地,西遷的部落向聯邦政府割讓了超過1億英畝的土地,僅僅換得約6800萬美元的報償,以及俄克拉荷馬-內布拉斯加地區荒涼不毛的“保護區”。
1845年,美國第11任總統詹姆斯·波爾克上台,美國領土從密西西比擴展到太平洋東岸。期間,美國政府與印第安部落簽訂一系列條約,迫使印第安人遷移至指定地域。
即便倖存下來的印第安人可以成功到達保留地,也必須面對殘酷、陌生的自然環境、同樣嚴峻的食物和水源,以及虎視眈眈的白人。
為了徹底把印第安人困在保留地內,美國政府撥款1億美元實施了“野牛計劃”,以及一眾美國人出於牟利的考慮,政府和獵人開始大量屠殺北美野牛。
在美國政府的主導下,不到20年的時間,北美野牛的數量從原先1300多萬頭,減少到不足1000頭。
1851年9月,美國政府委派印第安事務官以及總統特派專員與西部地區多個印第安人部落簽訂了《拉勒米堡條約》,印第安人稱為“長草地條約”。
《拉勒米堡條約》對印第安人簡直就是赤裸裸的踐踏,其中條款2允許美國政府在部落各自的領土上修建道路,成立軍隊和修建崗哨,條款3規定美國政府同意在該條約批准後保護上述部落免遭美國人的破壞和襲擊。
條款8更是規定:談判雙方均同意如果乙方(指各印第安人部落)的任何一個印第安部落違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條規定,美國有權扣留上條提及的對該部落的全部或部分物質補助,直到美國總統認為該印第安部落已經做出彌補。
事實上,都是美國人在違反條約,但是話語權都在美國人手中,美國人説你違規了,那就是違規了,就會遭到報復。在一次美軍單方面的報復行動中,殺死了86名印第安人,逮捕了70名婦女兒童,此次事件也被稱為“格雷坦大屠殺”
1862年,林肯總統在沒有公開審判的情況下下令絞死了38個明尼蘇達曼卡托地區的達可它人蘇語部落的38個酋長和巫師,該部落的所有成人都被定了死罪,唯一的證據是他們反對政府,而且戰爭發生時,他們在場。
1862年5月20日,林肯政府頒佈了《宅地法》,這極大得刺激了美國人前往西部的熱情,據統計,依據《宅地法》及其補充法令,聯邦政府到1950年有2.5億英畝土地授予移民。
但是這些所謂的“國有土地”都是從印第安人手中巧取豪奪而來,有許多甚至都還是印第安人的土地,政府手中只有一張他們自己印刷的地契。
但是這張紙已經足夠了。為了獲得土地,美國人對印第安人的掠奪不斷加劇,屠殺也更加肆無忌憚,幾乎是全民參與,而且因為印第安人在南北戰爭中支援南方,美國人尤其是北方人認為屠殺印第安人是天經地義,很快在1864年,美國人制造了慘無人道的“沙溪慘案”。
美國內戰英雄,對南方各州實行“三光政策”的聯邦軍威廉·謝爾曼將軍曾經率軍主動攻擊印第安人,並且對此發表意見説:“如果我們今年多殺一點,那麼明年要殺的人就少了一點——反正他們都得殺掉,或將他們作為窮光蛋的品種保留下來。”
後來當上總統的美國內戰英雄格蘭特甚至揚言:“有必要滅絕全體印第安人部落。”
如果用戰爭、“法律”、“法案”甚至是直接屠殺是使用強硬手段或者誘使百姓使用強硬手段用印第安人手中奪取土地,從肉體上滅絕印第安人,那麼接下來美國政府的做法可謂是誅心,幾乎徹底瓦解了印第安人的社會結構,將奪取土地合法化。
由於社會的進步、民權主義不斷興起,在社會各界的譴責下,美國政府承認自己以為的印第安政策失敗,轉而用另一種方式來解決所謂“印第安問題”。
最終在1887年,國會通過了《道斯法案》,該法案授權總統解散印第安人保留地,廢除原保留地內實行的部落土地所有制,將土地直接分配給居住在保留地內外的印第安人:每户户主160英畝,18歲以上的未婚成年人每人80英畝,兒童每人40英畝;受地人在25年內不得轉讓土地所有權;
分配的土地先由聯邦政府託管,待印第安人具備自理能力後交還本人或其繼承人;接受份地的印第安人即為美國公民,受法律保護並盡公民義務;原保留地中的剩餘土地由聯邦政府公開拍賣。
而部落團結的最高形式—傳統儀式舞蹈“太陽舞”被視為“異端行為”遭到取締。
1898年,國會通過了《柯蒂斯法案》,這一法案剝奪了印第安部落在保留地上的主權,廢除了所有的印第安法規,撤掉了部落的政府、法院、學校和其它民用機構。
表面上這些法案讓每一個印第安人都成為美國公民,享受公民待遇,實際上因為信息嚴重的不對稱,以及白人的狡猾奸詐,大量印第安人實際上並沒有領到屬於他的土地,或者在領到土地之後就被各種手段騙走了,而且保留地中的大部分土地都通過拍賣低價轉入了白人之手。
法案打破了原始的集體主義生活,酋長的權威被大幅度削弱,從根本上瓦解了以集體所有制為主題的社會結構,印第安文化傳統遭到破壞,印第安部落遭到瓦解,印第安社會崩潰。
但是這些法案不僅沒有讓美國政府得到想要的,反而引起了印第安人以及大量國民的不滿,強烈要求恢復印第安人傳統制度,恢復印第安保留地制度,保護和鼓勵發展印第安傳統文化,而此後國會所制定的各類法案也一直延續至今。
為了獲得印第安人的土地,美國政府可謂是無所不用其極,反覆無常,謊話連篇,而且殺人誅心,給印第安人造成了無法磨滅的傷痛,曾經輝煌燦爛又獨特的北美印第安文明毀於一旦。
曾經的榮耀早已雨打風吹去,草原上馳騁翱翔的雄鷹男兒們如今在保留地中做着自由的囚徒,難以恢復往日的榮光。
印第安人的遭遇也給我們敲醒了警鐘,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哪怕已經過去了上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