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近日頒佈,並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關於“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的規定備受關注,“公參民”“名校辦民校”也成為《實施條例》重點規範的辦學形式。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對《實施條例》關於“公參民”的規範問題也進行了説明。
“名校辦民校”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為了補充公辦教育經費、資源、佈局的不足,在政府鼓勵“公辦民助”“民辦公助”的背景下開始的。在“公參民”發展之初,確實為拓寬教育經費來源渠道、彙集更多更好教育資源、完善教育佈局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後來這一模式逐漸變味,一些“公參民”模式學校為了爭奪優質生源和教育資源,在辦學過程中利用公辦資源和母校名校效應,甚至配合相關利益方進行炒作,優質教育資源不斷向少數學校聚集,造成新的教育資源配置不公。“公參民”學校對優質生源的圈圍,加劇了整個社會的教育焦慮情緒。許多地方也發現了這一模式存在的突出問題並着手進行解決,比如武漢在十多年前就開始探索實施對這一模式學校進行“民轉公”,為其他地區探索了有效路徑,積累了實踐經驗。
優質教育資源過分集中、形成新的教育不公、社會教育焦慮情緒加劇等後果,只是看得見的表面結果。更大的問題,則是公辦學校參與民辦學校的投入和利益分配,使得大量“教育人”變成了“生意人”;吸納民間資金參與公辦學校的民校合作,則又讓許多“生意人”成為“教育人”。“教育人”與“生意人”的過度融合,使民校在辦學過程中的利益取向逐步取代公益性質,使得從開辦初心、教育過程到最終的教育結果評價,都更多地向經濟利益靠攏,對整個教育事業的負面侵蝕不可小覷。
“辦教育”的公益事業成了“做生意”的市場經營過程,一些教育者以做生意的績效觀辦教育,自然會對學校的“教育成品”——畢業生質量進行更加簡單化、功利化、極端化的評價。比如,對學生的全面評估被幾個所謂“客觀指標”取代,升學率、入學率、優生(成績單一評價)率、各級別“狀元”數量等被作為“產品質量”的標準反覆炒作。這些單一以考試成績為依據的評價標準,異化了教育的真諦,模糊了教育的意義,放棄了許多學生,也迷茫了許多年輕教師的教育之心。學生的全面發展成為口號,許多重要的教育內容比如心理健康、身體健康、思想品德在教育過程中就不再重要。
教育的任務是立德樹人,具體化的目標是為了每個學生的成長進步。教育過程是學生成長過程的引導和糾偏,學習成績是這個過程中知識掌握程度的測試,而不是全部。但作為“生意人”,要遵從資本市場流動的規律,首要考慮的是經濟效益。有一部分原本因情懷進入教育行業的“生意人”,在民辦教育整體環境的影響下,也漸漸失去初心,從“有教育情懷的生意人”回到生意人本身。而“公參民”的一部分“教育人”,則在做民校的過程中成為“生意人”。
正常的教育產品的提供,學校會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但作為一門“生意”的教育產品提供者,考慮的是迎合家長的教育觀念。引導和迎合,是教育和生意的一大區別,也決定了學校教育的根本取向。
教育部顯然對此有着清醒的認識。據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響。“實際上他們的行為也會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他們是真正的教育者還是“生意人”,他們是做教育還是做生意,直接關係着民辦教育及教育系統的健康。《實施條例》對民辦教育舉辦者的“從業禁止”規定,正是從根本上扭轉民辦教育目前亂象的一個切入口。
欄目主編:朱珉迕 文字編輯:朱珉迕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朱瓅
來源:作者:廖德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