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這是一起轟動北宋甚至是整個中國歷史的奇案,它比起“楊乃武和小白菜”要傳奇爆炸的多。滿朝大臣都參與其中,新黨舊黨更是各執一詞,吵得面紅耳赤,互不相讓,以至於糾結數年都無法結案,王安石、司馬光、文彥博這些歷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更是牽扯其中,最後逼得宋神宗親自下令修改法令,變法黨和守舊黨的黨爭徹底爆發。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一場普通的殺夫未遂案卻引起了北宋朝廷的巨大動盪)
誰都不知道,引發北宋政壇大風暴的蝴蝶翅膀,竟然只是一起普通的謀殺未遂案。
登州有個十三歲的小姑娘名叫阿雲,阿雲的命很苦,早年喪父,母親又在前不久離她而去,可就在阿雲為母守孝喪期未滿時,她喪盡天良的叔叔就以長輩的名義強行將阿雲嫁給了同村的大齡光棍韋阿大。韋阿大這人長得奇醜無比,年紀又老,正常人家心疼自己姑娘,都不願意把女兒嫁給這個老光棍,可阿雲父母雙亡,叔叔就是她的責任人,這個老東西貪圖聘禮,根本就不顧阿雲的死活,強行將阿雲許配給了韋阿大。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阿雲趁着天黑對着韋阿大砍了十幾刀,不過都沒有砍死,只是砍斷了他的一根手指)
阿雲實在無法接受嫁給韋阿大的事實,但婚期已定無法更改,被逼上絕路的她採取了最極端的方法:殺死韋阿大。一天黑夜阿雲在趁韋阿大休息時衝進他的房間對着韋阿大就砍了十多刀,但因為年幼氣短再加上心慌意亂,韋阿大雖受傷十餘處卻並沒有死,只是被砍斷了一根手指,阿雲倉皇逃走。第二天縣衙接到報案立刻前來調查,韋阿大一個老光棍平日裏沒什麼仇人,再加上身上傷痕較淺,可見逞兇之人也沒大多力氣,經過捕快們的分析,所有的疑點都指向了韋阿大的未婚妻阿雲。
於是很快阿雲便被帶回了縣衙,還沒等捕快們交代政策,阿雲便老實的交代自己試圖“殺夫”的罪行。這案件擱咱們現代來看,阿雲雖然試圖殺人但未能成功,頂多算是故意殺人未遂,再加上阿雲還是個未成年人且認罪態度良好,所以不會被判死刑。但在古代卻是個要命的大事兒,按照封建社會“三綱五常”的倫理制度,謀害親夫屬於十惡不赦之罪,必須要判處死刑—“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在宋朝時這種案情地方政府卻沒有權限執行,所以得逐級上報,直到朝廷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刑部核准才能施行。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按照許遵的觀點,犯了“殺夫罪”的阿雲罪不至死)
案情在上報到登州知府時獲得了轉機,知府許遵十分同情阿雲,同時他也發現了案情的疑點,子女在服喪期間是不允許嫁娶的,所以阿雲即使是已經和韋阿大定親,這門親事也不合法—“阿雲於母服內與韋阿大定婚”,“納采之日,母服未除”也就是説阿雲和韋阿大並不能算是夫婦關係,阿雲的行為也算不得是“謀殺親夫”,所以不應該被定為死罪。可許遵的判決上呈刑部和大理寺後卻遭到了否決,大理寺和刑部的官員們經過討論後認為就算阿雲和韋阿大之間婚約無效,但根據宋朝律法“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就算是阿雲沒能殺死韋阿大但也對他造成了傷害,,所以死罪難免,應該改斬為絞。
許遵對判罰結果表示不服,而且他還從之前神宗頒佈的敕書找到了法律依據:如果謀殺只導致受害人受傷而沒有死亡,又能夠主動投案自首的可以降兩級懲罰,於是許遵秉承皇帝精神進行反駁,推翻了阿雲死刑的論斷,判處阿雲杖責並流放三千里,雖然要受皮肉之苦,但好歹命算是保住了。—“犯罪之徒,知人慾告,及按問欲舉而自首陳,及逃亡之人並返已上道,此類事發,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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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大理寺並不認同許遵的觀點,於是雙方一狀告到了宋神宗面前)
不過許遵的再次上訴仍然遭到了刑部和大理寺的駁回,原來在神宗頒佈敕書之前,宋朝的法律規定“其於人損傷,於物不可備償,即事發逃亡,若越度關及奸,並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也就是説阿雲屬於“謀殺已傷”的犯罪事實,所以自首減免罪行並不適用。在這段時間裏,許遵因為政績突出被提拔成為大理寺卿,反駁老子的上訴?老子現在就是你們的上司,讓咱們好好來掰扯掰扯!
於是許遵更加名正言順的介入到阿雲案中,他指責刑部和大理寺的官員判罰不公。法理不外乎人情,皇帝陛下所頒佈的敕令本來就是鼓勵犯人們投案自首,如果都像刑部一樣不分青紅皂白就殺人,那這道敕令也就失去了它原本應該發揮的作用,所以許遵要求免除阿雲死刑。情況本來就亂紛紛,大理寺卿和刑部大打嘴炮,御史們又伸了一腳進來,他們彈劾許遵“妄法”,沒有資格擔任這個大理寺卿,於是許遵上奏宋神宗,請求朝廷官員對此案件進行辯論。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宋神宗將此案件交由司馬光和王安石討論,兩位大佬吵得不可開交)
宋神宗將此案件交給王安石和司馬光主持討論,於是新黨首腦和舊黨領袖開始了激烈的爭辯,這場小女子殺夫未遂案便發展成為“變法黨”和“守舊派”角力的鬥爭,案件全面升級。
爭辯主要集中在對阿雲量刑時應該依照法律條文還是皇帝下達的聖旨,如果按照大宋律法,阿雲試圖殺人那就應該判處死刑,而按照皇帝的詔書,阿雲頂多判個有期徒刑。司馬光支持舊令,而王安石堅持皇帝聖旨,認為阿雲罪不至死,雙方爭論不休,吵得面紅耳赤。朝廷官員們也紛紛站隊,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支持王安石,他們認為先王所立下的法律再怎麼詳盡也不能囊括所有,具體的法律條文是需要因時制定的,如果殺死了阿雲,那麼可能導致那些謀殺未遂導致他人受傷,卻不能自首減免罪行的囚犯鋌而走險,既然只要刺傷了別人不能免死,那我還不如干脆惡人做到底呢!
本來這事兒宋神宗也同意了,可御史台、刑部的官員們卻提出反對,無奈之下宋神宗只能讓王安石和大理寺、刑部的官員們辯論,大家爭得急赤白眼,吵得不可開交。到此,阿雲殺夫案已經演變成了一起滿朝大臣一起參與的大案。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王安石:阿雲沒犯死罪!司馬光:咋的?都試圖殺夫了還不該殺?)
當然了,司馬光和王安石表面上是就阿雲是否應當判死刑在爭論,但實際上的真正意圖卻在於是否支持變法,王安石鼓吹變法,而司馬光則反對變法,如果王安石勝利,則説明皇帝的詔書和意見對法律條文具有最終解釋權,皇帝有權利對法律進行修改,這是司馬光等反對變法的大臣萬萬不能接受的,任何人都不能破壞法律,即使是皇帝,所以即便皇帝發佈了減免罪行的法令,阿雲還是應當判處死刑。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宋神宗:你們都別吵了,都聽老子的,阿雲沒罪!)
案情堅持了一年多,神宗看到雙方堅持不下也不是個事兒啊,於是對犯人自首和如何判處等做了詳細的解釋,並要求翰林院寫成具體條文發給中書省,公佈天下實行,可這條文竟然被中書省駁回,中書省的官員們還振振有詞的説皇帝的詔書與法律條文違背,請恕臣等不能遵循。這下可把宋神宗給惹火了,為了儘快給這場無休止的辯論畫上休止符,宋神宗動用皇帝的命令直接下詔免除阿雲的死刑,改為有期徒刑,新黨大獲全勝。
而阿雲的生活也迎來了轉機,雖然被判處流放,但幾年後神宗大赦天下,阿雲得以被釋放回家,這苦命的女孩兒終於能夠嫁人生子,能夠過上正常人的生活了。

司馬光足足等了十七年,終於趕在死前殺了這個女孩
(當然,司馬光和王安石爭吵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因為變法)
可惜阿雲的幸福生活終究被打破了,“阿雲殺夫案”十七年後宋神宗去世,年幼的宋哲宗繼位,司馬光重返權力中心並當上了宰相,時年六十七歲(一年後司馬光去世)的司馬光仍然還記掛試圖殺夫的阿雲,於是這樁陳年舊賬的殺人案件再次被重新翻了出來,作為盡廢新法的典型,阿雲被安上了“謀殺親夫”的罪名被逮捕並斬首示眾。
很多人看到此處禁不住義憤填膺,認為司馬光簡直是挾私報復,草菅人命,無視侄女一生幸福,不顧她服喪的阿雲叔叔沒有受到任何處罰,阿雲這個可憐的少女卻成了舊黨的眼中釘,意圖殺之而後快,司馬光更是絲毫沒有表現出任何大儒慈悲的氣度,反而像是一個酷吏,因為黨爭而不顧國家法律,簡直是小人所為!
其實司馬光執政時並沒有再審阿雲案,只是再議(也就是把這起案件拿出來討論),司馬光對阿雲其實也報以同情“阿雲獲貸死,已是寬恩;許遵為之請,欲天下引以為例,開姦凶之路,長賊殺之源。”,但他更關心的是阿雲成為了這種案件的典型例子,“謀殺已傷,自首減等”導致了許多應該受到懲罰的罪犯因為自首得以減輕罪行,這是司馬光所擔憂的地方,於是他懇請宋哲宗下了一份新的詔令:“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那些試圖殺人,又想靠着自首來減免罪行的人,這招行不通了!至於已經被宋神宗赦免罪行的阿雲,司馬光沒有殺她,也不可能殺她。
那麼在這起案件中,您覺得誰有道理呢?是司馬光還是王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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