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概況
二、檢查情況
2019年12月04 日,舟山六橫海事處安檢人員在對“XX”輪船舶安檢時發現,該船為無動力船舶,船檢證書簿顯示,該船救生設備僅供0人使用,未配備救生筏。而該船實際在船艉左、右兩舷各配有一救生筏,但船上無法提供救生筏年度檢驗報告,救生筏體上顯示下次檢修日期為2017年4月。那麼船舶船檢證書簿簽發是否有誤,此類無動力船舶是否需要配備救生筏,如果該船不需要配備救生筏,那麼該船是否存在問題?
船上配備的救生筏
三、相關規範/公約相關條文
對於無動力船舶救生設備的配備的要求主要有:
海99法規、04法規:第4篇第3章救生設備
2.1.3 貨船 (2)航行於近海航區的有人載貨駁船,救生筏的總容量至少應為船上總人數的 110%;航行於沿海航區和遮蔽航區的,至少應能容納船上總人數;
2.1.4 其他船舶 (2)非自航工程船(如打樁船、挖泥船、泥駁等)的救生筏的配備應符合 2.1.3(2)的規定;
海11法規:第4篇第3章救生設備
2.1.4 其他船舶:
(1)配員非機動船舶:
① 船舶應至少配備100%船上人員的氣脹救生筏,對載運閃點不超過60°C(閉杯試驗)貨物的船舶則應至少配備150%船上人員的氣脹救生筏。船上任一氣脹救生筏失效時,其餘氣脹救生筏應滿足 100%船上人員的容量。
② 每人配備一件救生服,除非船上配備有降落救生筏的吊架裝置或海上撤離系統,或船舶僅航行於珠江口以南海域除外。
(4)工程船舶:
②對配員非機動工程船(如起重船、打樁船、挖泥船、泥駁等),救生設備的配備應按本條(1)的要求。
(6)無配員但作業狀態有人的非機動船:救生設備應根據船舶的大小、使用功能和作業狀態人員的數量等實際情況進行特殊考慮,設置必要的個人救生設備和本章2.5中所列的其他救生設備。
四、缺陷討論
經過安檢員、船方、船檢的溝通,對於該船的救生筏的配備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該船需要配備救生筏,船檢應當根據實船配備情況予以發證,同時船方應當按照要求每年開展救生筏檢驗。由於該船龍骨安放日期為2003年8月28日,適用於 99法規,根據99法規的要求,該船救生筏的總容量至少應為船上總人數的110%。
該船不需要配備救生筏,因為此船無法自航,在被拖帶航行時船上無人,但99法規未對無配員但作業狀態有人非機動船救生筏的配備進行要求,所以參照11法規,該船上也可以不需要配備救生筏。因此該船的救生筏屬於高配,可不在船檢證書上顯示,且船方認為由於可以不需要救生筏,所以可以不用開展年檢。
五、缺陷的處理與糾正
鑑於該船該船被拖帶時船上無人,作業時根據需求不同,船上人數無法確定,根據 99 法規的要求無法確定船舶配備的救生筏的總容量。但該船實際配有救生筏,應保持其處於良好狀態,應按照要求每年開展年檢。最後,船舶按要求對救生筏進行了送檢,並在複查時提供了救生筏檢修證明及靜水壓力釋放器檢修證明。
救生筏檢驗報告
四、問題及建議
此類船舶(無配員但作業狀態有人的非機動船),由於11法規沒有要求配備救生筏,同時目前暫無此類船舶的配員的要求及作業人員人數限制要求,導致對於11法規之前此類船舶無法確定其船上總人數,一般也未配備救生筏。
對於此類船舶,尤其是那種遠離海岸,作為平台單獨使用的,如何保障其突發情況下船上作業人員的救生需求?建議此類船舶在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駐守拖輪或交通船,如果船上已高配有救生筏,應當保持其處於良好狀態。
【來源:舟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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