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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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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雷嘉)教育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月18日聯合印發《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這是中央頒佈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之後,義務教育各學段非常重要的一個質量評價指南。《指南》從縣域、學校、學生三個層面設立評價指標體系,針對唯分數、唯升學傾向,提出不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單純以升學率評價學校、校長和教師。

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實行縣(市、區)和校自評、市級複核、省級評價、國家抽查監測。對學校、縣域質量評價要實現全覆蓋,評價週期由各地自行確定,原則上每3-5年一輪,並保證在縣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校長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評價。

評價內容方面,義務教育質量評價包括縣域、學校、學生三個層面。對學校層面的評價指標包括:不存在隨意增減課時、改變難度、調整進度等問題;統籌調控作業量和作業時間;嚴控考試次數,不公佈考試成績和排名;堅持因材施教、教好每名學生;加強作業、睡眠、手機、讀物、體質等管理;實行均衡編班,不分重點班、快慢班;不存在違規招生、迫使學生轉學退學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