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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職校學生實習不得僅安排簡單重複勞動 應與專業對口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經典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1月21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其中明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原則上不得跨專業大類安排實習,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

資料圖。圖片來源:新華社

《規定》明確,職業學校在確定新增實習單位前,應當實地考察評估形成書面報告。考察內容應當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護等。實習單位名單須經校級黨組織會議研究確定後對外公開。

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時間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應基本覆蓋專業所對應崗位(羣)的典型工作任務,不得僅安排學生從事簡單重複勞動。鼓勵支持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結合學徒制培養、中高職貫通培養等,合作探索工學交替、多學期、分段式等多種形式的實踐性教學改革。

《規定》指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學生證、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崗位實習學生佔在崗人數的比例,崗位實習學生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實習單位在崗職工總數的10%,在具體崗位實習的學生人數一般不高於同類崗位在崗職工總人數的20%。

接收學生崗位實習的實習單位,應當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崗位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給予適當的實習報酬。在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工資標準的80%或最低檔工資標準,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直接支付給學生,原則上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貨幣支付或經過第三方轉發。

此外,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選派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全程指導、共同管理學生實習。要加強實習前培訓,使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熟悉各實習階段的任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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