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唐宋社會文化,當時的文官與武官在權力與職務上有何區別?

前言

文官與武官的制度性區分隨着文官逐漸支配北宋政府,他們對於文武區分的理念逐漸落實到官僚體制中。基於文官應堅守道德原則,武官則僅追求物質利益的基本假設,朝廷逐步調整法規,讓文官實踐儒家的道德規範。相對地,對武臣的道德要求標準則要低得多。官員為雙親服喪的規定,充分説明北宋朝廷以不同的標準對待文武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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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的干預

根據儒家的孝道觀,任何人皆應為過世的雙親服三年之喪。對於官員來説,這是要求他們辭去官位,待在家中守喪三年。然而,北宋初年的官員很少遵循這項原則。當官員為雙親服喪而請求辭職後,朝廷通常會在一百日之後委派新的職位。一些渴求權力的官員甚至服喪不及百日,就返回政府任職。太平興國六年,太宗下令所有官員必須服喪百日期滿才能重新任職。

此後,朝廷傾向尊重文官的意願,允許越來越多的文官自願性地離開崗位,完成三年之喪。然而,由於缺乏強制性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官員仍然沒能守滿三年之喪。到了真宗朝,一些文官開始批評這樣的狀況。大中祥符九年,朝廷下令,除了武臣與官秩必須起復者之外,官員都要在雙親過世後服喪三年。在此情況下,一些文官為了避免在未來雙親過世時需要離任,乃請求轉換武職。

在仁宗朝,由於文臣的力量已凌駕於武人之上,一些文官試圖強制武臣也遵循儒家的守喪原則,因為他們相信所有人都應該為其雙親盡守喪的義務。慶曆三年,一羣文官建議:“不以文武品秩高下,並聽終喪。”也就是説,不論文武官員的職位高低,都要服滿三年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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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仁宗認為“武臣入流者雜,難盡令解官”。即考量到武官的文化背景,無法強制他們全都遵守儒家的禮法,乃規定:“自今三司副使以上,非任邊寄而遭父喪,並聽解官終制,仍以月俸續之。武臣非在兵而願解官者,亦聽。”也就是説,只有不統兵,也不擔任邊職的武臣,可以因自願申請守三年之喪而離任。顯然,仁宗在考量了文武官的文化背景後,制定了不同的人事規範。

嘉祐四年,韓縝再次請求仁宗強制所有武官行三年之喪,讓官員守喪成為通則。當皇帝徵詢其他朝臣的意見時,官員們的意見存在分歧,一些文官認為韓縝的建議難以施行。朝廷最終依武官的品階、身份與職務做出折中方案。帶閣門祗候使臣、內殿崇班以上,太子率府率及正刺史以上,遭父母喪及嫡子孫承重者,並聽解官行服;其元系軍班出職及見管軍若路分部署、鈐轄、都監,極邊知州軍縣、城寨主、都監、同巡檢,並給假百日,追起之;供奉官以下仍舊制,願行服者聽。宗室解官給全俸。

在此規定下,供奉官以下的低階武官仍遵循舊規,除非他們自願離任,否則仍不需強制服喪。統領軍隊,或出任邊職的武臣,則在守喪百日之後重獲任命。因此,文武官的守喪規定雖幾經更動,仍然有明顯的差別。在仁宗時期,文武官員的退休標準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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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儀禮》,官員在七十歲時可以要求退休。因此自太祖時期以降,七十歲是文武官員規定的退休年齡。然而,即便朝廷給退休官員提供了優渥的賞賜,絕大多數年邁官員都不會主動呈請退休。儘管朝廷時而命令某些年紀過大的官員離職,卻不曾展開全面性的調查,強迫每位官員準時退休。不滿於逾齡的官員霸佔職闕,卻無所表現,一些人持續呼籲朝廷應該採取更強硬的手段。

皇祐三年,知諫院吳奎建議,諫官應該彈劾任何超過七十歲還不打算退休的官員,並説道:“由文、武二選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儻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也。”在仁宗朝,隨着文武之分的深化,吳奎認為文武官員皆是“君子”,應該遵行同樣禮法的想法顯然已是不合時宜。

無怪乎朝廷拒絕了吳奎的提案,而採納胡宿為文武官員規劃不同標準的意見。胡宿指出:文吏當養其廉恥,武吏當念其功舊,今欲一切以吏議從事,殆非優老勸功之意。當少緩其法,武吏察其任事與否,勿斷以年;文吏使得自陳,而全其節。也就是説,僅對文官致仕年齡採取嚴格的規定,武臣則視其工作的狀況而不採取一致的年齡標準。當胡宿的建議成為朝廷政策後,武官乃繼續享有較為寬鬆的退休標準,甚至有人年過八十還保有官職,並拒絕提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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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發生在仁宗時期的制度性改變與“恩蔭”的規定有關。自北宋立國以來,每當新皇帝即位、祭天或壽誕時,官員的親屬都會被賜予官銜。當高階官員退休或過世時,他們亦可要求將恩蔭的資格贈予他們的親戚甚至是門客。由於恩蔭所得的官銜多為武官,較少為文官,以致宰相之子也可能因恩蔭入仕而成為武官。因此,在恩蔭待遇上,原本並無明顯的文武之別。例如,大中祥符八年真宗在祭天之後進行大規模的恩蔭授官,依官員的品秩,授予了不同等級的武官給他們的孩子、兄弟與侄子。因此,不論官員的文武身份,品階相近的官員得到相同的恩蔭。

文武出現分途之勢

到了仁宗朝,受到文武分途趨勢的影響,朝廷開始變更恩蔭的規定。如此一來,不願出任武官的文臣,再也不用擔心自己的子孫將因恩蔭而成為武官。天聖五年,朝廷下令,今後賜予文官的恩蔭只限於文資官。部分官員隨即要求將之先前因恩蔭獲得的武資官改為文資。慶曆三年,朝廷宣佈恩蔭授官的新辦法,依官員的文武身份進行明確的區分,文官的親屬只恩蔭文資官,武官的族人則獲得武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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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即便文武官員擔任同樣的職位,他們獲得的恩蔭也截然不同。比方説,一位擔任樞密副使的文臣,他的兒子可恩蔭太祝、奉禮郎;同樣擔任樞密副使的武臣,其子則會恩蔭西頭供奉官。顯然,通過新的恩蔭制度,官僚及其親屬被清楚區分為文武兩個羣體。由於政策上有意區分文武,即便文武官員出任相同的職位,在待遇上依舊有別。舉例而言,文武官員都可能出任某州的知州。然而,當武官擔任知州時,管理文事行政的職權會移轉到通判或其他文職屬官手中。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之後,武臣知州已不再主持轄區內的科舉考試,他們對於財政事務的管理也受到限制。大中祥符六年,朝廷下令每年查核各地的茶鹽酒税及諸物場務的收入,若有虧損,則懲處知州、通判及監臨官,但“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罰通判以下”。這條命令顯示,當武官擔任知州時,實際掌管財政工作的是手下的通判,而非知州本人。對武人知州權力的進一步削減,發生於皇祐五年。仁宗宣佈:“諸路知州軍武臣,並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得專決,仍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常檢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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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安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使等路級長官的持續監察,朝廷要求落實武人知州與其文臣僚屬分享統治權力的規定。為了明確區分文武官員,朝廷也在官銜之外利用一些不同的規定來標誌官員的文武身份。例如,節度使是少數既可授予高階文臣,也可賜給高階武臣的官銜,而每位節度使都擁有旌節,藉以象徵他們崇高的地位。如果文官出任節度使,他的旗杆會漆成紅色,武人節度使的旗杆則是黑色。這樣的規定代表文武分途的精神,已深深落實在宋代中期的政治規範中。

文武官員區別的強化,使得朝廷開始重新考慮文官與武官之間的轉換。理論上,朝廷允許官員在文階與武階之間轉換,是提供一個機制,讓官員不受制度條文的限制,在適當的職位上發揮其才能。然而,在11世紀,由於文武官之分已涉及相異的社會地位、道德標準、人事規章與政治權力,文官與武官之間的轉換也就成為相當複雜的問題。一方面,掌權的大臣可能會通過政治操作,將政敵從文資轉調為武資;被要求換官的文官則會堅拒改換武資的命令,以維持自己的文人身份與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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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官員要求換官,可能只是為了享受對自己有利的人事規定,例如,文官為了避免守喪去職或屆齡致仕而改換武官;相反地,欠缺文學才能的武人官僚可能會要求改換文資,以追求更高的權力與地位。為了防止官員取得不適合的職位,朝廷持續制定新的法規以限制文武轉換的要求。大中祥符三年下令:“京朝官換武職、諸司使以下換文資者過試時務策三道,不習文辭者許直述其事,其換武職問以邊事。”也就是開始以考試來篩選申請換官者。

大中祥符五年,朝廷進一步規定申請換為武職的文人官僚須考測其武藝。大中祥符九年之後,由於朝廷強迫文官去職為父母守喪,一些擁有年邁雙親的文官乃意圖借改換武資,來規避離任守喪三年的規定。因此,朝廷於乾興元年下令,唯有雙親皆已亡故的文官才能提出換為武職的要求。在仁宗時代,朝廷採取了更多的限制措施以阻止武官轉換為文資。天聖七年規定,官位在殿直以上的武官不得換成文資。也就是説,唯有低階武官才有機會從武資轉調為文資。或許,文人精英認為,在軍隊長時間服務的資深武官並不適合文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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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低階武官而言,轉換文資的條件也變得更為嚴格。除了以筆試測驗文學素養外,朝廷還會調查他們的身家背景。天聖八年下詔:“三班使臣本文吏子孫,年二十五以上,許量試筆札、讀律,與換文資。”也就是説,來自文臣家庭的三班使臣,在通過文書寫作與法律知識的測驗後,可以改換為文資。類似的規定也適用於品階低於三班使臣,卻想轉調文資的武官。寶元元年,朝廷限制殿侍轉換文資的資格,僅限父祖三代之內曾任文官者才可申請。

慶曆三年,對下層武官換文資的限制略有放鬆,下令:“三班奉職以下換文資者,歷官無贓罪,雖三代非文資,而有親叔伯、兄弟見任者亦聽。”將三班奉職以下的武官轉換文資的資格,由直系的祖先三代須曾任文官,擴張到旁系血親中有現任文官。總而言之,武官需要同時擁有文學才能,且與文官家庭有某種血緣聯結,才能從武資換為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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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政者將家庭背景作為申請轉換文官的條件,顯示了當時認為擔任文官的條件之一,是與文人傳統有所聯結。出於這樣的考量,出身文官或文人背景的武官,在文武轉換上的待遇明顯與職業軍人有所不同。天聖四年,朝廷允許曾經參與科舉考試的三班使臣申請轉調為文資。至於過去從文官轉換為武官者,則可以申請改回文資官,而無論其品秩高低。

結尾

文人背景在武官申請轉換文資的過程中極具重要性,反映出文官有意減少不同文化背景者擔任文職的機會,以維持其羣體之“純淨”。在各種規定的限制之下,文武官之間的轉換交流日漸減少。也因為雙方在溝通上受到限制,彼此間的緊張關係自然加劇。仁宗時期,文人與武人擁有不同文化身份的信念,通過政治制度而得到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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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政府的法令規章將文武官的差別待遇制度化,雙方陣營的歧異變得空前巨大,彼此之間身份的轉移則被有意識地加以限制。通過政治制度,文官不僅確立了與武臣的區隔,更將雙方的隔閡延續到後代子孫身上。如此一來,通過政治制度區隔文武,成為文人精英強化自身文化認同的手段,全體官僚被區分為兩個具有某種敵對意識的陣營,這是分析11世紀中國政治史時不可忽視的議題。

參考文獻:

  • 《儀禮》
  •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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