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回覆《關於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提案》中提到,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答覆中介紹,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税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同時,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税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税費優惠方面,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税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税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答覆明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規定進行免税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税。保障師生權益方面,要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